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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計劃應明確信息敏感期界定

來源:北京商報

作者:高萍

北京商報訊(記者 高萍)11月3日晚間,深交所發文稱,日前,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號——員工持股計劃》(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明確信息敏感期的界定、提示性公告後披露草案的期限、年度報告中強化持續信息披露等。

深交所指出,本次《指引》緊緊圍繞信息披露規範,一方面吸收原有員工持股計劃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中行之有效的條款;另一方面結合實踐發展情況做好加減法,優化規則體系,提升效力層級。在《指引》制定過程中,深交所秉承「開門立規」原則,向全體深市上市公司徵求意見,並充分吸收市場主體合理建議。

深交所表示,近年來在監管實踐中發現,員工持股計劃存在加槓桿,但風險揭示不足;大股東通過提供股票或資金、收益兜底、受讓到期股票等方式深度參與,但一致行動關係不明;回購社會公眾股被用於員工持股計劃,而現行針對性規範有限等情況。為應對這些新情況,本次《指引》強化了資金來源、股份來源、相關方涉入員工持股情況、持股平台內管理機制等信息披露。

此外,為平衡信息披露效果與成本,《指引》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致力於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為上市公司減負。一是刪除執行成本高且決策有用性不高的信披要求,比如針對上市公司提前1個月對相關安排預知存在困難、處置計劃隨市場行情變化的現實情況,刪除原備忘錄員工持股計劃屆滿前1個月的披露義務和披露屆滿後的詳細處置計劃的內容;二是刪除原備忘錄與上位規定重複且涉及實質性規範的內容,以聚焦規範信息披露;三是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員工持股計劃摘要,減少信息冗餘。

另外,為統一實踐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執行標準,本次《指引》完善了各環節披露要求。在籌劃環節,按自願原則披露提示性公告,強化內幕信息管理;在審議環節,明確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迴避情形;在實施環節,明確標的股票購買期間、購買完成、屆滿前6個月、屆滿時持股等安排,區分份額變動和權益變動適用相應披露要求;在終止環節,明確員工持股計劃減持完畢全部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披露要求。《指引》還細化了法律意見書相關披露要求,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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