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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住房緊張的明朝,為何還推出「限購令」?

明朝建立後,開國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層管理創新結合起來,推行了「黃冊」「魚鱗冊」和里甲制度。「黃冊」即戶口冊,「魚鱗冊」即土地冊,如果不考慮其間具體技術方法的變化,這兩種冊籍一直沿用至清代和民國。里甲制度是一種基層組織形式,每個裡甲實際上是一個有很強集體認同感的基層組織或合作社區,承擔著賦役催征、社會教化、基層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職能。

上述所講的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構成戶籍制度、土地制度、賦役制度,以及基層社會治理高度結合的有效機制,能夠實現多重目標。

同時,朱元璋在歷史上是出了名的節儉,其本身出身窮苦,能夠體會百姓的難處,並且他是一個嚴格對待自己和別人的人,對於官員貪腐問題,朱元璋的治理手段可謂狠辣,因此,明朝前期和中期的貪腐程度是很低的。

那麼問題就來了,一方面明政權把土地和人丁結合在一起,使得人人有土地,可耕可住,另外一方面,貪腐遭受打壓,沒有官員們侵佔百姓住房和耕種用地,為什麼還會出現住房緊張的問題呢?並且在住房緊張的局面下,明朝廷還出台房產「限購令」呢?且看下文。

「限購令」是指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購政策,中國歷史上,唐朝賣房「先問親鄰」;明清限購:禁止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明朝《大明律例》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禁止官員在任職地購買房產,有違者打五十大板,開除公職,沒收房產。

由此可見,明朝的房產「限購令」,其實針對的是官員貪腐問題。為什麼限制官員買房呢?原因很簡單:官員受賄的形式多種多樣,唯獨無償或者低價受贈不動產難以查清,既然難查清,乾脆就不讓他們在工作所在地擁有房產。

為什麼明朝治理貪腐要這麼嚴格呢?效果又如何呢?答案正如上文所說,明太祖朱元璋,出身於貧苦農民家庭,幼年的苦難使其深感官員貪腐給底層老百姓所帶來的苦難,因此,在他即位後,對各種腐敗行為進行了堪稱嚴酷的打擊。

雖然朱元璋以各種殘酷的刑罰嚴懲貪官污吏,其決心之大、力度之強、措施之精確,收到了強烈震懾作用。但縱觀朱元璋從登基到駕崩,他「殺盡貪官」運動貫穿始終未減弱,當政31年,先後發起6次大規模肅貪,殺掉貪官污吏15萬人,但貪官現象始終未得以根除,其在晚年也只能發出「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屍未移而人為繼踵,治癒重而犯愈多」的哀嘆。

不可否認,明太祖朱元璋肅貪的決心是非常堅定的,其所採取的種種手段也是相當嚴酷的,其肅貪的效率之高也足以令人咋舌。但朱元璋在肅貪的過程中,忽視了一件最為重要的事情,那就是監管制度的建立。就拿房產限購令來說,雖然禁止官員購買過多的房產,但是下層官員變著法購買,甚至賄賂來考察的官員,使得對方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事實上還是等於沒有限購令的存在,根本原因就在於缺少監督執法機關公平公正執法的監督機構,雖然明朝有特務機關,但特務機關主要做的工作是監督誰有反叛之心,而不是誰有過多的房產問題。

總的來說,明朝的治貪腐手段雖然很多很嚴格,但是,缺乏有效的檢查機關和系統,使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永遠存在,這對後世的啟示就是出台政策不能夠從單一維度去思考它的執行和價值,要考慮到影響這個政策的其他因素,以及這個政策要發揮作用需要哪些先決條件,否則就是一個毫無價值的廢政。

參考文獻:

《歷史趣談:古代購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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