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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交通事故致顱腦胸部複合傷,僅關注腦挫傷而忽視血氣胸

【摘要】苗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送往被告x市中心醫院急外科就診,初步診斷:腦挫裂傷;右多發肋骨骨折並血氣胸。收入x市中心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治療。突發病情變化,心電圖示直線,臨床死亡。2019年12月1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在患者肺挫傷病情加重後,未能盡到充分的注意和告知義務,參考司法鑒定意見,並綜合本案事實及證據,確定被告x市中心醫院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144307.44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交通事故,醫療過錯,複合傷,血氣胸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引言

交通事故致顱腦胸部複合傷,僅關注腦挫傷而忽視血氣胸,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張某業與苗某青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x0303民初385號」。

二.基本案情

(一)苗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於當日11時由急診120送往被告x市中心醫院急外科就診,初步診斷:腦挫裂傷;右多發肋骨骨折並血氣胸。2018年6月15日15時57分苗某某被收入x市中心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腦挫傷;2.肋骨多處骨折;3.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

(二)診療經過:入院完善各項檢查,給予控制顱壓、控制血壓、控制血糖、神經營養以及化痰、抗感染、營養支持治療。病人病情重,逐漸進入腦水腫高峰期,並出現心臟、肺臟等多臟器功能受損表現。病人於2018年6月19日14時37分突發病情變化,呼之不應,即依規搶救,15時32分心跳未恢復,心電圖示直線,臨床死亡。

三.裁判結果

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科學,本院依法予以採信。經鑒定,被告的醫療過錯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的原因力程度,從技術鑒定立場分析建議為次要因果關係範圍。故本院綜合本案事實及證據,確定被告x市中心醫院承擔25%的賠償責任。2019年12月10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中心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業、苗秀青、苗某青各項損失共計144307.44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2018年6月13日,苗某某因交通事故被急送被告處急救,在急診室3天,後轉入住院部住院治療4天,於2018年6月19日搶救無效不幸去世。苗某某的死因是交通事故肋骨骨折刺破肺部導致血氣胸,而被告對苗某某的血氣胸並未採取治療措施,而是將血氣胸的癥狀疑為心源性疾病,不但診斷錯誤,延誤了治療時機,更是由於治療方向上的錯誤,造成了苗某某的死亡結果。被告在苗某某的診療過程中,過錯明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醫方辯稱:原告親屬的死亡是因為交通事故導致,被告的病歷在死亡診斷裡面有清楚的記載。原告起訴所依據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是單方委託的,該鑒定書也沒有參照病歷,對於該鑒定書,被告不予認可,該鑒定書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至於出院記錄第一診斷「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是根據患者猝死後推測死亡原因作出的第一診斷。遺憾的是,病人因系重度複合傷,涉及顱腦、胸部、骨骼等多器官,同時為高齡患者,合併心血管系統基礎疾病、心肺代償功能差,最終導致猝死。被告整個診療過程符合診療規範,無過錯。

(三)屍體檢驗意見為: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血氣胸、肺挫傷,繼發右肺萎縮、部分肺不張、肺氣腫,終至循環、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冠心病和其餘外傷(顱腦損傷、腰椎橫突骨折、骨盆骨折)在死亡中均起促進作用。

(四)醫療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為:x市中心醫院對患者苗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與患者苗某某死亡結果具有一定因果關係,從技術鑒定立場分析建議為次要因果關係範圍。請法庭結合審理情況綜合確定民事過錯程度和民事賠償程度。

(五)法院觀點:患者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複合傷,其顱腦、胸部損傷重,x市中心醫院對患者急診救治符合醫學原則,患者胸部損傷病情在急診期間尚未明顯進展;患者收入神經外科後顱腦損傷病情逐漸平穩,但醫院在患者肺挫傷病情加重後,未能盡到充分的注意和告知義務,故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結果具有一定因果關係。

【參考資料】1.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2.醫療糾紛:左上臂刀刺傷僅行清創探查縫合術,遺漏左上肢神經損傷3.嗎啡用於緩解呼吸困難屬於超說明書用藥違反診療規範和現行法律臨床應用風險極大。4.醫療糾紛:參加臨床試驗因入組錯誤,且未行血壓監測致腦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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