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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之前,法國婦女想要再婚需等待300天!這是為何?

法國1944年賦予婦女投票權,並於1975年推出《墮胎法》,這些法令對婦女權利的推進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很少有人知道,2005年之前,法國婦女想要再婚還需等待300天。這是為何?

有人說,愛等不了。然而,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在丈夫去世或婚姻破裂後想要再婚的婦女被要求等待近10個月,整整300天。2004年5月26日關於離婚的法律廢除了所謂的等待期(《民法典》第228條)。此前,這一「等待期」是為了避免對未出生子女的父親身份產生「混淆」或「不確定性」。

一定要確保這位女士沒有懷孕,明白嗎?」現年66歲的佩西弗·奧黛爾(Persifle Odile)是一名巴黎的退休婦女,她有過兩次婚姻。「1986年,我遇見了即將成為我第二任丈夫的人,他也結過婚。在我們和前配偶分居後,我們不想立刻結婚,那是因為我不能馬上結婚。因為法律是這麼規定的,但我未來的丈夫卻沒有這個約束。周圍的人也大都覺得這很正常。」

民事登記官可以拒絕舉行婚禮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一種情況:在夫妻離婚時或在丈夫去世前一段時間內,婦女可能已經懷孕,而將來的子女有可能面臨親子關係問題。巴黎律師協會(Bareau de Paris)的律師、家庭財產法專家馬加里·吉伯特(Magali Gibert)說:「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將影響死者的遺產分配。」如果有人等不到這個期限而決定結婚,那麼,這將是一場冒險,婚姻登記官完全可以拒絕他們的婚禮。

「這是一個不可反駁的假設:丈夫就應該是孩子的父親。因此,為了避免親子身份和財產轉讓方面的問題,法國曾經對喪偶和離婚的婦女規定了這一期限。這曾經是為了保護婚姻所創造的「家庭」價值。它是從1804年《民法典》繼承下來的一套促進家庭凝聚力的規則之一:一對夫婦、合法家庭、單一血統和婚姻關係。但這有可能會扭曲事實,因為,法律認可的親子關係有時候與生物學的親子關係並不相符。

20世紀70年代初的放鬆

「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等待期限變得更加靈活。例如,婦女可以出示醫學證明,來證明她們並沒有懷孕,這樣就有權利再婚。隨著DNA測試的到來,確定孩子是不是親生的也不再是一個問題。2004年,立法者可能認為等待時限有點過時。」律師說道。這項規定在智利也已經被廢除了,時間是2020年,但這種規定在日本和穆斯林的婚姻法中仍然存在

日本法律規定:女性離婚6個月後才能再婚,這在日本被稱為「再婚禁止期限」。日本民法中之所以這麼規定,也是因為當初立法時並沒有諸如DNA親子鑒定等手段,所以給再婚女子設定了「等待期」。

2015年11月,日本岡山縣一名女子以日本民法中「女性離婚6個月後才能再婚」的條款屬於「歧視女性」為由,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訴訟,稱此條款違憲。

這種規定完全符合父權制意識形態。親子關係的控制是男性統治的核心,這種等待時限是控制女性生殖的唯一途徑。妻子和孩子是父親家庭的財產:我能把我的姓傳給他嗎?我的財產呢?這就是為什麼長期以來,女性出軌比男性出軌受到的懲罰要嚴重得多。

如果將法律規定的300天期限與社會對寡婦規定的哀悼時間進行比較,我們會發現,女性受到了雙重懲罰。「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她們不得不穿上黑色的衣服,就像是在傳達一條信息,說她們目前並不能開始一段新的戀情,一段時間的孤獨確實應該得到尊重,但這麼做是為了什麼?是為了避免讓他們遇到另一個人。

Ref:

https://www.leparisien.fr/sentinelles/jusquen-2005-les-femmes-devaient-attendre-300-jours-avant-de-se-remarier-27-02-2021-A4SOEIFXIFG6NEQSEE7DWFI2DI.php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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