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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警方成功為精神障礙患者尋得監護人

日前,福州市公安局對湖派出所成功為一名精神障礙患者尋得監護人,進一步落實易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社會管理和救治服務工作。警方提示,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

今年1月,對湖派出所社區民警在轄區走訪工作中發現,租住在迎霞新城小區的陳某華(男,41歲,安徽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租住期間不配合治療,病情逐漸加重,多次發病毆打他人、損壞公私財物,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且無監護人看護。

為維護轄區安定穩定,社區民警與社區幹部多次上門,一方面督促陳某華服藥控制病情;另一方面積極動員其前往精神疾病醫院醫治,並為其向街鎮申請治療費用。5月22日,在社區民警和社區幹部的努力下,病情得到控制的陳某華同意到福州市第四醫院強化治療。在陳某華住院治療期間,民警經常到醫院了解治療情況,為其尋找監護人。

陳某華的姐姐告訴社區民警,稱其母親住在安徽老家,無法來榕照顧陳某華。但民警在走訪第四醫院時了解到,在陳某華住院治療期間,曾有一位老太太給陳某華送過安徽特產炒米。民警標判斷這位老太太就是陳某華的母親,而且就住在福州,並且極有可能就住在陳某華姐姐家中。6月16日,民警和社區幹部果斷到陳某華姐姐家中走訪,結果證實了判斷。在事實面前,陳某華姐姐和母親不得不接受作為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當天,社區民警和社區幹部為陳某華辦理了出院手續,成功將其移交到其監護人母親手上。

【法律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9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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