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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養犬不能只靠道德自律

近年來,養寵物犬的人越來越多,但是相當多居民的文明素養卻未能跟上。以我的觀察,不文明的現象就包括,遛狗不牽繩、不認真履行「鏟屎官」職責、放任犬只在陽台狂吠影響鄰居。看上去很漂亮的草坪上卻有不少暗褐色的狗屎,稍不注意就會沾上點「狗屎運」。每次帶孩子出門,都提醒孩子離狗遠一點,也不要隨便去草坪上散步。作為業主,看到小區里這些不文明行為,實在有些惱火。

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相應的居民養犬規定,不過各地的具體規定和執行方式不完全一樣。濟南最近推出的「養犬計分制」不失為一種創新社區專項治理的嘗試。其中有兩點值得肯定,一是「計分-考試」的管理制度對養犬人士具有較好的震懾作用,二是警方開發了專門的APP手機應用軟體,極大提高了管理效率。相對其他城市來說,濟南的「養犬計分制」的執行效果是比較突出的。不過,我認為「養犬計分制」也有需要商榷的地方。

犬只管理以及居民養犬行為應該由什麼部門管理?這涉及行政職能歸屬,也涉及具體事務劃分。合理的歸屬和劃分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行政資源浪費。濟南雖然在犬只管理上有所創新,但是將管理事務歸屬公安部門,並具體到社區民警負責,是否浪費了警力資源?警方在承擔了這項職能的同時,是否具備相應的配套服務設施,例如犬只臨時安置場所?犬只臨時照顧的經費由誰負擔?按說,公安的職能主要負責社會治安管理,雖然承擔的公共事務比較繁雜,但基本職能還是比較明確的。在警力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將居民家養犬只管理劃歸公安管理,是否合理?

與濟南不同的是,我國其他大部分城市將居民家養犬只管理劃歸城市管理範疇。依城市管理的基本職責來看,這樣的歸屬是比較符合其職能的。城市管理部門承擔的主要是環境、衛生、綠化等幾個方面的職能,與公安不同的是,城管執法人員並沒有警察那樣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只有處罰、財物處置權。城管執法常常因為權力限制使得執法效率非常低,針對居民家養寵物犬及不文明行為的管理,也同樣會陷入困境。

儘管飼養寵物的文明問題只是一類不太重要的社會公共事務,但是目前來看制度績效至關重要。人們的日常行為需要約束,而制度約束的效力高於道德自律。如果制度效果不好,人們的日常行為依舊不能得到根本改變。濟南的創新嘗試在事務歸屬上不盡合理,但它的價值主要在執行效果上。公安部門的執法效率高,治理效果顯著,但讓警察去管寵物肯定不合理。筆者建議濟南及其他城市將居民養犬事務劃歸城管部門,將「養犬計分制」複製過來,如果遇到需要控制飼主人身自由,或者突發犬只惡性事件,再交由民警出警解決,以彌補城管執法許可權不足的問題。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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