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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理學的問題意識

法律地理學(legal geography)通常指,20世紀90年代關注政治、法律與權力關係等問題的一批地理學家在法律與空間交叉研究的學術積累上開闢出的一塊新研究領域。該領域以多元的空間觀念與法律觀念作為認識前提,將重構空間概念、揭示空間不平等以及尋求空間正義作為研究法律與空間互動的基本任務。

法律地理學發展簡史

20世紀60—80年代是法律地理學誕生的準備階段,法律與空間的交叉研究廣泛存在於「法的地理學研究」(geography of law)與「法律與地理學」研究(law and geography)之中。例如,哈里斯(K. D. Harris)的犯罪地理學與正義研究,弗魯格(G. E. Frug)的城市權力研究,格羅斯菲爾德(B. Grossfeld)的水法研究,桑德(P. H. Sand)的非洲法律融合研究,以及桑托斯(B. de S. Santos)的拉美法律多元研究等。這些研究藉助了社會科學理念與方法,既有政策性研究也有規範性研究。然而在20世紀90年代的法律地理學家看來,這些「交叉研究」難以突破傳統的空間觀及其概念化方式,也無法揭示既定法律/空間內嵌的權力/權利關係。例如,布隆里(N. Blomley)等人認為,相較於法律與空間的交叉研究,法律地理學的研究導嚮應當是一種批判性研究。法律地理學的批判性,一方面與早期倡導者的立場密切相關,他們認為法律地理學屬批判法學的一部分——對法律的封閉性、普遍性與形式性等主張持一定懷疑態度;另一方面,法律地理學深受20世紀70年代以來人文社會科學「空間轉向」之批判立場的影響。

實際上,法學家已關注到空間的社會—法律構成性與法律的社會—空間構成性,只不過他們對於制度變革的理解與批判地理學家大相徑庭。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理查德·福特(R. T. Ford)的《法律的領地:領土管轄權的歷史》與戴維娜·庫珀(D. Cooper)的《無章治理》代表了法學界對於法律地理學的回應。值得注意的是,21世紀初,各種激進的空間實踐與話語在世界主要文明國家逐漸轉變成一種社會內部的批判力量,研究者更多地投入制度建設之中。此時法律地理學家顯然與其早期倡導者的出發點不同,他們根據不同的社會歷史語境、國家成熟程度以及問題本身的複雜性,在多學科資源的支持下,選擇某一種或幾種研究導向。換言之,政策性研究、規範性研究與批判性研究都應被視為當今法律地理學的組成部分。

隨著「空間轉向」在政治—法律領域影響的拓展與多學科研究的參與,法律地理學的焦點從領土、土地、財產、規劃等,逐漸拓展至特殊群體權利、社會福利、食品安全與公共衛生、自然資源保護以及法庭民族志等問題。最近十年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穆勒摩爾(S. Müller-Mall)的法律拓撲學、布雷弗曼(I. Braverman)的野生動物保護研究、基南(S. Keenan)關於法律與空間關係中的主體研究、瓦爾韋德(M. Valverde)的法律時空體研究以及基達(A. Kedar)等人的貝都因人權利的比較法研究。2020年初出版的《法律地理學:視角與方法》一書聚焦法律、環境、發展以及文化之間的關係,被認為是嘗試總結法律地理學方法論的一部力作。

重新理解空間觀念

2010年之後,我國理論法學界關於法律地理學的探討形成了一定規模。但是目前關於地理/空間的討論在問題、路徑與方法的選擇上存在差異,不過這些討論共同指向「空間」這一觀念的多維性、異質性與複雜性及其在政治與法律領域的表現。從理論法學角度來理解,法律地理學的問題意識可以被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反思現代性及其法律話語。「用時間消滅空間」的現代性敘事既體現於經濟、政治和文化領域,亦體現於法律領域。在「時間—歷史」的主導敘事下,現代法律演進造就了法律獲得全球化的「成果」,也生產出法律喪失空間性的「後果」。比如,特定民族國家的法律規範、制度、價值以及一般性理論以移植、繼受、輸出或再造等方式擴展至全球,法律理論的科學性與國家法的實證性強化了法的「去空間化」特徵。將空間作為地點、場所、資源等客觀現象或調整對象,既是法學對於空間的一種固有的概念化方式,也是法律人的「空間常識」。現代性法律話語由一種自然、同質與統一的空間觀念所主導,在日常生活法律實踐中,空間的動態性、差異性與多元性被遮蔽。理論法學的「空間常識」反思是在「宏觀—思想」層面對現代性及其法律話語反思的構成部分。

第二,回應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空間轉向」。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空間轉向」肇始於20世紀70年代,彼時處於邊緣且略顯激進的空間問題意識(spatial problematic)在90年代最終成為影響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範式的一種「轉向」,試圖破除學科界限並以問題為導向的跨學科研究成為當今「空間轉向」的重要表現。最近20年,空間思維(thinking spatially)出現於全球治理、空間政策、國際關係、可持續發展以及生態與自然環境保護等研究中,法律地理學的興起則成為這種「轉向」在法律研究領域中的例證。不同學科的空間話語生產出大量關於法律領域的觀察與描述,而重要的是,這些觀察與描述在何種範圍與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理論與實踐,而法學研究者應如何回應?

第三,重新理解理論與實踐中的空間觀念。在法律理論中,傳統的「國內—國際」二分法以民族國家物理空間界限來看待「世界法律地圖」;但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種二分認知受到法律全球化理論的挑戰。儘管法律中心主義(legal centralism)仍支配著各國的法律實踐,但一些重要的理論反思與經驗研究已向法學家表明,無論地方、國家還是全球,其空間從來都不是靜態的和同質的。現代法學理論的空間概念化模式根源於法學對於體系性、統一性與確定性的追求,同時也彰顯出法律試圖簡化現代社會複雜性的功能面向。在具體的條文、判決與法典中,一種內部規範性在「化約」或「抵制」法律/空間的混雜性、多元性與異質性。然而,關涉空間的一些基本概念、分類標準以及調整對象正在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在法學既有認知框架中並未得到恰當表述,在此意義上,外部的觀察和描述或許能夠為我們重新理解法律研究與法律實踐中的空間觀念提供一定幫助。

多層次認知框架與理論預設

經過30餘年的發展,法律地理學仍屬一個新領域。無論在國外還是國內,它在研究對象、領域界定以及理論框架等基本範疇問題上並沒有成熟的共識,這些問題始終困擾著法律地理學研究者和嘗試了解法律地理學的其他學者。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年輕」法律地理學的未來也充滿著各種可能性。鑒於語境的差異和問題的多樣,與其直接判定其性質,我們不妨先將法律地理學作為一種包含可能性的多層次認知框架,該框架應當包含前述三個「問題意識」,同時也必需一些基本的預設,即承認:第一,一種社會—法律觀;第二,法律的多元性;第三,法律的社會—空間構成性;第四,多重的空間觀;第五,空間的異質性;第六,空間的偶然性;第七,空間的可變性。作為認知框架的法律地理學可能包含以下三個層次

第一,作為一種研究域的法律地理學。以一種後學科(post-disciplinary)方式看待法律地理學,將其視為以問題為導向的研究領域,淡化學科界限與問題歸屬。例如,對於區域空間權利不平等、性別空間的重新界定、公共—私人空間的邊界以及河流水域治理與保護等問題,法學研究者以參與者身份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案。法律地理學各學科參與者關注的首要問題是空間性質的辨識及其與背景制度的互動,法學研究者的重要性體現於政策與規範研究的討論中,這種討論應當基於多個替代性方案,而非將一切問題直接法律化。

第二,作為一種觀察視角的法律地理學。在法律理論具有空間包容性(spatial-inclusivity)的前提下,將法律地理學研究視為一種關於法律世界的外在觀察與描述。這種觀察和描述與「法學邏輯」並不衝突,它類似於一種反饋機制。研究者藉助地理學、社會理論、法律的社會科學等領域資源,為不同語境中的法律現象提供一種空間分析或者空間解讀。例如,關於民族區域自治、城市空間規劃以及土地管理等問題,法律地理學試圖揭示可能被規則與制度「化約」(de-contextualisation)的法律—空間關係及其中的權利/權力關係,展現多維空間中人的需要的複雜多樣性與法律實施的效果,從而審視制度之優劣。

第三,作為一種比較法方法的法律地理學。在基達的比較法律地理學(comparative legal geography)的基礎上,澳大利亞學者斯賓塞(L. Spencer)提出作為一種比較法方法的法律地理學。無論是概念、功能還是意義之比較,比較法研究都將歷史與文化因素置於首位,這也是討論法律移植問題的一貫思路。法律地理學學者認為,歷史與文化因素固然重要,但未來的比較法研究需要側重考慮環境、人與制度的互動關係,環境的多樣性以及人的多樣性等問題。將法律地理學與比較法結合的思路恰恰基於此,法律地理學關切點既涉及環境(物理/社會空間)、人(精神空間)與制度(社會空間),也涉及多樣性等問題(空間異質性與法律多元性)。在一定經驗研究積累的基礎上,這一思路或許對於反思現有法律移植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華僑大學哲學社會科學青年學者成長工程項目「法學研究的空間想像」(19SKGC-QT04)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華僑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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