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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某殺害患孤獨症兒子案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李某1致(男,歿年16歲)系母子。李某1致從小患有孤獨症,趙某和其丈夫李某2帶其治療多年,病情未有改善。近兩年李某1致出現經常毆打趙某和李某2及隨意毆打他人的情況,趙某感到身心疲憊,遂產生殺死李某1致之念。自2018年10月中旬開始,趙某以挂號看病的方式陸續從哈爾濱市九六二醫院和第一專科醫院開出安眠類藥物艾司唑倫120餘片。

2019年1月12日,李某1致再次毆打趙某,趙某報警,在警察的協助下,將其送至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治療。2019年1月18日14時許,趙某帶李某1致回到哈爾濱市道外區宏偉路61-3號松電小區B1棟3單元7樓1號家中,因李某1致病情再次發作毆打趙某,趙某遂將120餘片艾司唑侖,分兩次讓李某1致服下,並將李某1致扶進卧室床上睡下。趙某寫下遺書後發現李某1致停止呼吸,其割腕自殺未果後到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投案。經法醫鑒定:死者李某1致符合生前過量服用安眠藥中毒死亡。經第一專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案發時患抑鬱發作,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201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趙某到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投案。

針對上訴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其處罰。

被告人趙某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供認,無辯解;其辯護人提出,1.趙某的精神病鑒定意見沒有考察趙某的家族精神病史,即沒有考察趙某的姑姑趙玉霞抑鬱自殺的情況,該鑒定意見所依據的材料存在嚴重缺項;2.對趙某的鑒定意見沒有準確、完整地認定趙某實施被控犯罪當時的嚴重病態,請求對趙某的精神病狀態重新進行鑒定;3.建議法院不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趙某在2017年前曾獲得31份榮譽證書,趙某所在的學校的教師、第一專科醫院的醫護人員、哈爾濱市孤獨症家長互助會、鄰居、親屬等139人聯名為趙某求情,希望對趙某從輕處罰。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李某1致(男,歿年16歲)系母子關係。李某1致自幼患有孤獨症,趙某與丈夫李某2長期帶李某1致到多家醫院進行治療,李某1致的病情沒有明顯改善,隨著年齡增長,李某1致的暴力傾向愈加嚴重,特別是在案發前,李某1致病情發作經常毆打趙某、李某2及親屬,亦打傷過鄰居和其他人員。趙某因長期的生活壓力,導致精神抑鬱,擔心李某1致傷害到李某2和其他無關人員,便產生用安眠藥殺死李某1致的想法。趙某自2018年10月中旬開始,以挂號看病等方式陸續從哈爾濱市九六二醫院和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開出安眠類藥物艾司唑倫120餘片存放在家中。

2019年1月12日,李某1致病情發作,再次毆打趙某,趙某報警求助,在警察的幫助下,趙某將李某1致送到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1月18日14時許,趙某把李某1致從醫院帶回到位於哈爾濱市道外區宏偉路61-3號松電小區B1棟3單元7樓1號家中後,李某1致因樓道燈不亮,引起情緒煩躁,導致病情發作,對趙某毆打,趙某將120餘片艾司唑侖分兩次讓李某1致服下,並將李某1致扶進卧室床上躺下。趙某寫完遺書後見李某1致停止呼吸,割腕自殺未果後離開家中,當晚到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投案。李某1致因生前過量服用安眠藥中毒死亡。經鑒定,趙某案發時患抑鬱發作;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某的鑒定意見沒有考查趙某的姑姑趙玉霞抑鬱自殺的情況,該鑒定意見所依據的材料存在嚴重缺項的辯護意見。出庭的鑒定人認為抑鬱症具有遺傳史目前沒有明確的依據,鑒定部門根據偵查機關提供的材料對趙某進行精神病鑒定,趙某當時感到絕望、悲觀厭世,有自殺行為,根據國際精神科分類可以認定為中度抑鬱,故認定趙某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該鑒定意見依據充分,且客觀、真實。故對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建議不追究被告人趙某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趙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辯護人提出不追究趙某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趙某與丈夫發現被害人自幼患有孤獨症後,便帶被害人四處求醫治療,未見明顯好轉,且隨著被害人年齡的增長,病情越來越嚴重,愈加無法控制,除給父母及親屬造成傷害外,也給其他無關人員造成傷害,使趙某長期處於精神壓力之中。趙某對被害人長期治療、護理,付出大量的精力、財力,導致精神無法承受,反映出趙某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考慮到趙某投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具有自首情節;其長期精神壓力導致案發時患抑鬱發作,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同時趙某的行為得到了其親屬的諒解,並有趙某所在的學校的教師、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的醫護人員、哈爾濱市孤獨症家長互助會、鄰居、親屬等139人聯名請求對趙某從輕處罰,可酌情對趙某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來源: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刑初83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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