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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教育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為了保障公民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實施科教興國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建設教育強國和人力資源強國,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教育法、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充分調研與廣泛徵求意見,我部研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衚衕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moe.edu.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月5日。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實施科教興國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建設教育強國和人力資源強國,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職業教育,是指為了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技術技能和能力素質而實施的教育活動,包括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職業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與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國家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的職業教育制度體系。

第四條實施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培育工匠精神,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公民從事特定職業有接受相應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產業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技術升級整體規劃、統籌實施。

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參與、支持和開展職業教育,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發展多層次的職業教育,推進多元辦學,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支持社會各種主體廣泛參與職業教育。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各類轉崗、再就業和失業人員等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八條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需要,結合職業分類、職業標準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以及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制度。

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第九條國家採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國家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每年5月的第2周為職業教育活動周。

第十條職業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建立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全國職業教育工作,部署職業教育改革創新重大事項。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確定省級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職責,統籌職業教育資源,加強協調管理,組織開展督導評估。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鼓勵招收職業教育類別留學生,支持職業教育機構赴境外辦學,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資格資歷互認。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溝通,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教育有效銜接,體現終身學習理念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國家建立國家資歷框架制度,建立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推進職業教育各類學習成果的認定、積累和轉換。

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在義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實施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分類發展,優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職業教育資源。

國家促進軍民職業教育融合發展,將軍隊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認證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體系。

第十三條職業學校教育是學校教育制度的重要類型,分為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是中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專科、本科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學校實施。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依法經審批,可以設置為相應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同時可以保留技師學院名稱和功能。

其他學校、教育機構或者經過認定的企業、行業組織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相應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或者提供納入培養方案的學分課程。

第十四條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根據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

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辦學能力、社會需求,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普通中小學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開展職業啟蒙教育,組織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和行業組織等為普通中小學開展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與勞動技術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教材和教學資源開發,推進職業教育資源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共建共享。國家逐步建立反映職業教育特點和功能的統計和信息管理體系。

建立國家職業教育指導諮詢委員會,提供職業教育政策諮詢建議,協助推進職業教育重大改革,指導開展職業教育考核、評價。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體系,組織或者鼓勵行業、企業、學校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參與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對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支持。

國家根據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需要,重點支持建設高水平職業高等學校。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設立職業教育中心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實施實用技術培訓,根據授權開展職業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務,推動縣域職業教育發展等職能。

第二十條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參與或者根據授權制定本行業職業教育相關標準,開展人才需求預測、職業生涯發展研究,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經教育行政部門授權,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以組織或參與組建全國性、地方性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企業舉辦職業教育符合條件的,可以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就業准入和培訓上崗制度,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企業聘用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聘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或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依法取得職業資格或特種作業資格。

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立產教融合型企業認定製度。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職業學校辦學和深化改革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行為規範、成效顯著,創造較大社會價值,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增強吸引力和競爭力方面,具有較強帶動引領示範效應的企業,予以相應獎勵。

企業依法履行職業教育義務,符合前款條件的,可以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對產教融合型企業可以給予適當補貼或者政策優惠。產教融合型企業認定和支持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依法舉辦民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補貼、購買服務、提供助學貸款、建立獎勵基金以及捐資激勵等措施,支持民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可以允許民辦職業學校與公辦職業學校相互委託管理。

境外職業教育機構、行業協會或者有職業教育資源的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獨立或者合作舉辦職業學校,境外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舉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支持社會力量、民間資金參與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參與辦學的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

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的,應當簽訂委託合同。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加強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建設。

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根據區域或行業職業教育的需要建設高水平、專業化、開放共享的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實習實訓和企業開展培訓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二十七條國家推行學徒制度,鼓勵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設立學徒崗位;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員(學徒),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養。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與支持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互聯網和信息技術,開發職業教育網路學習資源,創新教學方式、學校治理方式,推動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與融合應用。

第四章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十九條職業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與所實施職業教育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以及實習實訓場所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經費來源;

(五)與行業、企業建立密切、穩定合作關係。

設立中等職業學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設立專科層次的職業教育的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實施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經費。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制訂、修訂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建設職業教育教學標準體系,宏觀管理指導職業教育教材建設,組織開發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性的職業學校技能競賽活動。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優化職業學校區域布局,指導職業學校科學合理設置、調整專業,建立辦學規模、專業動態調整和預警機制。

第三十二條公辦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校長是職業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通過校長辦公會或者校務會議行使職權。

職業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行業、企業、社區、校友等方面代表組成,作為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參與學校管理、支持學校發展。

第三十三條職業學校依法自主管理。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招收學生,根據產業需求,依法自主設置專業,基於國家教學標準和職業標準制訂人才培養方案,自主選用或者編寫專業課程教材;根據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需要,設置教學過程和學習制度。在基本學制基礎上,可以適當調整修業年限,實行彈性學習制度,經批准,可以實行中等、高等學校職業教育的貫通培養。

職業高等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高級技能型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注重產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舉辦或者與行業企業共同舉辦與職業教育相關的企業,或者通過共同舉辦職業教育機構或者項目、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等多種形式,與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等開展合作;在招生就業、培養方案制定、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學改革、質量評價、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面,應當與相關行業、企業、事業組織等建立合作機制。開展校企合作,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從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等方式獲得報酬,並自主制訂分配辦法。

第三十五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的評價與保障制度,吸納行業、企業參與評價,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適應職業教育特點的質量評價體系,組織或者委託行業、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職業學校的辦學水平、質量和效益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及時公開。

具備條件的行業組織、職業教育研究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可以依法對職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開展評價、認證。

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根據職業技能標準研發職業技能等級標準,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考核、評價。

第三十六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以實習實訓為目的舉辦企業和從事社會服務、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並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教師、企業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津貼。

職業學校實施前款規定的社會服務、經營活動收入和開展實習實訓、技術開發轉讓、技術服務以及培訓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

第三十七條高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收取學費和其他必要費用。中等職業學校按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免收學費,享受財政經費補貼。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開展的各種培訓,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五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國家適應現代職業教育發展要求,健全完善職業學校教師職務系列和職務(職稱)晉陞制度,保障職業學校教師的權利,不斷提高其專業素質與社會地位。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學校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完善職業學校教師培養體系和繼續教育制度,保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

國家設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加強專業化教師培養培訓;鼓勵、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職業技術師範學院,鼓勵高等學校設立職業教育教師教育專業;鼓勵行業企業共同參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和培訓。

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

第四十條職業學校的專業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

具備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過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取得教師資格,可以擔任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教師,並根據其技術職務轉聘為相應的教師職務。取得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可以視情況降低學歷要求。

職業學校專業教師聘任、考核、晉職、待遇的專門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制定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基本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基本標準,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職工配備標準、辦學規模等,核定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編製,其中有一定比例編製,可以用於支持職業學校面向社會和企業自主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

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技術技能大師制度。

技術技能大師可以在職業學校專職或兼職擔任高級職務專業教師,建立工作室等,參與人才培養、重大工程聯合攻關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職業學校學生應當全面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按要求參加實習、實訓。

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學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錄用條件。

第四十四條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並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享有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學校應當加強對實習實訓學生的指導,協助安排與學生所學專業相匹配的實習實訓崗位。學校和企業、事業組織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實訓。

國家建立健全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實習實訓,應當為學生購買實習責任保險,費用納入學校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條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達到相應學業要求,經學校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符合條件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和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員,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培訓證書、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和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

職業學校學業證書、培訓證書和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受教育者從業的憑證。

有關職業培訓經歷、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及其他學習成果,經職業學校認定,可以轉化為相應的學歷教育學分,達到相應職業學校學業要求的培訓學員,可以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對職業學校學生的獎勵和資助制度,對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進行獎勵,對艱苦、特殊行業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殘疾學生提供資助,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學生獎助基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六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和辦學質量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或者公用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撥付經費,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參照同層次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以多種渠道籌措經費。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按照當地公辦職業學校標準或者一定比例,向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撥付生均經費。

財政專項安排、社會捐贈指定用於職業教育的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用於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也可以用於舉辦職業教育機構。

企業設立具備生產與教學功能的產教融合實訓基地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參照職業學校享受相應的優惠。

第五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開徵的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應當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

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費、就業、扶貧和移民安置資金以及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等方面的經費,應當將其中可用於職業教育的資金統籌使用,加強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等手段,扶持發展職業教育。

第五十三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教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預算核撥職業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業教育專項經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實施職業教育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企業或者本地區的職業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承擔職業教育經費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聘用未經過職業教育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不合格職工,由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可處以每人次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條職業學校違反本法規定職責,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招生、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和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未改正的,撤銷辦學許可證。

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和培訓合同約定,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查處。

實施職業教育質量評價、認證的機構,在評價、認證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規開展培訓、收取費用的,校企合作中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實行行業禁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接收職業教育受教育者實習實訓的用人單位未能履行其教育教學和安全管理責任,侵害受教育者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八條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勞動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師法、價格法、廣告法等法律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並加入信用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法所稱公辦職業學校,是指由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或者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舉辦但是以財政性撥款為主要經費來源的職業學校。

第六十條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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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健全職業教育法治保障,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部署,我們在深入調研基礎上,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與過程

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提出一系列新要求。黨的十九大提出:「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強調「要高度重視職業教育,大力推進產教融合,健全德技並修、工學結合的育人機制」,要求「出台靈活有效的優惠政策,厚植企業承擔職業教育責任的文化環境,推動職業院校和行業企業形成命運共同體」。2019年國務院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舉措,職業教育進入新的發展時期。現行《職業教育法》已經不能適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訂,為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職業教育法》修訂列入立法規劃,教育部在此前工作基礎上,加快修法工作。先後配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開展調研,圍繞法律修訂涉及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委託多所高校開展專項立法研究。修訂草案初稿形成後,又召開多場研討會,對初稿進行了反覆論證,並徵求了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教育部門、各職業教育教指委以及職教學會、職教所等研究機構的意見。此後,又聽取了中華職教社的意見,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積極進行制度創新,緊緊圍繞職業教育是類型教育的定位,統籌設計法律制度體系;緊緊圍繞職業教育領域熱點難點問題,增強制度針對性;緊緊圍繞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實踐,及時將實踐成果轉化為法律規範,在原法基礎上,共修訂調整41條,新增15條。具體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增加實施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第四條),將黨的領導落實為制度規則,增加關於職業學校治理結構的規定,明確公辦職業學校(包括中等職業學校)的領導體制是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第三十二條)。

(二)明確職業教育內涵、定位和發展原則。參照國際上關於職業教育的定義,明確職業教育內涵(第二條)。強調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不同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的定位(第三條),規定國家在義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實施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分類發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實施原則(第四條)。

(三)健全職業教育舉辦機制。落實職業教育「由政府舉辦為主向政府統籌管理、社會多元辦學的格局轉變」的要求,推動多元辦學,規定國家重點支持建設高水平職業高等學校(第十八條);強化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的權利與職責(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創新舉辦形式,支持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第二十四條)。

(四)完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破解交叉管理、政出多門的突出問題,規定職業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第十條第一款);建立協調機制,規定建立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第十條第二款);強化省級統籌(第十條第四款);健全支持體系,規定設立國家職業教育指導諮詢委員會(第十七條第二款)。

(五)明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框架。明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內涵(第十二條)。推動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及其他學習成果互通銜接,規定建立「1+X」和「X+1」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打通職業學校教育發展通道,向上包括專科、本科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第十三條);向下融入義務教育,加強職業啟蒙教育(第十六條)。同時,推進中等、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貫通培養,可以實行彈性學制(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六)完善產教融合制度支撐。把促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作為基本導向,著重解決職業學校「一頭熱」、行業企業參與積極性不足的問題。強化企業辦學權利(第二十一條);確定產教融合型企業制度,明確條件和優惠政策(第二十三條),明確校企合作的形式(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推進學徒制培養(第二十七條);促進行業企業參與職業學校招生、專業設置管理、培養方案制定、質量評價等全過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七)建立職業教育教師教育體系。著力破解職業教育教師專業性不足的瓶頸問題,強化政府責任,規定國家設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基地,加強專業化教師培養培訓(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明確職業教師應當具備實踐工作經歷和技能水平(第四十條第一款);完善技術技能人員轉任專業教師制度和技術技能大師制度(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

(八)健全職業教育質量評價機制。新增關於質量評價的條款(第三十五條),確立了政府評價、行業評價和學校自評,明確評價的組織形式、內容要求等,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評價制度。規定職業教育質量評價應當吸納行業、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九)擴大職業學校辦學自主權。推動職業學校面向市場、面向就業自主辦學,落實職業學校管理自主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按照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的要求,強化教學自主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擴大學校薪酬分配自主權(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給予更大招生自主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十)健全職業教育經費投入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職業教育的經費投入職責(第四十八條),明確政府統籌使用經費、支持職業教育的要求(第五十一條),進一步強化了企業投入和職業學校多元籌措經費的體制機制(第四十八條)。

(十一)營造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社會氛圍。規定國家採取措施,提高勞動者和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並把每年5月的第2周確定為職業教育活動周(第九條)。同時,強調職業學校受教育者平等地位(第四十三條)。

(十二)強化法律責任。按照立法規範化的要求,單獨增加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政府責任(第五十四條)、明確了企業責任(第五十五條)、學校責任(第五十六條)和實習單位責任(第五十七條),體現法律強制性。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職業教育國際交流合作(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職業教育信息化(第二十八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審批(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職業學校技能大賽(第三十一條)、學生權利義務和實習保障(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等作了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技工校特別是技師學院的法律地位。目前,技工學校已納入中等職業學校管理,此次修訂根據《實施方案》,增加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經審批,可以設置為職業高等學校的表述。

(二)關於是否保留初等職業學校教育為保持義務教育的統一性,取消初等職業學校教育(實踐中全國僅有職業初中15所,且已統計入義務教育學校,可以作為義務教育的特殊類型),刪除了原法中關於初等職業學校教育的表述。

(三)關於採用職業高等學校的概念為落實類型教育的定位,用職業高等學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職業學校概念。職業高等學校對應於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專科、本科層次。

(四)關於職業教育等級。將職業教育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級,為將來推動職業教育體系對接國家資歷框架奠定法律基礎。

專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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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對照表》


現行職業教育法 職業教育法修訂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實施科教興國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建設教育強國和人力資源強國,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職業教育,是指為了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技術技能和能力素質而實施的教育活動,包括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 職業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國家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的職業教育制度。 第三條 職業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與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國家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的職業教育制度體系。
第四條 實施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四條 實施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培育工匠精神,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 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公民從事特定職業有接受相應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產業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技術升級整體規劃、統籌實施。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參與、支持和開展職業教育,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國家採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多層次的職業教育,推進多元辦學,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支持社會各種主體廣泛參與職業教育。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各類轉崗、再就業和失業人員等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八條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第八條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需要,結合職業分類、職業標準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以及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第九條 國家鼓勵並組織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 移至第十七條第一款
第十條 國家對在職業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採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國家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每年5月的第2周為職業教育活動周。
第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第十條職業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建立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全國職業教育工作,部署職業教育改革創新重大事項。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確定省級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職責,統籌職業教育資源,加強協調管理,組織開展督導評估。
新增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鼓勵招收職業教育類別留學生,支持職業教育機構赴境外辦學,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資格資歷互認。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二條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溝通,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教育有效銜接,體現終身學習理念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國家建立國家資歷框架制度,建立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推進職業教育各類學習成果的認定、積累和轉換。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在義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實施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分類發展,優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職業教育資源。國家促進軍民職業教育融合發展,將軍隊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認證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體系。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教育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初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分別由初等、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學校實施。 其他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同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教育是學校教育制度的重要類型,分為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是中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專科、本科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學校實施。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依法經審批,可以設置為相應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同時可以保留技師學院名稱和功能。其他學校、教育機構或者經過認定的企業、行業組織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相應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或者提供納入培養方案的學分課程。
第十四條 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四條 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根據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辦學能力、社會需求,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五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六條 普通中學可以因地制宜地開設職業教育的課程,或者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普通中小學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開展職業啟蒙教育,組織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和行業組織等為普通中小學開展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與勞動技術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原第九條、第三十八條)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教材和教學資源開發,推進職業教育資源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共建共享。國家逐步建立反映職業教育特點和功能的統計和信息管理體系。建立國家職業教育指導諮詢委員會,提供職業教育政策諮詢建議,協助推進職業教育重大改革,指導開展職業教育考核、評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體系,組織或者鼓勵行業、企業、學校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三章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農村、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參與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對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支持。國家根據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需要,重點支持建設高水平職業高等學校。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農村經濟、科學技術、教育統籌發展的需要,舉辦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開展實用技術的培訓,促進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設立職業教育中心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實施實用技術培訓,根據授權開展職業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務,推動縣域職業教育發展等職能。
第十九條 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國家鼓勵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發展職業教育。 第二十條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參與或者根據授權制定本行業職業教育相關標準,開展人才需求預測、職業生涯發展研究,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授權,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以組織或參與組建全國性、地方性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第二款 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舉辦職業教育符合條件的,可以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就業准入和培訓上崗制度,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企業聘用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聘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或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依法取得職業資格或特種作業資格。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新增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立產教融合型企業認定製度。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職業學校辦學和深化改革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行為規範、成效顯著,創造較大社會價值,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增強吸引力和競爭力方面,具有較強帶動引領示範效應的企業,予以相應獎勵。企業依法履行職業教育義務,符合前款條件的,可以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對產教融合型企業可以給予適當補貼或者政策優惠。產教融合型企業認定和支持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依法舉辦民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補貼、購買服務、提供助學貸款、建立獎勵基金以及捐資激勵等措施,支持民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可以允許民辦職業學校與公辦職業學校相互委託管理。境外職業教育機構、行業協會或者有職業教育資源的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獨立或者合作舉辦職業學校,境外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舉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十二條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的,應當簽訂委託合同。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支持社會力量、民間資金參與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參與辦學的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的,應當簽訂委託合同。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實行產教結合,為本地區經濟建設服務,與企業密切聯繫,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舉辦與職業教育有關的企業或者實習場所。 移至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
(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加強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建設。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根據區域或行業職業教育的需要建設高水平、專業化、開放共享的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實習實訓和企業開展培訓提供條件和支持。
新增 第二十七條 國家推行學徒制度,鼓勵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設立學徒崗位;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員(學徒),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養。
(原第十九條第二款)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與支持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互聯網和信息技術,開發職業教育網路學習資源,創新教學方式、學校治理方式,推動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與融合應用。
第四章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職業學校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與職業教育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九條職業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與所實施職業教育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以及實習實訓場所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經費來源;(五)與行業、企業建立密切、穩定合作關係。設立中等職業學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設立專科層次的職業教育的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實施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四)有相應的經費。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四)有相應的經費。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新增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制訂、修訂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建設職業教育教學標準體系,宏觀管理指導職業教育教材建設,組織開發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性的職業學校技能競賽活動。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優化職業學校區域布局,指導職業學校科學合理設置、調整專業,建立辦學規模、專業動態調整和預警機制。
新增 第三十二條 公辦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校長是職業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通過校長辦公會或者校務會議行使職權。職業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行業、企業、社區、校友等方面代表組成,作為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參與學校管理、支持學校發展。
新增 第三十三條 職業學校依法自主管理。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招收學生,根據產業需求,依法自主設置專業,基於國家教學標準和職業標準制訂人才培養方案,自主選用或者編寫專業課程教材;根據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需要,設置教學過程和學習制度。在基本學制基礎上,可以適當調整修業年限,實行彈性學習制度,經批准,可以實行中等、高等學校職業教育的貫通培養。職業高等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高級技能型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原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注重產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舉辦或者與行業企業共同舉辦與職業教育相關的企業,或者通過共同舉辦職業教育機構或者項目、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等多種形式,與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等開展合作;在招生就業、培養方案制定、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學改革、質量評價、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面,應當與相關行業、企業、事業組織等建立合作機制。開展校企合作,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從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等方式獲得報酬,並自主制訂分配辦法。
新增 第三十五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的評價與保障制度,吸納行業、企業參與評價,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適應職業教育特點的質量評價體系,組織或者委託行業、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職業學校的辦學水平、質量和效益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及時公開。 具備條件的行業組織、職業教育研究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可以依法對職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開展評價、認證。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根據職業技能標準研發職業技能等級標準,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考核、評價。
(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原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六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以實習實訓為目的舉辦企業和從事社會服務、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並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教師、企業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津貼。職業學校實施前款規定的社會服務、經營活動收入和開展實習實訓、技術開發轉讓、技術服務以及培訓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
(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第三十七條高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收取學費和其他必要費用。中等職業學校按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免收學費,享受財政經費補貼。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開展的各種培訓,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五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第三十八條 國家適應現代職業教育發展要求,健全完善職業學校教師職務系列和職務(職稱)晉陞制度,保障職業學校教師的權利,不斷提高其專業素質與社會地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學校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完善職業學校教師培養體系和繼續教育制度,保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新增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國家設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加強專業化教師培養培訓;鼓勵、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職業技術師範學院,鼓勵高等學校設立職業教育教師教育專業;鼓勵行業企業共同參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和培訓。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
(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第四十條 職業學校的專業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具備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過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取得教師資格,可以擔任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教師,並根據其技術職務轉聘為相應的教師職務。取得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可以視情況降低學歷要求。職業學校專業教師聘任、考核、晉職、待遇的專門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新增 第四十一條 國家制定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基本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基本標準,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職工配備標準、辦學規模等,核定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編製,其中有一定比例編製,可以用於支持職業學校面向社會和企業自主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
新增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技術技能大師制度。技術技能大師可以在職業學校專職或兼職擔任高級職務專業教師,建立工作室等,參與人才培養、重大工程聯合攻關等工作。
新增 第四十三條職業學校學生應當全面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按要求參加實習、實訓。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學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錄用條件。
(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第四十四條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並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享有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學校應當加強對實習實訓學生的指導,協助安排與學生所學專業相匹配的實習實訓崗位。學校和企業、事業組織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實訓。國家建立健全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實習實訓,應當為學生購買實習責任保險,費用納入學校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學歷證書、培訓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結業生從業的憑證。 第四十五條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達到相應學業要求,經學校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符合條件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和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員,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培訓證書、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和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職業學校學業證書、培訓證書和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受教育者從業的憑證。有關職業培訓經歷、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及其他學習成果,經職業學校認定,可以轉化為相應的學歷教育學分,達到相應職業學校學業要求的培訓學員,可以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原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對職業學校學生的獎勵和資助制度,對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進行獎勵,對艱苦、特殊行業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殘疾學生提供資助,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學生獎助基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四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 第六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的經費。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和辦學質量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或者公用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撥付經費,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參照同層次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以多種渠道籌措經費。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按照當地公辦職業學校標準或者一定比例,向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撥付生均經費。財政專項安排、社會捐贈指定用於職業教育的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用於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也可以用於舉辦職業教育機構。企業設立具備生產與教學功能的產教融合實訓基地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參照職業學校享受相應的優惠。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移至第五十五條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開徵的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可以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 第五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開徵的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應當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於農村職業培訓。 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費、就業、扶貧和移民安置資金以及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等方面的經費,應當將其中可用於職業教育的資金統籌使用,加強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貸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移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
第三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企業和從事社會服務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發展職業教育。 (移至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扶持發展職業教育。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等手段,扶持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教育。 第五十三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移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移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教育教材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移至第十七條)
第七章 法律責任
新增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預算核撥職業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業教育專項經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原第二十九條) 第五十五條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實施職業教育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企業或者本地區的職業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承擔職業教育經費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聘用未經過職業教育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不合格職工,由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可處以每人次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新增 第五十六條 職業學校違反本法規定職責,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招生、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和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未改正的,撤銷辦學許可證。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和培訓合同約定,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查處。實施職業教育質量評價、認證的機構,在評價、認證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規開展培訓、收取費用的,校企合作中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實行行業禁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增 第五十七條 接收職業教育受教育者實習實訓的用人單位未能履行其教育教學和安全管理責任,侵害受教育者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應當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勞動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師法、價格法、廣告法等法律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並加入信用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附則 第八章 附則
新增 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公辦職業學校,是指由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或者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舉辦但是以財政性撥款為主要經費來源的職業學校。
第四十條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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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2019年12月5日

文章來源:教育部網站

本期編輯: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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