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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讓婚姻止步,愛的分離式

感情的世界裡,很多女人都覺得,戀愛的時候苦一點沒什麼,只要相愛的兩個人能走到結婚的時刻就擁有幸福的結局。事實上,結婚並不意味著幸福、無憂,那隻不過是開啟了人生的另一個階段,而且在這個階段中藏著很多的風險,也會有很多的無奈。也許人這一生中唯一不變的,就是每一天都在變化,那個口口聲聲說非你不娶的男人,可能就會在平淡如水的某一天,突然間離你而去;那個承諾會一輩子保護你的人,說不定就是給你的生活帶來最多傷害的那個人。

走進節目現場的韓女士,在與丈夫共度28年的婚姻生活後,竟然發現丈夫婚外有家,還已經有了孩子。28年的相濡以沫似乎都以化作一場夢,面對自己要凈身出戶的局面,韓女士又能做些什麼呢?BTV科教頻道《律師幫幫忙》節目,讓我們看看李揚律師是如何幫韓女士走出婚姻困境的。

案例回顧

韓女士與丈夫於1991年2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兩子,長子今年已經28歲,次子17歲正在讀書。原本幸福的家庭卻在2018年悄然發生了轉變。

近兩年來,韓女士的丈夫對家庭和孩子沒有盡到一點責任和義務,經常以值班、加班、出差等各種理由不回家。2018年7月,韓女士的丈夫要求籤訂離婚協議書,更過分的是要求韓女士凈身出戶,不同意離婚的韓女士,依然對丈夫心懷期許。可是韓女士的丈夫卻向北京丰台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丈夫突然提出離婚並告知韓女士得不到任何財產,讓韓女士感到晴天霹靂般的打擊。

經過一番努力,韓女士獲知,丈夫其實早已與別人長期同居,並且二人還育有一個女兒。

如今韓女士與丈夫已經分居八個月的時間,丈夫堅持要與韓女士離婚,對於破裂的婚姻和已經淡薄的夫妻感情,韓女士真的能夠釋懷嗎?對於還未成年,仍在讀書的小兒子的撫養費問題,韓女士能與丈夫達成共識嗎?到底韓女士該如何為自己,為孩子爭取合法的權益呢?讓我們看看李揚律師怎麼說。

律師支招:

在了解了韓女士的情況後,李揚律師表示,如果韓女士本人認為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是不存在單獨索要賠償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也就是說,離婚的標準不是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來作為機械性劃分,而是需要考慮到很多綜合性因素。

根據韓女士的描述,對於男方可能已經轉移的財產,李揚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否則侵犯了夫妻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韓女士對於已經轉移的財產,還有追回的機會。需要在訴訟的過程中,向法院提供相應的線索,可以要求調取銀行的流水,對於大額轉賬的情況要求對方進行合理解釋。

如果韓女士同意離婚,對於小兒子的撫養費李揚律師表示,根據《婚姻法》中有規定,撫養費的內容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未成年子女成長中所必須的費用。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不是一概而論的,也要從父母的實際給付能力、子女的實際需要及當地生活水平來綜合考慮。如果有固定收入,那麼撫養費的支付標準為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負擔兩個子女以上的,比例可以提高,但不超過月收入的50%。另外,李揚律師表示,如果再分居期間韓女士的丈夫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韓女士在這次訴訟中也可以對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向對方索要。

韓女士手上有一些丈夫出軌的證據,對於這些證據李揚律師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在這裡,錄音,錄像都應當屬於「視聽資料」,可見錄音錄像是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的。

李揚律師提示,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取得錄音的手段必須合法有效,尤其是在私人領域要格外注意,監聽和監視都是不允許的。同時,錄音應當未做技術處理,並保持內容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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