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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還是道德優先?132名黑奴被喂鯊魚,英國高官如何抉擇?

很多朋友應該知道,最近一起案件,引發了關於法律與道德哪個更重要的大討論,今天我來大家講個故事,看看239年,中美洲一位伯爵,是怎樣選擇的。

故事發生在1781年,離美國建立,還有兩年。

中美洲的牙買加與海地,這些現在並不發達的地方,當時比起北美,並不差。

有個叫盧克·科林伍德的奴隸販子,開著宗格號,截著440個奴隸,從非洲西海岸出發,前往牙買加。

這是一段好幾個星期的航程,除了極少數還有點良知——至少覺得奴隸的命也是命——的人,絕大多數,是並不在意奴隸生死的——如果他們不希望奴隸死,那並非人性之光輝,而是死一個,他就得虧掉不少錢。

(販奴船 圖源《美洲奴隸貿易》)

盧克正是後者,他對奴隸的生命,沒有多少概念,他只希望自己賺得更爽。

船上裝的奴隸太多了,淡水不足,在漫長的魔鬼之途中,奴隸開始缺水而死。

到了牙買加,盧克發現,這次的奴隸,死得太多了,已使這趟生意無利可圖。

怎麼辦?

難道白跑了?

那都是金燦燦的孔方兄啊。

左思右想,他想到一件事。

我是買了保險的呀。

在海上航行,為了生存或保住更多的貨物,可以扔掉其中一些商品,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想到此節,他啥都通透了。

他將132個奴隸帶上甲板,讓水手把他們拋到海里。

《美洲奴隸貿易》還原了當時的場景:

122名奴隸先後成為環遊在周圍的鯊魚的美食。看到自己也將被扔進海里時,剩下的掙扎在恐怖和痛苦中的10名奴隸拚命站起來,雖然腿腳抽筋,身體虛弱,但還是踉蹌地走到欄杆邊,縱向跳入了海中……

到岸之後,盧克找保險公司賠償,卻被保險公司拒絕了。

既然談不攏,那就上法庭。

陪審團認定,盧克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保險公司不應拒絕。

副檢察長J·李說得很直白:

這是一起關於貨物和財產的案件。的確,這也是一起關於丟棄貨物的案件。出於保險的目的,奴隸就是貨物和財產。

(相關繪畫 圖源《美洲奴隸貿易》)

從陪審團到檢察長,代表了當時很多人對法律的認識——奴隸是貨物,就應該賠。

且我估計,保險公司絕非出於人性而不願賠,而是覺得有空子可鑽,不願賠。

為何說有空子可鑽呢?

因為法律確實認為,奴隸就是貨物,但當時已興起了廢除奴隸貿易的運動,販奴在很多人的認知里,已經是無恥之事了。

一句話,法律還是那些法律,但某些人的思想境界,已不是制定法律時的樣子。

儘管保險公司要求將此案上交,卻被檢察官拒絕,於是,他們自行上訴。

上級法庭由曼斯菲爾德伯爵威廉·默里主持審判。

他出生於1705年,牛津大學畢業,成為律師後聲名鵲起,37歲成為副檢察長,49歲成為總檢察長,51歲成為王座法院首席法官、內閣成員……

他在英國,有著巨大的影響力,他的判例,能被很多法官效仿。

這次,他會怎麼判呢?

書中寫道:

伯爵完全忽視了法律的意義,因為法律的制定與他毫無關係。他屈從自己的人文意識,依據「更高法律」做出了決定。並說道:這是一樁駭人聽聞的案件。

他批判重新審理,並推翻了一審法官的判決,認為保險商無須賠償,因為盧克丟掉的不是商品,他是在謀殺——不過,資料有限,我不知他是否因此受到了處罰。很可能沒有。

不管如何,威廉的判決,鼓勵了一些法官,開始突破法律的限制,以人而非貨物來定義奴隸。

(威廉·默里畫像)

初審法官和檢察官是錯誤的嗎?

他們完全執行了法律。

威廉身為大法官卻胡亂解釋嗎?

法律之改變,總是滯後的,在極端個案里,道德優先於法律……

最終,英國在1807年宣布販奴非法,威廉的道德判決,成為了法律文本。

世事紛雜,有人從法,有人從德,你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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