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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對關鍵人員實行親屬業務、任職「雙迴避」

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推動行業自律和內部廉潔建設,提升內控機制有效性,督促各機構員工公平公正履職,銀保監會正式印發《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指導意見》共包括總體要求、迴避對象、任職迴避、業務迴避、迴避程序、工作要求和迴避懲戒七個方面、二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履職迴避工作的對象範圍、迴避方式和程序。對《指導意見》適用的機構範圍、人員範圍、親屬範圍等作了規定,明確迴避方式包括任職迴避和業務迴避兩種形式,並對相應的迴避程序進行了規範。

二是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人員,重點抓好對關鍵人員的親屬迴避管理。對關鍵人員實行業務迴避和任職迴避的雙重管理,對普通員工則只要求在辦理重點業務時進行親屬迴避。

三是推動機構加強制度機制建設。《指導意見》主要對履職迴避工作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在此基礎上,強化機構主體責任,要求各機構制定並完善內部專門的制度辦法。同時,為了推動相關工作有效落實,要求各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持續優化對員工應迴避親屬信息的獲取和核實手段,定期對履職迴避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是明確內外部迴避懲戒措施。一方面,對於員工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履職迴避管理的,要求各機構依據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另一方面,要求監管機構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並建立整改跟蹤台賬,持續跟進整改進展和結果,開展整改問責。對於嚴重違反規定的,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視情形進行行政處罰。

五是適當增強制度彈性。考慮到各類銀行保險機構、各個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指導意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適當增強制度彈性。一方面,對於存量任職迴避問題的整改給了3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另一方面,對於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按要求進行任職迴避的,允許經機構審批和公示後予以豁免。

《指導意見》的出台將有利於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履職迴避制度,建立履職迴避長效工作機制,營造主動申報、嚴格迴避、公正履職、強化內控的文化氛圍。同時,也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建設,強化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

附: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推動行業自律和內部廉潔建設,提升內控機制有效性,督促各機構員工公平公正履職,近日,銀保監會正式印發了《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指導意見》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指導意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一)突出重點。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著重抓好對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關鍵人員的履職迴避工作。對關鍵人員實行業務迴避和任職迴避的雙重管理,對普通員工則根據其崗位職責,要求其在從事重點業務時實行業務迴避。

(二)底線思維。《指導意見》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提出原則性的底線要求,各機構可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在員工招錄、職務調整、業務經營等環節提出更嚴格、差異化的迴避要求。

(三)強化監督。加強對履職迴避工作的內部問責和外部監管,紮緊制度籬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強有力的懲戒措施推動履職迴避工作在銀行業和保險業「落地生根」。

(四)穩妥有序。履職迴避事關員工切身利益,相關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加強員工教育,尊重員工意願,保護員工合法權益。在嚴控增量基礎上,分步清理存量問題。

二、《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是區分銀行保險機構員工中的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分別明確其在任職和業務經營等環節的迴避方式和程序,並對相關制度機制建設、懲戒措施等作出規定。

(一)明確履職迴避工作的對象範圍、迴避方式和程序。對《指導意見》適用的機構範圍、人員範圍、親屬範圍等作了規定,明確迴避方式包括任職迴避和業務迴避兩種形式,並對相應的迴避程序進行了規範。

(二)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人員,重點抓好對關鍵人員的親屬迴避管理。一是對關鍵人員在實行業務迴避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提出了任職迴避要求,明確關鍵人員和親屬不得在雙方有直接業務制約或利害關係的崗位工作。二是對普通員工實施有重點的業務迴避,要求員工在辦理重點業務時,如涉及本人、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係的,應主動彙報並提請業務迴避。

(三)推動機構健全制度機制建設。《指導意見》主要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在此基礎上,強化機構的主體責任,要求各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制定並完善內部專門的履職迴避制度辦法,監管機構將給予指導。同時,為了推動相關工作有效落實,要求各機構健全配套保障機制,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持續優化對員工應迴避親屬信息的獲取和核實手段,定期對履職迴避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向相應紀檢監察部門和監管機構報告。需要說明的是,機構獲取的信息原則上只限於與員工存在迴避關係的親屬信息,獲取信息的手段也要合法合規。

(四)明確內外部迴避懲戒措施。一是加強內部問責。對於員工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履職迴避管理的,要求各機構依據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二是強化監管約束。要求監管機構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並建立整改跟蹤台賬,持續跟進整改進展和結果,開展整改問責。對於嚴重違反規定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視情形進行行政處罰。

(五)適當增強制度彈性。考慮到各類銀行保險機構、各個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指導意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適當增強制度彈性。一方面,對於存量任職迴避問題的整改給了3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另一方面,對於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按要求進行迴避的,允許機構在履行內部審批和公示程序後予以豁免。在具體落實過程中,銀行保險機構應結合自身實際,按照不削弱內控機制有效性、有利於機構穩健運行的總體原則,科學制定存量問題的分步清理計劃,穩妥有序推動履職迴避工作落到實處。

三、《指導意見》對關鍵人員的任職迴避要求具體有哪些?

《指導意見》把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區分開來,重點是管住關鍵人員的履職迴避,並從兩個維度提出要求。一方面,關鍵人員和親屬要執行同一單位的職務隸屬迴避。即雙方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管理層成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管理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管理層成員的單位從事人事、財務、監察、內控、內審、風險管理、授信審批、投資決策、投資交易等工作。另一方面,對於不在同一單位,但是本人與親屬存在直接業務制約或利害關係等影響內控機制有效性的情況的,也應迴避。

另外,關鍵人員還應按要求進行輪崗,全國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其中,「本人成長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學教育和最初參加工作時間較長的縣(市);實際工作中,要根據其家庭情況和本人經歷把握。

四、《指導意見》對監管機構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一)指導和督促銀行保險機構落實履職迴避制度。《指導意見》主要對履職迴避工作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在此基礎上,強化機構的主體責任,由各機構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有關制度細則、落實方案等。為了推動相關工作有效開展,《指導意見》要求機構將自身制定的履職迴避制度、制度執行情況、存量摸排情況和清理工作計劃等報送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對有關情況進行指導把關,並督促其抓好落實。

(二)對違反履職迴避工作要求的行為採取相應措施。《指導意見》要求監管機構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情況作為內控監管的重要內容,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並建立整改跟蹤台賬,持續跟進整改進展和整改結果,開展整改問責。對於嚴重違反履職迴避工作要求的,監管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視違規情形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五、《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2日,銀保監會就《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期間,多家銀行保險機構和多位個人結合有關實際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逐條認真研究,並與部分機構當面溝通,採納了有關意見,進一步細化了過渡期的工作進度要求,適當放寬對上報摸排情況和清理工作計劃的時限要求,並修改了部分表述。還有一些關於具體落實中的意見和建議,主要涉及到對具體條款的理解,在前面的問題當中我們也作了說明解釋。下一步,我們將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的指導,推動《指導意見》穩妥有序地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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