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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立了一條法規,殘忍至極,嚇得無人敢出軌

在現代,出軌最多只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在古代,出軌可是犯法的。

《睡虎地秦簡》中記載了一個案例,某里的一對男女大白天通姦,被一位士伍抓了個正著。士伍把衣衫不整的兩人五花大綁,送到當地派出所。這種通姦行為是秦國里典、伍老等街道幹部們重點防範的對象。不過,捉姦之所以非要抓現行,未必是朝陽群眾心理陰暗或低級趣味,而是有法律依據的。

當時,成年男女只要都沒結婚,是享有自由的,但兄妹亂倫卻是很嚴重的罪行。據《嶽麓秦簡》記載:隸臣田與隸妾市是兄妹,兩人發生了不倫之戀。當地一位獄史(判決訴訟的官)聽說田與市的事情後,心中燃起了熊熊的正義之火,趁著田與市幽會時,派隸臣毋智將他們抓住。按律規定,兩人要被判處「棄市」,也就是斬首後暴屍街頭以供圍觀。

當地官府做出判決之前,這對兄妹開始各自想辦法疏通關係。妹妹市送了4000錢給毋智,想讓他改口說不是在現場抓獲的;哥哥田也請求縣丞進行重審。沒想到毋智收了錢後怕被官府察覺,又把錢退了。縣丞得知後,以此向田施壓,田不得不認罪伏法。

在這個案子中,市之所以不惜花重金買得毋智改口,關鍵就在於是否被現場捉到,這是通姦罪成立的關鍵。

秦始皇留下的《會稽刻石》中,對通姦案件提出了更狠的處理方法:任何人都可以殺掉姦夫而不負法律責任。這導致秦朝時幾乎無人敢輕易出軌或犯姦淫之罪。但這樣的法律同時會導致社會秩序混亂:一個人可以直接殺掉仇人,然後給他扣個「姦夫」的帽子,再偽造現場,殺人者就可以逍遙法外了,反正死無對證。由於有這種隱患,所以這種觀念沒有被後世的立法者採用,「捉姦要抓現行」的規定在後世律法中成為主流。

《張家山漢簡》中的「杜縣女子和姦案」反映出這一點。杜縣滹(hū)里的一名公士病故了,棺材擺在靈堂上還沒下葬,他那不守婦道的媳婦卻將相好偷偷帶到棺材後面的內室私會。

婆婆看見了,由於畏懼媳婦而不敢幹預,等到第二天才跑去報官。官府把這女人拘捕了起來,但怎樣定罪成了難題,為此杜縣把案件上報給了最高法院—廷尉府。

廷尉府開會討論的結果是:法律規定,妻子對待丈夫要像對待父母一樣,這女人背叛丈夫,可視為犯了「不孝罪」;她與別的男人私會竟然讓婆婆看見,她的行為又構成了對長輩不敬的「敖悍罪」。

不孝罪應當判處「棄市」或無期徒刑;敖悍罪應當判處「完刑(剃去鬢角)」。綜合兩個罪名,廷尉府合議決定,判處她無期徒刑並剃去鬢角。

事情本來到這裡就可以定案了,不想有一位廷尉史申出差回來後聽了判決感到不妥,對上司進行質疑:「通姦罪講究現場捉姦,假設現在丈夫因為當官住在官府,妻子紅杏出牆,丈夫聽到風聲跑去捉姦,沒捉到,怎麼判?」上司回答:「丈夫沒捉到,沒有證據,就不算妻子犯罪。」申繼續反問:「既然捉姦沒捉到就不算犯罪,那她的婆婆等到事後才來報官,沒能抓現行,還算不算犯罪?」上司想了想,認可了他的意見,這女子的罪行因此被減輕。

由是觀之,古代一直強調的「捉姦捉雙」,有著現實必要性,至於這一行為附加的各種道德色彩,則是另一個話題了。

本文作者|張不參

文章來源|《百家講壇》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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