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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後留下的撫恤金咋分配?法官說法來了!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

(執行現場,中間為執行幹警)

父親去世後留下的撫恤金咋分配? 是平均分配還是有啥依據?17日,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撫恤金分配引發的糾紛。

【案情】撫恤金引姐弟鬧糾紛,法院這樣判決

林華和林毛的父親林某生前是河南某工程的職工。兩人的母親汪某已於2003年過世。2018年4月,林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單位發放一次性撫恤金180629元和喪葬費6590.37元,均由林毛領取。

料理完父親的喪事後,林華向弟弟提出了撫恤金分配的問題。她認為,自己和弟弟作為父親林某的兒女,對撫恤金享有共同的權利,父親單位發放的撫恤金不應該只留給弟弟林毛,而是應該平均分配。

對此,林毛則不予認可:「父親生病之前就常年在我家居住,而且父親生病之後,一直都是由我們一家人進行照顧和護理,撫恤金應遵照對老人生前實施照護、承擔責任和義務的多少分配,而且父親的後事也都是我在操持,為了這些事也影響了上班,應當獲得補償,更不用說之前我們雙方也對遺產和撫恤金的分配有過口頭約定,因此不應當再分給姐姐撫恤金。」林毛認為,姐姐並未盡到對父親養老送終的義務,因此並不願意從撫恤金中拿出一些錢分給姐姐。

多次協商無果後,林華將弟弟起訴到了法院。惠濟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方式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實在協商不成,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但同時應綜合考慮各分配對象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對死者所盡撫養或贍養義務、生活能力、經濟狀況等客觀情況,以確保撫恤金的分配公平、合理,且不違背撫恤金髮放之目的與初衷。本案中,林某妻子汪某已先於其去世,其生前育有女兒林華和兒子林毛兩個子女,故本案中180629元撫恤金由雙方共同所有。關於該撫恤金的分配,因林某生前與林毛共同居住生活,尤其患病後一直由林毛照顧。雖然林華在庭審中述稱經常探望林某,但探望並不代表實際照料、贍養了林某,且林華自認在2014年父親患病後,未再向父親支付贍養費。因此,分配撫恤金時應當對死者生前贍養扶助較多的親屬,併兼顧其他親屬情況為原則酌情進行分割,綜合考慮本案情節,酌定由林毛享有撫恤金的70%,林華享有撫恤金的30%,遂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林毛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林華返還撫恤金52565.82元。

【執行】執行法官釋法明理「解」心結

因判決生效後,林毛並未履行,林華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承辦法官向被執行人林毛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等執行文書,督促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然而林毛既不主動申報財產,也不履行。執行幹警考慮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發,且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關係不錯,如果簡單地強制執行了之,雖然可能會很快執行到位,制止表面的紛爭,但這樣不僅化解不了姐弟倆之間的矛盾,還將可能影響兩人之間的骨肉親情。

於是,執行法官決定從情理法角度入手,努力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勸說他們各讓一步、互敬互諒。此後,執行法官一方面對被執行人林毛反覆宣講相關法律法規,告知其法律對撫恤金分割的規定,打消其錯誤認知,同時向其詳細闡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將面臨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又對申請執行人林華做工作,希望其能換位思考,不要因為5萬餘元影響了手足之情。最終,雙方當事人被執行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勸導和耐心所感動,就撫恤金分割問題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在6月16日前由被執行人林毛一次性支付5萬2千餘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隨後,被執行人林毛如約於6月16日到惠濟法院履行了全部執行款,這才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法官提醒】撫恤金≠遺產

撫恤金到底咋分配?對此,記者採訪了承辦此案的法官。

該法官介紹,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則是國家在相關人員死亡後,發給其親屬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的金錢支付,發放對象是死者近親屬,主要目的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近親屬,以及對死者盡了主要義務或者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應屬於近親屬的共同財產。

撫恤金是基於特定身份而產生的一種財產權,但它與遺產有所區別。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且在司法實踐中,分割撫恤金應根據實際情況,以照顧、救濟主要或者大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撫養的且目前生活困難的親屬為原則,由近親屬進行分割。

同時,孝順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且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有贍養能力的子女不能因為家庭矛盾等理由拒絕或「選擇性」地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本案中林華作為子女,雖然沒有跟父親居住在一起,也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林某,盡到贍養義務。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享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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