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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懷孕後被勸離職,弱勢群體該如何維權?

前兩天微博上一個某HR爆出「新招進女員工高調宣布懷孕,老闆半夜臭罵逼瘋人事」的消息,這和之前的女員工懷孕被辭退的消息不同,弱勢群體成了企業,詳情如下:


姐們兒做HR,前段時間她招的一個已婚未育女員工,昨兒高調宣布懷孕,領導大半夜給姐們兒打電話,把她臭罵一頓。今兒大早上姐們兒問我怎麼跟對方談比較好,我大概給了幾點建議,她去談了,剛才又微我,說快被氣死了。最初那人來的時候信誓旦旦承諾幾年內不會要孩子,她出於對對方的信任,以及想給對方一個機會,才將她簡歷通過。入職後這女員工各方面表現可圈可點,不會太優秀但也絕對算得上合格員工,原本想長期栽培,結果這一懷孕,把姐們兒扔進去了(當初老闆提出過類似疑惑,是姐們兒力薦才讓通過的,原本當時這職位還有一男性競爭,老闆的意思是想要那個男的)


剛才給我說,對方態度很不好,揚言自己的確信守承諾了,懷孕純屬意外,還說她也不想懷孕,但既然懷了就得生下來,不同意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哪怕公司給一個月補償也不同意),任憑姐們兒怎麼說都沒用

一個求職者為了通過面試拿到Offer向企業保證了無法控制的事情,當事情發生了卻死活不認了(給補償也不行),那麼只能企業自認倒霉么?如果這樣,做個極端的假設,招進來5個女員工都宣布懷孕,那企業就不用辦了,各個都是把工作當成懷孕期間散心的地方,一不爽了就請假,你還不得不批,那企業辭退她的做法對嗎?


答案是:正確。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就說明,該條限制僅僅使用於勞動合同第40條和41條。第40條是員工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以支付代通知金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第41條規定的是單位經濟性裁員。


現在員工處於試用期,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而42條的限制性規定對39條是沒有約束力的。所以,即使懷孕,其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照樣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合同。


女員工懷孕後被勸離職,弱勢群體該如何維權?



所以辭退就對了,這種就是來碰瓷的在信任已經出現了很大的危機了,留在公司即便是能力還不錯也不能用,有句話叫做和合適的人一起做事,而不是最牛逼的人在一起做事


這時候肯呢過有人會罵了,你怎麼不考慮女人們的權利?


來來來,那就說說什麼情況下女生屬於弱勢群體需要支持。

第一種情況:已經是在正式員工的前提下以懷孕為理由辭退員工。


第二種情況:已知員工懷孕在面試時仍錄取的,後以各種理由避免產假支付工資的


這兩種情況都是有法律可以作為依據來維權的,所以你會看到很多女員工在懷孕期間上班都會有特殊照顧的,譬如可以遲到早退,懷孕的女員工需要得到尊重和照顧,前提是值得,如果以「我就是來騙入職的,你就是不能開了我你能拿我怎麼辦?」的態度來糾纏此事的,大可不必。


最後,祝所有的(女)員工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自重,也祝所有的企業能更好的處理員工關係,解決不了的,走法律程序啊(呵呵)


和講理的人講人情道義,和不講理的人用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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