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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男子到肥城市人民醫院治闌尾炎 卻因診療過錯變八級傷殘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近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了解到,「2018年1月29日上午,男子李某因肚子疼來到肥城市人民醫院就診,經診斷為闌尾炎,隨後李某就辦理了住院手續。手術後,李某被送回病房十多分鐘就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經肥城市人民醫院搶救一段時間後,李某又被轉入ICU科繼續搶救,直到第二天下午4點,肥城市人民醫院沒有辦法才讓李某轉到其他醫院治療。經過41天的治療,李某的病情才有所好轉。李某本身就一闌尾炎,肥城市人民醫院在手術中採取措施不當,致使李某病情有更壞的發展,給李某的身體上、經濟上造成極大的傷害。」對此,李某將肥城市人民醫院訴至法院。

據了解,李某於2018年1月29日上午因肚子疼進入肥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被初步診斷為:急性闌尾炎。2018年1月29日15:30分肥城市人民醫院對李某在全麻、靜吸複合麻醉下行腹腔闌尾切除術,當天17時左右,李某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經積極搶救恢復心跳及自主呼吸,經家屬同意後轉入ICU治療。治療過程中,18:30分開始反覆多次抽搐,神志不清。李某於2018年1月30日16:02出院。李某在肥城市人民醫院共住院1天,支出醫療費9970.64元。出院記錄載明:轉上級醫院治療。同年1月30日18時至2018年3月12日10時,李某在其他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41天,其傷情被診斷為:缺血缺氧性腦病,李某在該院支出醫療費74858.19元。李某在其他醫院康復治療花費1340元。李某於2018年11月9日11:11在某衛生中心入院治療7天,診斷為器質性或癥狀性精神障礙,抑鬱狀態,李某未主張住院七天的花費。以上李某共計住院49天,支出醫療費用86168.83元。

泰安東嶽司法鑒定所於2018年10月19日作出了泰東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5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肥城市人民醫院在被鑒定人李某的術後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與李某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系主要因素,參與度擬為60-80%;被鑒定人李某肢體及運動功能無明顯障礙未達《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致殘標準,不予評定傷殘等級。2019年4月17日,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作出魯安康[2019]精鑒字第190號司法鑒定,其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某患有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被鑒定人李某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患者的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肥城市人民法院委託泰安東嶽司法鑒定所於2018年10月19日作出了泰東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5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肥城市人民醫院在被鑒定人李某的術後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與李某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系主要因素,參與度擬為60-80%」,法院酌定肥城市人民醫院對本次事故應承擔70%的責任。2019年6月11日,法院作出「肥城市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146544.81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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