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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駐華法院和治外法權:作為無法之地的東方


一百一十年前,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法案,根據這項法案,一個叫做美國駐華法院的司法機構誕生了。這個法院雖然設在上海,但性質上卻同於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在「中國轄區」的美國公民(後來還包括來自美屬殖民地菲律賓的美國「屬民」,以及某些案件中從未涉足中國的美國公民)有民事和刑事的管轄權;它的上訴法院,是位於舊金山的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再往上,就是赫赫有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了。這件事聽上去十分怪異,但是細查之下,令人驚異的事情尚不止此。比如,這間法院適用的法律十分龐雜,有古老的英國普通法,有美國國會制定之法,還有哥倫比亞特區市政法典以及阿拉斯加領地法典,甚至其中有些規定在阿拉斯加已經廢除卻仍然適用於此地。如此龐雜的法律,何者當取,何者當舍,一切付諸法官裁斷,而法院實際上只有一名在任法官,彼一旦出行,法院審判活動即告中止。實際上,涉足該法院的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極不充分,就是美國人引為自豪的憲法上的正當程序在這裡也付諸闕如,以致有論者評論說,唯一不在這間法院適用的聯邦法就是美國憲法(參見絡德睦《法律東方主義》,第6、7頁,以下援引該書只注頁碼)。


以今人的標準看,此種名為治外法權的司法制度不但怪異,其合法性也頗可質疑。但在當時,這種制度卻是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內容,被視為當然,因為那古老東方乃是無法之地,出於這片土地的人民,既不知個人權利為何物,也不了解法治的真諦。支持這種判斷的,有一整套關於東方,或者,更確切地說,有別於西方的東方的知識和話語。今天,人們把這套知識和話語叫做東方主義。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薩義德著:《東方學》



東方主義(Orientalism)這個詞,自薩義德上世紀七十年代出版了與之同名的經典之作後,早已為人所熟知。按薩氏的用法,Orientalism這個詞有三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指作為學術研究的一個學科,即所謂東方學;第二層意思涉及一種思維方式,即一套以全面區辨東方 / 西方為特徵的想法;最後一層含義則指隱含於此二者中的權力話語,即「通過做出與東方有關的陳述,對有關東方的觀點進行權威裁斷,對東方進行描述、教授、殖民、統治等方式來處理東方的一種機制」,亦即「西方用以控制、重建和君臨東方的一種方式」(薩義德《東方學》,第4頁)。根據薩義德的看法,在後啟蒙時期,正是通過東方學這樣的知識和話語系統,歐洲文化才得以成功地以「政治的、社會學的、軍事的、意識形態的、科學的以及想像的方式來處理——甚至創造——東方的」(同上,第4、5頁)。薩氏在這裡沒有提到法律,但法律卻是實現殖民和統治的一種最重要的制度形式。就此而言,法律東方主義無疑是東方主義研究中一個不可缺少的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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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德睦著:《法律東方主義:中國、美國與現代法》



薩義德的《東方主義》問世三十五年後,絡德睦教授出版了他的《法律東方主義》。這兩部書在思想上的淵源關係,由書名便可一望而知。甚至,說它們講述的是同一個故事也不為過。不同的是,在絡教授筆下,故事的場景從中東的阿拉伯改為遠東的中國,登場的主角由英吉利、法蘭西換成了美利堅,主要題材也不再是東方學,而是國際法。只看本書的副標題「中國、美國與現代法」,這一改變就一目了然了。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絡德睦



美國:非領土型殖民主義和法律東方主義


照傳統的說法,當年英國在亞洲實行的是帝國主義政策,美國推行的則是自由貿易政策。但在絡教授看來,這種區分遮蔽了美、英帝國主義實踐根本上的一致性和連續性。誠然,作為起初是舊大陸秩序的反叛者,美國之為帝國不但晚出,採取的主要也不是領土殖民主義的傳統方式。毋寧說,它是借著在東方建立治外法權,成功地實現了一種非領土型的殖民主義(或稱「非領土式帝國主義」或「沒有殖民地的殖民主義」),其典範便是它在中國確立的法律帝國主義。因為這個緣故,絡氏判定美國變身為帝國主義的標誌性事件,便不是1898年美軍到達馬尼拉,也不是1854年佩里將軍抵達東京灣,而是1844年美國與清國簽訂《望廈條約》。而《法律東方主義》這本書要講述的,便是這樣「一個奇特但幾乎被遺忘的故事:在整個十九世紀,歐洲人對中國法所持的一套駁雜的偏見如何發展為一種美國的意識形態與帝國實踐,從而使得美國法在缺乏法律的截然不同的東方實施治外法權成為必要」(第2頁)。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望廈條約》



所謂法律東方主義,按絡教授的說法,乃是一套關於何謂無法以及何人並不擁有法的未被言明的文化預設。這也是近代法治話語中未被言明的核心成分,因為,若沒有一個無法的、專制的他者來陪襯,法律現代性的世界也無以確立(第9頁)。考慮到法治在現代性方案中的核心地位,把法律引入東方主義研究,其重要性不言自明。而以美國和中國為比較對象,無疑也極為恰當。因為,美國就是法治的楷模,中國則不啻是這楷模的反面,此種觀念十九世紀已然,於今仍盛而不衰,由此產生的話語實踐更是影響深遠。這些,正需要一種東方主義的分析來詳加揭示。


西方的中國形象紛繁駁雜,迭經變化,有研究者將此變化納入西方現代精神的形成過程之中,以1750年為界分為前後兩段:之前的「中國」是西方人眼中的烏托邦,之後的「中國」則是西方現代意識形態的他者(參見周寧《天朝遙遠:西方的中國形象研究》),變成「我們」西方不想成為或不承認的對象。一句話,東方迥異於西方,中國是西方諸國所不是的國家。這樣一個作為西方反面的中國形象,在孟德斯鳩、黑格爾、馬克思、韋伯這些「古典歐洲東方主義者」(44頁)的筆下日益豐滿,深入人心,進而在西方支配東方的帝國主義實踐中結出豐碩果實。這其中,就包括界定和規範近代東西方關係的國際法制度。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確認儀式



依通說,近代國際法制度始於1648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據此條約,所有國家皆享有平等主權,成為國際法上的平等主體。只不過,這裡的「所有國家」並不出歐洲範圍之外,相反,若把目光投向歐洲以外,則圖景大變。因此,絡教授援用卡爾?施密特的看法,將1492年歐洲人發現新大陸視為國際法的開端。從這個視角觀察,國際法的生長和擴展便不只是一個關於歐洲各國不斷融入平等秩序的敘事,而是一個開始基於宗教差異、後來基於文化差異排斥歐洲以外國家的故事。在此過程中,法律也不再是一種服務於普世性全球認同的手段,而是「在全球範圍內配置不同程度普世性的一種工具」(119頁)。在這方面,十八世紀下半葉方始建國的美國當然不是始作俑者,但是當它通過與清廷簽訂《望廈條約》而獲得諸多實質利益時,其手段的高明,就連一向思慮周密、極富統治經驗的英帝國也自愧弗如。無怪乎嗣後列強在與中國簽訂同類條約時,無不將美式而非英式條款奉為範本(141頁)。美國也從此成為西方在東方的法律帝國主義制度化過程中的「全球領航者」(26頁)。


絡著講述的這個「奇特但幾乎被遺忘的故事」,內容豐富,情節生動,意蘊精微,本文不能盡述,這裡姑取一節以見其大概。


美國頒布排華法案是主權權利,中國不讓美國人出廣州就是反社會行為


如前所述,法律東方主義的要旨,在於設定一個無法亦無主體的東方,進而推知識於權力,變意識形態為制度,將一套普世法律加於其上。確立治外法權,建立租界,適用領事裁判,誠為其題中應有之義,惟具體操作,臨時變化,種種細微節目,足資考辨。這些方面,絡著的描述與分析頗多可觀,而其最可稱道的地方還在於,這個東方主義的故事不是單向度的,而是多維的、流動的。換言之,這故事講的不只是東方主義話語實踐的單向展開,也是其反向展現,從而盡顯其自相矛盾的過程。於是,法律東方主義的這一面,演變成了一個美國的法律專制主義的故事,其中,意在為中國提供一種法律治理模式的駐華法院,實際提供的卻是一種「法律的專制主義」(26頁,詳158頁以下),而想要將東方專制主義臣民阻攔於美國境外的願望,更導致「美國境內某種法律專制主義的制度化」(第8頁,詳142頁以下)。以後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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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在華盛頓會見蒲安臣和中國大使館人員。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蒲安臣條約》被踐踏在地。



十九世紀下半葉,美國西部開發漸入高潮,開採礦山,修築鐵路,均對勞動力有大量需求。其時,美國與清國訂立《蒲安臣條約》(1868),允許華人移民美國,於是有大批華人勞工赴美。然而,跨大陸鐵路竣工後,加州便開始限制中國移民。對此,華人的回應是訴諸聯邦法院和憲法,維護其權利,儘管排華主張的一個重要理據是:華人天生就服從於東方專制主義,既無個人權利意識,也無法領會美國共和制度所捍衛的各種價值。聯邦最高法院回應了華人的訴求,宣布移民事務專屬於聯邦政府,各州無權處置。然而對華人來說,那只是一個「誤導性的司法勝利」(144頁)。因為該案判決實際關注的,其實是州權和聯邦權力的重新分配,而不是對華人的權利保障。相反,自1882年開始,為回應美國國內日益高漲的反華情緒和普遍的經濟衰退,國會頒布了一系列排華法案,對中國人進入和移民美國施以各種嚴苛限制。這些明顯是種族主義的法律不但對數以萬計的華人造成嚴重傷害,也直接違反了美國在《蒲安臣條約》中所做的承諾。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對美國政府這種違反國際法義務的做法,聯邦最高法院竟視為正當,而它給出的法律推理是這樣的:國會有權將外國人排除於該國,這是其主權固有之權,這種權利並非出於憲法,而是源自國際法和主權觀念本身。那麼,美國所做的國際法上的承諾呢?法院的回答是,鑒於排除「外國人」的權利屬於「主權事務」,相當於「不可讓渡」的權利,它就此議題所做的任何承諾,皆可通過事後的立法單方面撤銷。自然,法院以公允的姿態表示,中國政府若對此感到不滿,也可以訴諸外交或「任何在它看來其利益或尊嚴可能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145頁。柴禪平訴合眾國案,1889年)。可惜,在當時的歷史語境里,「主權」也好,「國際法」也好,對美、中兩國含義全然不同。誠如絡教授所言:「美國對中國人的排斥是其國家所固有的一項不可轉讓的主權權利,而中國政府為排斥美國人進入廣州以外的中國其他地域的努力,卻被視為國際社會所不能容忍的一種反社會行為。而且,雖然美國不可能放棄(即便它願意)它享有的將外國人排斥在外的本體論自由(ontological freedom),但中國簽署的依此放棄了更大量主權的治外法權條約,卻被視為中國對其擁有之『主權』的完全正當的行使」(145、146頁)。國際法的情形也是一樣。有論者指出,十九世紀聯邦最高法院就政府外交事務所做的判例,常常將國際法引為美國政府行為的權威來源,同時卻不把它視作約束政府的來源。如此,國際法被認為「既給了美國人排斥中國人進入美國的權利,又給了將中國『打開』以讓美國人進入的權利,以此使得美國能出口其(普世)價值到中國,並將中國的(獨有)價值拒之門外」(156頁。重點號系原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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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不!不!不!」



有趣的是,美國的排華立法和判例並非孤立,它們一經做出,便立即進入某種司法循環的全球鏈中,在不同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中被相互引用和強化。比如,英國樞密院就援引美國最高法院的推理來支持澳大利亞的排華立法,而美國最高法院後來又把這一澳大利亞判例用作證明其判決正當的理據;而當1892年美國國會議員格里主張延長1882年排華法案時,他的一個理由是:提議的新法案明確仿效了具有典範意義的澳大利亞排華立法。還有人注意到,在一些歐洲國家,這些針對華人的歧視性立法和判例,被用來證明限制亞洲人、猶太人以及東歐人的正當性。最後,在美國國內,由此建立起來的不受憲法制約的「無限且專制的權力」,一種東方專制主義所「特有的」標誌,除了施用於華人,也施用於領地居民(如菲律賓人和波多黎各人,儘管他們並非東方種族),施用於印第安人(「根據美國憲法的邏輯,在法律上,印第安人是他們自己土地之上的外國人」,148頁),甚至,施用於主要生活在猶他領地的摩門教民眾。這些摩門教信眾雖然皮膚白皙,但他們的生活方式,如一夫多妻或集體財產制等,卻與盎格魯-撒克遜的美國生活方式格格不入。如果不把他們視為「身披美國人外衣的『真正的』東方人」(148、149頁引塔波特語),美國人的自我認同當如何維持?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中國人必須滾!」



向發展中國家「輸出」法律:沒有殖民者的殖民主義


按法律上的分類,排華法案及判決均屬美國國內法,在遙遠的中國建立治外法權則屬於國際法,兩者領域不同,法理各異,涉及的對象和要解決的問題也不相同。但從法律東方主義的角度看,它們乾脆就是同一個故事的展開。在這個故事裡,作為他者的中國和中國人只是配角,甚至客體,但這個配角或客體卻不是可有可無。藉助於制定和實施排華法律,美國完成了對其國家的主權建構;通過在中國建立治外法權,美國實現了它的帝國構想。而比這些更重要的是,通過把中國界定為無法之地,把中國人視為不具個人意識的非主體,美國和美國人最終確立了自己作為自由、民主、法治楷模的世界形象。即使是在治外法權、排華法案都已成為歷史陳跡的當下,這種世界形象依然屹立不倒。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1882年的政治漫畫:中國人被擋在自由的金門之外。



上述情形意味著,法律東方主義並未隨舊的治外法權的終結而終結,它依然存在,依舊支配著人們關於法律的想像,只不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它採取了一種更為曲折、更加隱晦,但很可能也更加堅實的方式。比如,《排華法案》雖已廢除,但是相關判例仍然有效,因這些判例而確立的絕對權力依然存在,只是其對象先後變成了激進主義者、同性戀者(1950年代)和恐怖分子(今天)。不僅如此,基於此類判例而產生的憲法法理學還延伸至諸如行政法這樣極為重要的新興法律領域,並在更廣泛的範圍里產生若干令人憂慮的後果(228-231頁)。更不用說,通過:一,建立海外軍事基地的全球網路;二,單方面擴展其國內立法的治外適用範圍;三,發揮一套國際機構,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貿易組織等的全球影響力,當下美國法域外帝國的身形依然清晰可辨(203-207頁)。不過,在絡教授講述的這個當代法律東方主義的故事裡,最精微也最動人心魄的部分恐怕還不在此。在以「沒有殖民者的殖民主義」為題的結語一章,絡教授寫道:「作為自由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制度全球化的結果,法律東方主義的話語在今日的中國與在美國一樣盛行。如果治外法權帝國主義乃是一種沒有殖民地的殖民主義,那麼我們可將中國現代法律改革的諸多方面看作是一種沒有殖民者的殖民主義。」(198頁)法律東方主義魔幻般的支配力在這裡真正顯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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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入WTO。



美國向發展中國家「輸出」法律,這種嘗試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的法律與發展運動中就有過一次。如今,人們正遭遇另一波同樣是源自美國的現代法浪潮,這次浪潮挾歷史終結論的滾滾雷聲而來,一路摧枯拉朽,勢不可擋,而在古老中國上演的法制 / 法治發展,或許是整部大戲中最氣勢磅礴的一幕。其中,中國在千禧年伊始被批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又可以被看作是戲中的一次高潮:一份史上最長的入世議定書,其中充斥旨在重組中國經濟與法律體系的前所未有的特定指令,其數量與質量均超出對WTO任一其他成員國的要求,為此,世貿組織甚至超越了「它自身的憲法規則」(206頁)。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始終未能擺脫「無法者」的身份,它要獲得接納就須要成為「有法者」。如今,中國仍然身處這一通常被稱為「轉型」的過程之中,而「轉型」在這裡隱含的意思是:「現在無論中國可能採取何種不同的形式,這些形式最終皆非真正的形式。中國將一直處於轉型過程中,直到它實現充分的『現代化』。此外,『我們』並不處於轉型之中,在此種限度內,這就意味著『我們已經到達』了最終目標:一個(高度理想化的)美國式的市場經濟。」(207頁)其實,我們若放寬視界便不難發現,「轉型」的歷史至少自清末就已開始,且成績斐然。今日之中國,無論在國家還是個人層面,都已在相當程度上權利化和法律化了。而在絡教授看來,比之法律制度的移植,此一將法律主體甚至政治主體殖民化,從而創製出崇尚法律並依法律方式構想政治的中國主體的大工程,才是現代法事業最大的成就(208頁)。


這是不是說,中國百年來的現代化之路完全是一個錯誤的選擇,權利化和法律化帶來的只是奴役而不是解放,或者,中國人根本就「無權」法律化和權利化?當然不是。那麼,這個法律東方主義的故事要告訴我們的究竟是什麼呢?


解構本質主義的二元論:在慣常範疇之間和之外尋找新主體


從認識論角度說,比較、區辨、他者化,這些是人們認識和把握世界的基本方法,這個意義上的「東方主義」原是一種普遍現象,見諸世界的不同文明和人群。問題是,經由東方主義形成的各種知識和話語往往以客觀真理的面目呈現,隱含其中的意識形態和權力關係更是隱而不彰。因此,東方主義研究的第一要義便是要指出此類「真理」的建構性,進而揭示其中隱含的意識形態和權力關係。就此而言,絡著的宗旨與其說是要糾正人們關於中國法(也是美國法)的錯誤認識,不如說是要理解歷史如何塑造了這一知識領域,以及這一知識帶來的種種後果。借用格爾茲的觀念,法律是「構想現實世界的一種獨特方式」,而在西方歷史上,法律構想世界的最重要的他者便是東方,法律東方主義便是這種構想所採用的話語(第2頁)。於是,關於中國,便有了這樣一個被廣泛傳播和接受的「事實」:法律與中國無緣,中國文化與政治的一個決定性特徵便是無法(第3頁)。自然,對任何一種稱得上是嚴肅的思想來說,類此說法不能不加以限制和說明,因為沒有人能否認這一事實:中國法淵源久遠,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典籍更是浩如煙海。對這一事實的解釋是:這些所謂「法」其實並非真正的法,因為它們或者是殘缺不全的(沒有民法),或者是實質的非理性的(韋伯的標準),或者不能約束國家、維護自由(法制而非法治)(參見12頁)。靠著類似這樣的方法,一系列西方與東方、美國與中國之間的二元對立便整齊地建立起來了。比如:美國人崇尚法律,中國人服從於道德;美國實行法治,中國實行人治;美國民主,中國專制;美國人富於個性,中國人盲從;美國社會是進步的,中國社會則靜止不變。由此描繪出來的圖景不但具有整全性,環環相扣,而且具有純粹性,無一絲矛盾在其中。既然特殊的、不可欲的價值都被歸諸中國(他者),普世的、可欲的價值便都在美國(「我們」)這一邊了(參見56頁)。以流行的法治話語為例。冷戰結束後,「法治」名聲大噪,與自由、民主、市場經濟一道,被奉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價值。然而何為法治,人們難以達成一致,倒是在法治不是人治這一點上,大家分歧最少。然而,具有形式上的對稱關係的這對範疇,在歷史意義上並非中性,在文化意義上亦不能等同。簡單地說,法治被認定是西方的、現代的和普世的,人治則被判定是非西方的、傳統的和特殊的。兩者不但涇渭分明,而且截然對立。但事實是,法治與人治的矛盾是內在的,存在於任何社會,包括像美國這樣被認為高度法治化的社會。自法律現實主義出現之後,美國人,至少是有知識的美國人,當然都了解並能接受這一點。只是,當面對中國這樣一個他者的時候,他們的評判又很容易變得黑白分明。法律的矛盾既然無法消除,只好通過把對立面放逐到他者國度的辦法來加以控制(參見14-16頁)。然而,正如絡著所描述的,當美國法和中國法在歷史中相遇,由法律東方主義構建出來的黑白分明的純粹性卻無法維持。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啟蒙時代,歐洲人眼中的孔子。



著眼於方法論,我們可以說,法律東方主義,或者更一般地說,東方主義,秉持的都是所謂本質主義的二元論。西方與東方,美國與中國,都因為其固有且不變的本質上的差異而彼此有別。有意思的是,這種東方主義的認識模式並不必然導出對東方的負面評價。在啟蒙運動早期以及更早時期,西方人描述(想像)中的中國是被高度理想化的。而在這一形象完全被顛倒的今天,藉助於同樣的認識論框架,東方也同樣可以重新確立其「主體」地位。比如,通過把鴉片戰爭確定為中國近代史的開端(一種東方主義敘事),構造一段「中國人民站起來了」的尋獲主體性的歷史。或者,強調和高揚「亞洲價值」,把東方從被改造的客體轉變為自足的主體。只是,如此建構起來的主體仍然是扭曲的,因為這種主體是按照西方的東方想像被預先規定的。正是著眼於這一點,絡教授努力探求並倡導一種比較研究的倫理,這種倫理不是為了規範已經被預先設定了的主體,而是用來規範主體形成的條件。為此,他打破了人們熟悉和慣常使用的範疇,在這些範疇之間和之外去尋找新的主體。比如,他重新講述了中國親屬法和美國公司法的故事。按他的講法,中國親屬法在歷史上發揮了現代公司法所具有的許多功能,更重要的是,當代美國公司法的許多方面可以很容易地類推適用於親屬法的規範。這是一個把中國親屬法解讀為某種公司法,同時將美國公司法的某些方面解讀為親屬法的思路。其最終答案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亦此亦彼的(詳第三章)。這種去中心化的策略消解了普世與特殊之間的對立,使關於某種新主體的構想成為可能。而這種可能性正是他在中國當下的法律與社會變遷中去著意發掘的。


批判歐洲中心主義不等於倒退到中國民族主義


在聚焦於當代問題的最後一章里,絡教授延續了之前對親屬法和公司法的分析,以期發現一種可能的新的公司主體。他發現,當下中國存在一個融合了儒家自我、社會主義自我以及自由主義自我的主體結構,它超越了西方式的國家-個人的公私二分。同樣,他還注意到,慣常合法與非法的二元規則結構遠不足以涵蓋中國紛繁的社會現實,相當領域範圍內的活動似乎應被描述為不法的(unlegal)、非關法律的(nonlegal)或超逾法律的(extralegal)。在許多人看來,這些依正統理論難以解釋的現象只是一些「例外」,並無理論意義。說到底,中國所發生的一切,除了證明已經在西方實現了的普世性,別無意義。但在絡教授看來,正是這種東方主義思想方法扼殺了人們的想像力,以至於人們只能在「理想化的自由個人主義與東方專制主義的社會主義變種之間做出一種虛假的、可預知的意識形態『選擇』」(212頁)。其實,他並不否認權利話語在今天中國具有的政治和經濟方面的積極意義,他只是要提醒人們,權利的自由僅僅是一種自由,而非自由本身,因此,我們不應放棄其他種類的自由。他又引用另一位中國法研究者的話說,相對於不斷提出那個支配中國法研究的形而上學問題:「中國有法治嗎?」「我們」應該問的是:「中國應當存在與我們當前構想的概念一樣的法治嗎?」(59頁)由此,他構想了一種依「中國普世主義」方式重塑法治的可能性,他把這種可能稱之為東方法律主義。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蘇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資源》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姚中秋著:《儒家憲政主義傳統》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這一轉變不但意味著對東方主義的超越,更意味著中國主體性的產生,而這恰也是當下中國社會內部愈來愈響亮的一種呼聲。絡教授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他提到若干中國讀者熟悉的作者和說法,有關於法律的「三個至上」理論,有法治的本土資源論,有儒家風格自由主義的民權說,還有視野更為宏闊的儒家憲政方案。但這些恐怕還不是他所說的法律東方主義的成功範例,而只是「使用法律理論做武器」的若干事例(221頁)。這些事例的一個共同點,是它們都試圖抵抗流行的法律東方主義話語的壓迫,主張中國的主體性。然而,無可否認的是,這些理論不但來源不同、實踐含義不同,甚至目標也不一致:它們確實都想要確立中國的主體性,但它們所想的並不是同一個中國!正如法律東方主義可以有不同的運用,中國主體性的含義即使對中國人自己也不相同。記住這一點,我們就不妨重新去看待和評估諸如中國加入WTO這樣的事件,或者重新去理解和定義中國的「轉型」。在此,我們不妨本此想法,對絡著中譯本出版的意義做一點預判。



從法律東方主義到東方法律主義:超越東西方二元對立


薩義德



數十年前,薩義德談到《東方學》在被接受過程中遇到的誤解,其中最大的誤解莫過於把他的觀點視為一種「反西方論」。這種看法一方面把東方學視為整個西方的隱喻或縮影,進而認為「整個西方就是阿拉伯和伊斯蘭或者伊朗、中國、印度和其他許多遭受西方殖民和偏見的非歐洲民族的敵人」;另一方面又認為,伊斯蘭是完美無缺的,《東方學》所為就是對伊斯蘭主義或穆斯林原教旨主義的支持(《東方學》425頁)。在一種較為溫和的意義上,類似情境(只需把阿拉伯換成中國)未必不會成為這本《法律東方主義》遭逢的命運。絡教授自己就引用某位中國學者的看法說,[當初]對歐洲中心主義的批判傾向於倒退到中國的民族主義。而在官學兩界競相鼓吹主體意識、社會上民族主義情緒高漲、各色帝國主義陰謀論流行的今天,這種傾向只會有增無減。而一旦落入這樣的語境,絡著、也是當年《東方學》力圖要破除的本質主義的二元對立,恐怕不是被消除,而是愈加強化了。然而,換一個角度看,經歷了數十年快速發展、如今正在重思以往展望未來的中國,正需要不只是針對他者、而首先是針對自我的真正有力的批判意識去拓展其想像力。就此而言,絡著的引入可以說正逢其時。所以,可以預想,關於絡著以及其他同類敘述,會有旨趣不同的詮釋,這些不同的詮釋最終又會被編製進不同的更大的敘述當中,成為構築新的中國主體性的思想資源。此時,我們需要牢記並時時提出的仍然是這樣的問題:誰的中國?誰的主體性?


本文載2016年10月9日《東方早報·上海書評》,原標題為《有法與無法》。


轉自澎湃新聞:http://www.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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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法西斯主義是否有所抬頭?
民粹主義席捲全球,西方世界「向右轉」恐怕不是問號
徽州丨中國最懂極簡主義的地方。
從西方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派別的劃分看二者的涵義和關係
中國外交家為朝核問題指明方向:美國需要走出霸權主義思維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