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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離職員工被訴「敲詐勒索」,羈押 251 天無罪釋放

11月29日,一份關於華為離職員工李某元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在網路上瘋傳,一度登上微博熱搜,在知乎平台引起熱烈討論,目前相關內容被平台刪除。

《刑事賠償決定書》來自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內容顯示:李某元於2005年10月入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任工程師職務,離職前在逆變器銷售管理部工作,其於2018年1月31日從華為公司離職,在華為工作 13 年之久。

其因離職補償金額與公司意見不一,雙方經商談同意給李某元補發 331576.73 元離職補償。

2018年3月8日,通過部門秘書周某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向李某元轉賬人民幣 304742.98 元(稅後金額,交易摘要為「離職經濟補償」)。

另查明,賠償請求人李某元因涉嫌敲詐勒索罪,2018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21日移送審查起訴。

經偵查,認定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2019年8月23日予以釋放,被羈押 251 天。

對李某元予以國家賠償,人身自由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 107522.94 元。

所謂「敲詐勒索」事件始末

2018年12月15日,華為公司委託法務人員袁x到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八大隊報案稱:公司員工李某元與楊x等人勾結,在與公司的離職補償勞動糾紛中,威脅將資料外泄披露,要求公司給予補償。

在公安機關以侵犯商業秘密立案而查證無果的情況下,華為公司改變策略,於2018年12月28日以涉嫌敲詐勒索再次報案,控告李某元於2018年1月31日與部門領導何xx洽談離職補償過程中,採用威脅和強制的方式,迫使該員工何xx同意私下給付額外補償金33萬元,以換取他不鬧事,不舉報,順利離職的承諾。

本案中,華為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何xx、李x、袁x、周x作為證人,分別多次接受了公安機關的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所有這些證人均口徑一致的指證李某元在與何xx商談離職補償時,採用了威脅和強制的方式,逼迫何xx給予額外的2N補償,最後何xx考慮到李某元的危險性,不得不作出讓步。

好在該員工李某元保存了當時與何xx商談離職補償時的錄音資料,通過該錄音資料能夠反證何xx等人是在說謊,不能排除有惡意構陷李某元之嫌。辯護人覺得事態嚴重,迅速向貴院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要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退回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補充偵查階段,提交了將查扣的李某元的兩部手機、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個錄音筆、一個u盤、一個移動硬碟設備內的電子數據委託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後,該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錄音資料文字版。能夠證明當時的商談是在雙方有說有笑的基礎上進行的,最終經過2小時12分24秒的充分協商,達成了離職補償協議,整個過程並無李某元實施威脅或要挾的語言,反倒是何xx與袁x反覆強調該協議內容合法,要求該員工李某元儘快接受協議約定的內容並迅速簽字,足以證明李某元在與何xx商談離職補償的時候沒有採用敲詐勒索的方式,何xx等人的證言稱何xx在與李某元商談離職補償時受到李某元敲詐勒索沒有事實根據。

公安機關在第二次補充偵查過程中,再一次對何xx進行了詢問,並附上了對何xx的詢問筆錄。可能這次是何xx良心發現,推翻了原來的證言,並如實陳述了自己與李某元僅僅只是2018年1月31日下午接觸過一次,且在這次商談過程中,李某元並沒有對其實施要挾和威脅行為。

該陳述與公安機關第一次補充偵查階段提供的2019年5月13日華為公司逆變器管理部HRBP呂某某出具的《關於李xx工作調整和合同不續簽的兩次正式溝通說明》內容相印證。呂某某在說明中稱,自己協助主管熊x與該員工進行了兩次溝通,第一次是在2017年7月底指出該員工業務不足以及工作調整,下半年工作重點和輸出等,並提供機會給他工作調整;第二次是2017年12月份,作出不續簽合同的正式溝通,安排工作交接和要求,整個溝通過程平和,李某元表示了解公司離職政策,並沒有跟溝通主管和呂某某提特殊要求。

由此可見,李某元在2018年1月31日與何xx商談離職補償之前,沒有採用任何過激的語言,當獲知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消息後,也能夠保持理智,並沒有提出任何特殊要求;接著在與何xx商談離職補償的過程中,更沒有對何xx實施要挾和威脅的方式。

本案「敲詐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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