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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通過錄屏從釘釘非法獲取阿里、螞蟻金服 8 萬條信息:被開除

2015年11月24日,祝某某(乙方)與螞蟻金服公司(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為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乙方從事技術專家工作;甲方實行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2016年2月6日,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依照浙江螞蟻金服集團2013股份經濟受益權激勵計劃授予祝某某對應浙江螞蟻金服集團一定數量股份的股份增值及歸屬後已宣派累計股利的受益權,首個歸屬日為2017年11月24日,授予股份經濟收益權總數為30000。

2017年7月4日,螞蟻金服公司發函調整祝某某工作崗位為高級技術支持工程師,層級為P6,薪資為稅前20000元每月。

祝某某自2017年5月至8月通過讓小區保安手機錄屏的方式從釘釘上下載同事通訊錄,並備份到了百度雲盤。

2017年9月14日,螞蟻金服公司以祝某某的上述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由杭州市公安局信息經濟公安分局立案受理。同年9月18日,公安機關對祝某某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2017年9月25日,螞蟻金服公司向祝某某發出《員工處分記錄表》,載明:經廉政部與信息安全中心聯合調查,發現祝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祝某某從2017年5月至8月,通過錄屏方式從釘釘非法獲取阿里、螞蟻員工(含外包)的個人及職務信息超過8萬條,相關信息被製作成視頻並上傳至百度雲盤,祝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商業行為準則》第二條關於遵守法律的規定、第三條第11款關於保密信息的規定,構成《員工紀律制度》規定的一類違規,決定處以辭退處分。同日,螞蟻金服公司向祝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祝某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9月20日,祝某某向杭州市西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螞蟻金服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該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9月28日依法受理並審理後,於2018年12月10日作出仲裁裁決,駁回祝某某的所有仲裁請求。

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祝某某的訴訟請求。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費。

2019年11月29日,二審民事判決書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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