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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4歲幼子斬首後拋屍水塘,這個多次「進宮」的毒父患精神分裂症獲刑五年

李麗沒有想到,離婚後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自己就與四歲的兒子分別天人永隔,而殘忍殺害兒子並拋屍的,竟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這起悲劇背後,究竟隱藏了怎樣的因由?

警方抽干塘水發現裝著屍體的袋子

2018年12月23日下午四點多,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祿口派出所接到報警,報警人是住在祿口的王甫的大兒子王俊,他焦急地表示自己四歲的弟弟冬冬找不到了,同時反映父親在和自己爭吵時稱,把冬冬扔到了水塘里。

接警後,派出所民警上門找王甫核實情況,但王甫不配合,拒絕透露冬冬的下落。

王甫還乘人不備,跳入住所附近的水塘里拒絕上岸。眾人趁他體力不支將其救出後,送至江蘇省人民醫院進行救治。後王甫被轉至南京腦科醫院繼續治療。同年12月27日,民警前往醫院向王甫詢問冬冬的下落,王甫稱將小孩扔在了房子下面的水塘里。

據此情況,祿口派出所組織人員對王甫住所附近的水塘進行打撈,未果後又進行抽水作業,於同年12月28日上午在塘內發現一隻藍色袋子。江寧分局刑警大隊對現場進行勘驗,確定藍色袋子內為一具男童屍體,死者應為冬冬。至此,王甫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前往至南京腦科醫院對王甫予以控制。

殺子父親曾被勞教並兩次入獄

據了解,被告人王甫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二年,因犯盜竊罪先後於1991年、1994年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八個月。此次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8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監視居住,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據庭審時出示的證人證言,王俊表示父親離婚後「就變得不正常了,脾氣一直不好」。2018年12月18日早上,他看到王甫打弟弟冬冬的屁股,第二天下午回家時卻沒看到弟弟。王俊問父親弟弟去哪了,王甫自稱把冬冬殺了,扔在旁邊池塘裡面。王俊四處尋找,並沒有發現什麼線索,以為父親是在說胡話。

直到23日下午,他接到大伯、大姑姑的電話說已經好幾天沒看見冬冬了,讓其去派出所報警。

冬冬的母親、王甫的前妻陳紅稱,自己和王甫在2018年3月領取結婚證,而同居大約是在2013年,當時兩人都在浙江打工。2O14年春節,兩人到了王甫位於江寧祿口的家裡。2015年3月,兒子冬冬出生。

陳紅說,2018年10月份開始,王甫跟其經常吵架鬧離婚,最終兩人2018年11月訴訟離婚,兒子判由王甫撫養。離婚後,陳紅回到老家四川,聽說孩子找不到了,又趕回來南京。

 供述稱一個人在家帶孩子不上班嫌煩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甫犯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9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指控,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甫與陳紅訴訟離婚,法院判決被害人冬冬由王甫撫養。2018年12月19日凌晨,王甫因獨自撫養孩子心生厭煩,在南京江寧區祿口街道成功村的家中,採用手掐頸部、電視連接線勒頸部、菜刀切割頸部致頭部分離等手段致冬冬死亡,後將屍體裝入塑料袋中並拋入住處附近的水塘內。

經法醫鑒定:冬冬符合在顱腦損傷的基礎上頸部、口鼻受鈍性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對於殺害親生兒子的原因,王甫供述稱,當時陳紅提出離婚,還要把孩子交其撫養,自己很氣憤。因一個人在家帶孩子不上班嫌煩,小孩和其不親,老提到母親,就感到更煩,而且想到前妻很氣憤,就把小孩殺了。

令人感到殘忍的是,據王甫供述,他在卧室對兒子手掐、繩勒之後,又下樓到一樓廚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卧室。看到孩子還有點氣,他竟把冬冬從床上抱下來放在地上,舉起菜刀……

之後,王甫從卧室里找了一條毛毯裹起屍體,裝進一個藍色大塑料袋,在裝好之後先清洗了現場,然後拎著袋子出門並扔進塘中。

與家人交流時,王甫表現出種種異常行為。陳紅在證言中稱,王甫在腦科醫院裡對她說,「把小孩兒撈上來用吹風機吹吹」,還說讓原諒他,好好過日子。王甫的哥哥則說,弟弟離婚後的情緒就一直不穩定,「就不太正常了,還毆打家人,經常語無倫次。」

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判處五年徒刑

在庭審中,被告人王甫對公訴機關的起訴指控不持異議。辯護人提出了王甫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希望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

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王甫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發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檢方認為被告人王賢福作案時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人陳紅提出要求被告人王甫賠償因其殺害冬冬而造成的喪葬費、差旅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萬餘元。對此,王甫沒有異議,但表示無力賠償。最終,法院對其中的喪葬費和交通、住宿費予以支持,對陳紅主張的5萬元精神損失費未予支持。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甫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王甫作案後主動交待犯罪事實,系自首,其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日前,南京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紅經濟損失共計43669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萬承源

來源:揚子晚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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