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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沿革、惡刑名目、鞭死朱亮祖、杖殺薛祥:明代自創刑法之廷杖

作者:史遇春

在中國歷史延續與發展的過程中,各個朝代交替更迭時,國家治理制度多有沿襲。當然,這些沿襲之中,也有變革。猜想,外國歷史,大約也是如此吧!

這種國家治理制度的沿革,一般而言,是方方面面的。這其中,就包括「刑法」的沿革。

說到「刑法」,必須說明如下:

這裡「刑法」,不是現代語境下的「刑法」內涵;

這裡的「刑法」,是古代背景下「刑制」與「法律」的總稱;

這裡的「刑法」,其外延遠大於現在語彙中的「刑法」一詞。

要全面講述中國古代的「刑法」及其沿革,大概需要大人先生們的大部頭「著作」來完成。

此處,僅就明代「刑法」的一些細節,做一個小小的資料補充,既可作為自我的歷史學習,也可供親愛的讀者們作為談資。

說到明代的「刑法」,毋庸置疑,其構成與內容,自然也多是對前代「刑法」的沿襲。

不過,與其他各代一樣,明代的「刑法」之中,也多有其自創的內容與成分。

說到「自創」,大多數情況下,很多人便會以為,這是在做先進的事、是在做提高的事、是在做優化的是事、是在做好的事……

其實不然!

在作為統治手段的「刑法」方面進行自創,或者進行所謂的創新,並不見得就是好事。

拋開「刑法」,就社會之中的一切事物而言,須知:

自創,如果是進步的,那應該是被讚許褒揚的;

自創,如果是倒退的,那一定必須進行口誅筆伐。

歷史的經驗最後告訴我們:

明代在「刑法」方面的自創,就多有可以詬病的地方;

明代在「刑法」方面的自創,有些甚至是臭名昭著、開了十分惡劣先例的;

明代在「刑法」方面的自創,有時候想想,還真是貽害無窮啊!

為什麼要講明代「刑法」自創的惡劣?

這是因為:

這種被權力惡魔蠱惑下的鬼域行為,其魑魅魍魎的身影,從開啟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在中國社會中盤桓不散、以至謬種流傳到後世,為害甚烈、作惡極劇!

翻閱資料,《明史》卷九十五《志第七十一·刑法三》指出,明代自創的惡劣刑法有如下者:

一、廷杖。(另有荷校)(須知,《明史》之所以認為廷杖、荷校是明代的自創,主要是因為其施行的對象,是當朝的官員。)

二、東廠。

三、西廠。

四、錦衣衛。

五、鎮撫司獄。

以上這些明朝自創的「刑法」,在執行過程中,常常以殘酷卑劣的手段置人於死地。而且,這些刑法不依託正式的法條律令、不受既定製度的限制。

這些明朝自創的刑法,在創立之後,被其時的權力掌控者運用地得心應手,所以,後來的權力繼承者也踵其成跡而沿襲使用。

這些明朝自創的刑法,運用至後期,其無法無天、殘忍毒惡都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

這些明朝自創的「刑法」,一經施行,朝野官員、士人、民眾的性命,全都掌握在一些粗野武夫、宦官刁豎之手,這實在是讓人扼腕嘆息啊!

下面,先來看一看「廷杖」之刑的發展脈絡。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時任工部尚書的王肅,因犯法獲罪,當受笞刑。

所謂笞刑,始於戰國時期(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為中國古代的「五刑」之一,是以竹板、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是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者是作為減刑後的刑罰。漢景帝(劉啟,公元前157年~公元前141年在位)時期的《棰律》,規定了笞刑的刑具規格(竹板和長度厚度),受刑部位,同時規定,在施刑時,中途不得換人,這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點之一。

當日,朱元璋為王肅受刑一事,特別發話:

「六卿貴重,不應當因為無關緊要的事情而受辱!」

於是,便命王肅用薪俸來贖罪。

因為有此成例,故而,後來群臣有較小的罪責時,都許可用薪俸來贖罪。

當然,這種以薪俸贖罪的模式,在朱元璋掌權時期,並非一例通行,其中,也有破例者,比如:

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就是被實施鞭刑而處死的。

朱亮祖(生年不詳~公元1380年),六安(今安徽六安)人;明朝開國將領;原是元朝義兵元帥,曾屢次打敗朱元璋,後被俘歸降,參與了明軍攻滅陳友諒、張士誠、方國珍、明夏政權的戰役;並作為明軍主力,平定兩廣;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被封為永嘉侯,出鎮北平;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出鎮廣東,期間,與當地豪強勾結,使朱元璋冤殺番禺縣令道同,最終被察覺;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九月,被召回京師,與長子朱暹一同被鞭刑處死;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還被追論為胡惟庸逆黨,廢除爵位。

此外,工部尚書薛祥斃命於廷杖之下。

薛祥,字彥祥,無為(今屬安徽蕪湖)人,跟隨俞通海歸附朱元璋;渡江時,擔任水寨管軍鎮撫;多次從征有功。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胡惟庸被誅殺後,薛祥再次被明廷召為工部尚書。次年(公元1381年),薛祥因犯罪被朱元璋杖打致死,天下人為之哀痛。薛祥有子四人,被貶至瓊州(後即為瓊山人)。(《明史》卷一百三十八·列傳第二十六《薛祥傳》可參看。)

明朝廷杖的刑法,就是從朱元璋開始的。

(本篇結束,全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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