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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批下來就偷偷生產煙花」,記2000年江西萍鄉煙花爆炸事故

作者:小鉗

時間:2000年8月4日下午2點45分

地點: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

2000年8月份,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上栗鎮瀏萬中路68號附近突然發出一陣驚天動地的巨響,滾滾濃煙隨即衝天而起,哭喊聲、驚叫聲瞬間亂作一片,到底發生了什麼?

原來是一輛滿載煙花爆竹葯料的小型運輸車其上的葯料發生爆炸了,根據事後統計,此次爆炸導致27人死亡、1人失蹤、26人受傷(其中2人重傷),事故點周邊有3幢5層高的樓房,爆炸之後,其中1幢完全坍塌,兩外2幢受損嚴重,此外還有兩輛汽車被炸毀或損壞。

引發這場大爆炸的煙花爆竹葯料到底是從哪裡來的?又為何突然就在此處發生了爆炸?

黃某人在內蒙古的煙花廠

黃某某(化名)本來是萍鄉市上栗縣茶果公司的一名推銷員,能說會道,頭腦活絡。上世紀80年代開始,經過同鄉介紹,他開始在內蒙古集寧等地推銷煙花爆竹產品。

1995年,經過熟人介紹,黃某某和當時擔任察右前旗公安局治安股股長的陰某某(化名)和鄭某某兩兄弟(同母異父)結識。陰某某和鄭某某一開始承包了察右前旗煙花爆竹廠,鄭某某是該廠的名義承包人,不過陰某某是實際承包人,承包期為1993年5月份到1998年5月份,總計5年。期滿的時候,倆兄弟一合計,擅自將該廠遷移到了208國道西側陰某某自建的院落內,距離集寧市(現已設區)7公里,不過在公安機關的檢查中,該廠被吊銷了有關許可證件。

1999年2月份,黃某某租下了陰某某這個自建院落,作為自己的廠址,開始和前旗供銷社協商合作開辦一家煙花爆竹廠,當時主要合作的聯繫人是察右前旗供銷社副主任劉某某(化名)。

1999年6月份,劉某某以供銷社的名義正式上報了申請建廠的報告,在該報告中頗有一些弄虛作假的材料,可謂是真真假假、虛實相間,然而有關審核單位並沒有認真審核和論證材料,就在6月底批複同意辦廠。

▲非法煙花生產作坊插圖

拿到批文之後,劉某某和黃某某等人就開始向當地公安部門提出辦理證照的申請,不過此處院落與208國道和附近高壓輸電線的距離過近,不符合建廠的安全要求,所以當地公安局並沒有同意辦證。

為此,黃某某和劉某某又聯繫租用了另一處地址,並重新向地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得到了同意建廠辦證的批複,但是上報更高一級的管理單位之後,還是沒得到批准。

注意,這時候,黃某某還是在申請建廠期間的,所以他還不具備任何的生產煙花爆竹的資質。儘管如此,在1998年上半年就開始在陰某某的院落內進行煙花爆竹試生產,到1999年年中,他更是大量採購原材料,開始組織正式的非法生產。

根據事後調查指出,黃某某分別從河北辛集、江西上栗3次採購原材料,並回購了陰某某停產之後剩餘的原材料進行非法生產,製造了大量的擦炮、煙花、禮花彈等煙花爆竹品種,將其與從江西和河北等地非法採購的煙花爆竹成品搭配在一起,向外推銷出售。

從內蒙古運到江西的原材料爆炸了

▲煙花運輸車輛插圖

廣東省江門市「6.30」煙花廠爆炸事故發生之後,各地都組織了危險爆炸物品的專項清理整頓行動,並在同年7月份查封了黃某某開辦的非法生產廠點。

當時黃某某還在江西老家,接到來自內蒙古的陰某某和木某某(化名,黃某某僱傭的會計)電話通知之後,在7月底趕回內蒙古,並通過內蒙古集寧市貨運信息中心僱傭了集寧市水利局的一輛貨車(平頭解放牌,車號為蒙J08128)來將其非法生產所需要用的貨物運到江西上栗縣城,這輛運輸車主要是運送寶馬牌轎車去廣州修理,順道接了黃某某的運貨生意,約定運費2500元。

黃某某的貨物主要是煙花爆竹葯料——硝酸鉀、氯酸鉀葯300千克、硫磺袋裝50千克、亮珠和混合葯料300千克。除此之外,還有2袋已經裝葯的10餘公分的高空禮花彈以及裝擦炮的紙盒、煙花空紙筒、包裝紙、油蠟紙等物品。這些都裝在了車廂的前部,為了防雨水、防震壞,這些葯料下方都墊了兩層紙板箱,上面也遮蓋了防水篷布。

這裡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就是,黃某某的廠子已經查封了,按理說,這些葯料他是不能亂動的,但是他仍然選擇了偷偷運走,而他開始裝貨的時候,陰某某兩次來到現場,但是他不僅沒有制止黃某某的非法行為,事後也沒有任何報告,並且還在黃某某運費不足的時候,口頭向承運車主做了擔保。

8月1日傍晚,黃某某僱傭的運輸車從集寧市啟程,經110國道抵達北京,轉107國道,途徑河北、河南、湖北、湖南等地之後到達江西。途中,運輸車在多地都碰上了降雨天氣,累計遇到的降雨時長超過20小時。

8月4日上午抵達江西上栗縣,停靠在了上栗鎮瀏萬中路68號黃某某家門口。當天中午,黃某某等人開始卸貨,他將約300公斤的混合葯料和部分包裝材料直接卸到了自家的北京凱特牌小火車上,並蓋上了篷布,然後將其開到了家門口前方6.8米處,並將其他一些葯料卸到了自己家中一層的通道里。

當天太陽很毒,溫度很高,黃某某堆放在凱特牌小貨車上的葯料在曬了半天之後,於下午兩點三刻發生爆炸,爆炸的衝擊波同時引發黃某某堆放在通道里的葯料的爆炸。爆炸之後,以黃某某的小貨車為中心,方圓100米之內的地方,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煙花爆炸事故案例插圖

爆炸的反思

這起爆炸發生的直接原因其實很清晰明了,黃某某從內蒙古集寧市非法運回的亮珠等煙花爆竹葯料由於碰上了長時間的降雨天氣,吸收了大量的濕氣,受潮之後產生了化學反應,因而不斷積累產生的熱量,加上8月4日當天中午太陽很大,直曬的溫度相當高,篷布內的溫度達到了亮珠的著火點,最終誘發了葯料之間的連鎖爆炸。

但是,看問題絕不能只看表面,至少在這事故案例上,我們能看到很多深層次的問題。比如說,黃某某為什麼能夠長期在內蒙古集寧市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呢?是管理、審批還是監督的哪個環節出問題了呢?還是每個環節或多或少都有些問題呢?

▲煙花爆炸事故案例插圖

這起事故已經過去二十多年了,但其暴露出來的問題,仍然值得我們反覆思考以及防患於未然。

主要參考資料

《化工安全與環境》2000年第47期

《上海消防》2001年相關報道

《中國新聞網》2000年11月26日 10:13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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