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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如何認定和取證?

重婚罪如何認定和取證?



案例1

小趙與妻子小蘇感情一直不和,後來單位新來了一位同事小玲,因為工作需要小趙和小玲經常加班到很晚,一來二回兩人產生了好感。後來兩人開始談起了戀愛。於是小趙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和妻子小蘇兩人感情不和,要求法院判決兩人解除婚姻。


一審判決雙方離婚,但小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審判決下來以後,小趙認為法院已經判決自己和妻子離婚了,而小玲又催著和他結婚,於是小趙決定和小玲去登記結婚。


登記處的工作人員詢問小趙是否已經離婚,小趙拿出離婚判決,說法院早已經判決自己離婚,而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也沒有仔細看判決是否生效,就辦理了小趙與小玲的婚姻登記。


當小蘇知道丈夫小趙與小玲登記結婚的事情後,氣憤難平一紙訴訟又將丈夫以重婚罪告上了法庭。

案例2


大志經人介紹與張某相識相戀,同年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前期雙方感情很好,但到張某生孩子後雙方為了孩子問題經常發生爭吵。


在一次激烈爭吵後張某賭氣離家外出打工。後結識劉某雙方產生感情並同居生育一子取名劉天。張某返鄉要求與大志離婚。


大志得知張某在外與人同居生子後非常憤怒,大志以張某犯重婚罪為由向當地法院起訴。


法院以張某在其婚姻存續期間雖與他人同居生子,但並未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未辦理婚姻登記,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構成重婚罪依法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案例一中,小趙是否構成了重婚行為?與第三者的婚姻是否為無效婚姻?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重婚的行為界定為: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即構成重婚;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結婚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姻後事實婚姻;


三、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小趙與小玲登記結婚時離婚案件處於上訴期,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婚姻關係並沒有解除,因此,這個案件可以理解為在小趙與小蘇婚姻存續期間小趙又與小玲登記結婚,這就構成了重婚行為,屬於無效婚姻。

案例二中,張某與劉某同居並生有一子,但為何沒有構成重婚?


張某跑到外地與他人同居生子,如果其與同居人是以夫妻關係正式生活的屬於事實婚姻,其行為構成重婚罪。


如果其僅是與同居人共同生活,並非對外聲明是夫妻關係則屬非法同居;雖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構成重婚罪。


本案中大志與張某為合法夫妻關係,張某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劉某同居生子,但對外並未聲稱是夫妻關係也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依據上述分析僅為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求,因此對張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處刑。



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如何收集?


認定重婚罪需要的證據: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 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取結婚證的:這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同居場所鄰居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簡訊等等證據都可。


在確定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後,就可以有針對性的選擇收集對方重婚的證據了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結婚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重婚罪如何認定和取證?




包養「小三」是不是都構成重婚?


有人問,既然前婚是登記婚姻,後婚不管是登記婚姻還是事實婚姻,都會構成重婚罪,那當下那麼多的「小三」現象,原配豈不是可以一網打盡?


丈夫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小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兩人不是都構成重婚罪了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對待小三直接報案不就行了?


可惜,這是理想狀態,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小三」現象都可算做事實婚姻的,因此包養小三並不全會構成重婚罪。


事實婚姻有兩個關鍵特徵: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同居」。以夫妻名義是指對外宣稱是夫妻,以夫妻名義處理日常事務等,如私下互稱「老公」「老婆」並不能算是以夫妻名義,只有公開互稱「老公」、「老婆」才算。


同居是指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包養「小三」,幾天去一次,一次去一晚或者幾個小時,然後離開,這並不能算是同居,只能認為是臨時姘居關係。


因此,現實中的「小三」很多都不能被定義為「事實婚姻」也就無法被納入重婚罪的打擊範圍了。



遇到重婚該怎麼辦?


也許很多人認為重婚罪必須當事人親自去法院告,否則法院是不予追究。其實這是個誤區,在法律上,重婚屬既可自訴、也可公訴。


由於重婚者公然漠視、挑釁我國現行法律,有損法制威嚴,且造成一系列社會後果,人人可以舉報。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接到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重婚案件的檢舉後,均應當受理。然後立案偵查,對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此外,由於重婚罪最多只能判有期徒刑二年,所以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無需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也是為什麼重婚罪被誤認為只有當事人才能告的重要原因。



法律拓展


重婚不僅可能面臨牢獄之災,還會因此在離婚中盡佔下風。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與有配偶者結婚的一方不用擔心後半生被這段婚姻所困擾,因為重婚是屬於無效婚姻。所以下次結婚,依然屬於首婚,而不算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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