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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紅平:增加法定離婚理由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增加了一項法定離婚事由,即「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訴」。

「根據現行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是此標準的主觀性太強,不好把握。」7月5日上午,湖南日報記者採訪了湖南郴江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胡紅平,就此進行解讀。


民法典摘要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案例

三次起訴離婚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

2005年4月,劉某與段某在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是再婚。婚後,沒有生育小孩,因雙方性格不合,自2015年6月來,劉某曾經三次起訴離婚,某人民法院因財產分割和經濟幫助等原因,均判決不準離婚。

【解讀】:增加離婚法定事由讓離婚訴訟更明了

「在司法實踐中,因無離婚次數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一般當事人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官幾乎不會判決離婚,然後,當事人要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生效後六個月才能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第二次起訴就一定判離嗎?不,不一定!因為如果法官認為「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然不會判決離婚!哪怕是分居兩年也不行......」胡紅平律師分析說,民法典將首次起訴判不離後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則應判離制度設定的目的在於及時解除那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死亡婚姻。

胡紅平律師說,將首次起訴判不離後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則應判離制度的入典是此次民法典的亮點。此規定,時間的起算點為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分居滿一年才是法定的判決離婚事由。因此,胡紅平律師提醒,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是法定離婚事由,也需要起訴經過法院審理於判決生效後,才能解除婚姻關係,並不存在民間傳聞中「分居滿二年,即自動離婚」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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