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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三堂會審」是指哪「三堂」?

《玉堂春》是中國戲曲中流傳最廣的劇目之一。講述的是:南京官家子弟王金龍與名妓蘇三誓偕白首,因金盡被偷,潦倒關王廟。蘇三得悉,赴廟贈金資助,使王金龍得回南京。後王八鴇兒和山西富商沈延林以假信哄騙蘇三"王公子得中皇榜第一名",私下將蘇三賣給沈延林為妾。沈延林妻皮氏"大娘"與趙監生私通,用藥面毒死沈延林,反誣告蘇三。洪洞縣官受賄一千兩,將蘇三問成死罪,解至太原三堂會審,主審官恰為巡按王金龍,遂使冤案平反,王金龍、蘇三團圓。

除了《玉堂春》外,許多文藝作品中都有重大案犯被「三堂會審」的情節。那麼到底什麼是「三堂會審」?「三堂」又是指哪三堂呢?

這要從我國古代審判、監察制度談起。中國封建時代的政治制度內部,有一個很重要的制約系統,即對官僚機構 和官吏的監察。公元前221年秦滅六國後,在皇帝之下設置三個最重要的官職,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並稱 三公 。丞相掌政務,太尉掌軍務,御史大夫掌監察。這種體制奠定了中國兩千餘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

漢承秦制,監察機構稱御史台,長官為御史大夫。唐代監察機構內部形成嚴密的三院制,其監察制度還有一個特點是御史參與司法審判,重大案件皇帝"則詔下刑部 、御史台、大理寺 同案之",這延續到明清,人稱"三堂會審"。

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凡"三法司"參與審判的稱"三司會審",習稱"三堂會審"。

古人自然沒有先進的分權理念,但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也採取了適當的制度保證。這個保證就是三法司聯合辦案制度。在明清以前,大理寺負責普通百姓的審判,御史台負責官員和皇親國戚的審判。為了防止審判官徇私舞弊,這個審判結果不能立即生效,需要交給刑部複核,也就是二審。刑部複核通過,那就該怎麼辦怎麼辦。

刑部一通核查下來不認可大理寺的審判結果,認為審理過程中有污點,或者量刑不合適怎麼辦呢?交給皇帝來聖裁。同時御史台還要監督這兩個部門在一審和二審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亂紀的行為。到了明清大理寺和刑部職能對調,刑部管審判,大理寺管複核,都察院職能大致不變。

一個部門初審,一個部門複核,另一個部門監督,大致就是古代處理大案要案的司法流程。

那"三堂會審"接受的都是些什麼案件呢?古代的"三堂會審"管轄的都是處以流放、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歸納起來有這幾類:大奸大佞案。如明朝大太監劉瑾、魏忠賢和姦臣嚴嵩,最後都經歷過"三堂會審";造成重大後果的責任案件。如明朝都察院左都御史馬中錫在鎮壓劉六、劉七農民起義的過程中有重大失誤,貽誤戰機,被參劾之後"三堂會審";謀反案。如明宣宗年間,陝西咸寧僧人李皋妖言惑眾,糾集二十四個和尚謀反,押送京城"三堂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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