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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疲勞駕駛致4人死亡……三明又一批安全生產警示案例公布!

本文收集整理了近年來法院審理的

5個有關安全生產刑事案例,

並製作漫畫插圖,

以案釋法,敲響安全生產警鐘。

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向大氣排放

嚴重污染環境

污染環境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於某富污染環境案(危險物品)

2014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於某富夥同蘇某等人未經審批在尤溪縣新陽鎮下村林場建造熔煉廠,用於給他人熔煉廢棄的印刷電路板混合物以生產金屬錠。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期間,於某富等人運輸廢棄的印刷電路板混合物732.96噸至該熔煉廠焚燒熔煉,收取加工費651500元。熔煉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向大氣排放,產生的廢渣隨意傾倒在熔煉廠的場地上。2015年4月,該熔煉廠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查獲廢棄的印刷電路板混合物109.14噸、廢渣425.95噸。後尤溪縣相關部門對廢渣進行處置,支出相關費用1595959元。被告人於某富犯污染環境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風險提示:

保護環境、愛護自然已成為人類在地球繼續生存的必然選擇,綠色與生命時時相伴,環保與健康息息相關。廢棄的印刷電路板混合物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的判定規則,可判定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後的廢渣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亦系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對於某富等人嚴重污染環境行為予以嚴懲,彰顯司法機關保護生態環境的堅定決心。

沒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田某平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工礦企業)

被告人田某平系大田縣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營範圍為石灰的生產和銷售,公司辦理的《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該公司在臨時排污許可證失效未辦理新的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生石灰生產。2017年5月11日,該公司組織員工田某里、田某寬、田某緒、柯某哲等人清理石灰窯底渣料,由於作業前未開啟鼓風機和檢測窯內一氧化碳含量,未佩戴氧氣呼吸面罩等安全防護設備,作業期間又關閉了引風機,致使窯內煤塊燃燒產生一氧化碳後在窯內聚集且無法排出。導致窯內作業的田某里、田某寬、柯某哲三人暈倒在現場,前往施救的田某緒、田某穗又先後暈倒在窯內。田某里、田某寬、柯某哲、田某穗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為石灰窯內一氧化碳超標導致人員中毒。田某平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在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失效情況下,擅自違法生產,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法院判決被告人田某平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風險提示:

被告人田某平作為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職責,導致企業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多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種作業無證上崗,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鄭某傑重大責任事故案(工程施工)

被告人鄭某傑受尤溪縣新陽鎮文山村民委會僱傭操作挖掘機進行河道清理、水尾填土作業。2015年1月18日,鄭某傑在無挖掘機操作證的情況下在文山村水尾施工地操作挖掘機。當日18時許,鄭某傑在施工便道上調轉挖掘機機身時,未確保挖掘機周邊安全,致所操作的挖掘機機身碰撞到現場監工的被害人陳某某頭部及胸腹部,導致陳某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鄭某傑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鄭某傑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風險提示:

本案鄭某傑無證、違規操作挖掘機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從事生產、作業及現場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意識,始終秉持安全責任重如山的理念,嚴格遵守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決杜絕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消除安全隱患。

疲勞駕駛,發生重大事故

交通肇事罪

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廖某林交通肇事案(交通運輸)

2018年8月24日14時許,廖某林駕駛閩DR2D6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泉南高速由清流往明溪方向行駛,行至泉南高速石壁前隧道,與蔣某軍駕駛的閩G3510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了4人死亡、3人輕傷和兩車及路產損壞的嚴重後果。廖某林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疲勞駕駛客車發生事故致多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判決賠償各方經濟損失近370萬元。

風險提示:

本案事故的發生是因客車駕駛員廖某林疲勞駕駛,駕車在隧道因犯困壓線行駛與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客車側翻。疲勞駕駛會導致駕駛員判斷力下降、反應遲鈍和操作失誤增加,進而增加事故發生率。駕駛人員應充分休息,避免疲勞駕駛。

違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

危險物品肇事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曾某志危險物品肇事案(危險物品)

2014年8月7日,尤溪縣聯合鄉東邊村小際雙龍岩太保廟舉行廟會活動,活動安排者為被告人曾某志和曾某林、曾某珠、曾某喜。2014年8月6日晚,被告人曾某志從蔡某仙處拿了一小袋黑火藥放置在太保廟內準備次日廟會時用於燃放三口銃,並叫蔡某鏡幫忙找燃放三口銃的人員。次日上午,被害人蔡某樟帶著三口銃到太保廟後,被告人曾某志將黑火藥給其。而後安排被害人鄭某輝幫助被害人蔡某樟拿火藥,被害人曾某在負責燃放鞭炮。7時許廟會舉行,被害人蔡某樟在往三口銃裝火藥時三口銃發生爆炸,導致被害人蔡某樟經搶救無效死亡、鄭某輝重傷二級、曾某在輕微傷。被告人曾某志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風險提示:

本案是被告人曾某志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在使用煙火劑類爆炸危險品(黑火藥)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廣大農村廟會、祭祀等活動中應選擇燃放合格的煙花爆竹,並按照說明燃放,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來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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