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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立憲,給了民眾哪些自由和權利?


本期責編:諶旭彬


後台一直都有很多相當有價值的質疑和提問;但因精力有限,之前對這些問題多沒有回復。時日漸久,慚愧亦深。雖然精力仍然有限~但還是決定把「編讀往來」做起來。同樣,因為精力仍然有限~「編讀往來」非定期~請多多諒解。歡迎諸君多多提問和質疑(雖然有些問題筆者未必回答得了~)。本期回復三個問題。


▼問題一▼

實在無法理解他(汪精衛)投敵的作法。按說他在蔣之下當老二,投敵不也是個無實權的老二?這權力欲無法自圓其說啊。


▼編輯回復▼


「在蔣之下當老二」與「投敵做無實權的老二」,似不能直接拿來作對比,進而展開評價。因為汪精衛自重慶出走,其初始目的,並非去淪陷區投敵成立偽政權,而是欲在大後方成立新政權,以主和的政治立場,與主戰的重慶分庭抗禮。


汪的「和平運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1938年5月份之前,汪氏的「主和」活動局限於重慶國民政府內部,其主要措施,乃不斷遊說蔣介石,希望蔣能夠接受自己的意見。但蔣對抗戰的理解與汪有極大分歧,汪最終對蔣「絕望」。


2、第二階段,大致自1938年5月至12月汪氏出逃河內止。汪的著力點轉向在重慶國民政府之外另起爐灶。該年5月,日本宣布「不以國民政府為對手」,要求蔣介石下野,並有意讓唐紹儀出面組織新政權,並以該新政權為「中日和談」對象。汪即表示「從前日本是不以蔣政府為對象的,現在日本僅主張不以蔣個人為對象了。只要少川先生出來與日本談判,蔣的下野,是不成問題的。我只要國家有救,甚麼犧牲都可以的」。稍後,汪進一步組織「第三勢力」,積極與日方接洽,日方對此也頗感興趣,影佐禎昭曾對汪之親信高宗武說:「可否請蔣委員長下野,由汪主席出任負責。」廣州、武漢相繼失陷後,汪對抗戰前途更加悲觀,至11月底,遂下心逃出重慶,在大後方的雲南、廣西等非淪陷區另組新政權,以實現「中日和平」。汪欲在大後方另立新政權,與重慶國民政府當時內部主和派甚多有重要關係。四川軍閥王陵基、潘文華、鄧錫侯、雲南軍閥龍雲、政學系張公權、程天放,以及陳立夫、陳果夫兄弟等,都曾在1938年有過主張「中日和談」的言辭。但汪氏出走至河內後發現,原以為會響應「和平運動」的軍政要人如何應欽、陳濟棠、龍雲、何健、張發奎、張道藩、王世傑等,俱都毫無動作。


3、第三階段,即汪選擇到淪陷區組建傀儡政權,至1944年汪氏死亡。


綜上,汪的投敵,乃是漸進之結果,而非初始之成案。其自重慶出走時,並無意去淪陷區做「無實權的老二」。汪誤判形勢,以至於讓自己騎虎難下,最後選擇赴南京投敵,是一個動態的、複雜的過程。其實日軍代表如今井武夫等人也不希望汪將他的新政權建在日佔區。在回憶錄里,今井武夫說道:「本來在重光堂會談時,高宗武主張建立政權要避開日本軍佔領區,儘可能地選擇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等日軍未佔領的地區,由汪派軍隊加以佔領,建立與重慶的抗戰政府相對立的國民政府,(若非)這樣的話,恐怕將會淪為所謂的傀儡政權,與過去的臨時、維新兩個政府毫無二致……即使如汪所主張的那樣,對重慶方面可以做些工作,促使改變他們的抗戰政策,但是汪政權本身已成為傀儡政府,連他本人也難免被視為賣國賊而遭受國民大眾的唾棄。」汪不顧重慶國民政府及日方代表今井武夫等人的反對,堅持要去南京建立偽政權,其內心世界究竟如何思慮,今人亦只能見仁見智揣摸。但也正因為日方對汪在日佔區建立新政權不感興趣,汪在與日方的談判中作了不少的讓步,連青天白日旗亦未能保全(加了一條「豬尾巴」)。


清廷立憲,給了民眾哪些自由和權利?

圖:1940年,日佔時期廣州的制旗鋪,正在製作汪偽政權版的「青天白日旗」,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旗幟上的「和平建國」豬尾巴。


▼問題二▼


所謂立憲本來是社會各階層權利責任的契約,但清廷立憲就是謀求江山永固的手段,他們和日式立憲本來就是八杆子打不著的事,是後人一廂情願的想像。我讀書少,問一下《欽定憲法大綱》是怎麼規定民眾的權利的?


▼編輯回復▼


《欽定憲法大綱》全文不長,先原文照錄於下:

君上大權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一、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一、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一、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一、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一、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製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一、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一、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一、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一、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一、在議院閑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一、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一、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臣民中有舍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一、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一、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一、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一、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一、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一、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一、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據《大綱》第二部分,民眾有出任文武官吏及議員、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不受法外之權侵害等權利。但須注意的是,朝廷強調的乃是「法律範圍以內」,而在1908年8月出台《欽定憲法大綱》之前,朝廷已出台法律對上述權利作了界定。


1908年初,學部秉承朝廷諭旨,頒布《學部咨大學堂文》,明確規定學生「不準干預國家政治,及離經叛道、聯名糾眾、立會演說等事,均經懸為厲禁。」


稍後朝廷又頒布《大清報律》,決定對報紙內容實行事先檢查制度。且嚴禁報紙刊載「詆毀宮廷之語,淆亂政體之語,擾害公安之語」,違者「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監禁」,報紙則「永遠禁止發行」。此律引發報界恐慌,《公論新報》哀嘆「吾國政府未嘗自束於法律之中,而僅僅苛責於吾民一方面」;《大公報》則悲觀預料「(報律一旦推行)報界言論自由之靈魂將飛散於雲霄之外」;《申報》則激烈批判:「(報律頒布後)則吾國真為無輿論之國」。


同年頒布的《結社集會律》,內稱「凡宗旨不正、違反規則、滋生事端、妨害風俗者,均在取締之列」,亦即賦予了朝廷隨意取締任何結社、集會活動的權力。


簡言之,所謂民眾擁有出任文武官吏及議員、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不受法外之權侵害等權利,只是紙面上的權利罷了。


清廷立憲,給了民眾哪些自由和權利?


圖:欽定憲法大綱


▼問題三▼


的確,沒有組織的民眾就是群氓,在社會運動變革中是沒有力量的。但是請問小編,就是清廷搞的到底是不是日式立憲,還是連日式立憲都不如?再一個現職的官僚在這個變革中充當了什麼角色,有沒有可能是皇權在名義上稍微收縮了一下,但是現職的官僚把控著舊權力不放,才導致咨儀局變成一個只能發牢騷的地方?如果當時的中國變成一種開明專制的制度,對皇權,官僚,士紳是不是一種好的選擇?我倒覺得清廷當時的那種外強中乾的狀態,清廷應該聯合士紳,約束官僚——各省的總督,才是可行的改革,結果變成官僚聯合士紳,推翻了清廷。


▼編輯回復▼


其一,清廷立憲所參照的範本,乃是日式立憲。但因前提迥異,其實質確實連日式立憲都不如。「日式立憲」亦即明治維新的核心是「廢藩置縣」,即把權力從地方(諸藩)收歸中央,重建中央集權。但清廷的情況,與日本大不相同。明治維新前的天皇只是擺設,清廷卻是古老的君主集權體制;就君主立憲的客觀需求而言,天皇確實需要增強一些權力,而清廷的君權則嚴重過剩(雖然晚清地方督撫崛起,建樹頗可觀,但就「法理」而言,這些督撫的權力仍建築在傳統的君權專制模式之下,紫禁城的一道諭旨,即可使其功業垂成,幕僚星散,曾國藩、李鴻章、張之洞均有過此類經歷)。《欽定憲法大綱》中,「君上大權」被推至巔峰,不受任何約束(不但事事「議院不得干預」,連立法權及司法權也被置於君權之下),實較日式立憲有過之而無不及。


其二,「現職官僚」是一個很寬泛的指稱。如果把它縮小為地方督撫,則事情可以更容易看清。1906年,載澤在呈遞給慈禧的《奏請宣布立憲密折》中,曾明言:本次立憲,「憲法之行,利於國,利於民,而最不利於官」。為何最不利於官?載澤解釋:「蓋憲法既立,在外各督撫,在內諸大臣,其權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優。」為何內外各官員的權、利皆不如往日?載澤解釋:


「以日本憲法考之,證以伊藤侯爵之所指陳,穗積博士之所講說,君主統治大權,凡十七條:一曰,裁可法律、公布法律、執行法律由君主。一曰,召集議會、開會、閉會、停會及解散議會由君主。一曰,以緊急敕令代法律由君主。一曰,發布命令由君主。一曰,任官免官由君主。一曰,統帥海陸軍由君主。一曰,編製海陸軍常備兵額由君主。一曰,宣戰、講和、締約由君主。一曰,宣告戒嚴由君主。一曰,授予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由君主。一曰,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由君主。一曰,戰時及國家事變非常施行由君主。一曰,貴族院組織由君主。一曰,議會延期由君主。一曰,議會臨時召集由君主。一曰,財政上必要緊急處分由君主。一曰,憲法改正發議由君主。以此言之,凡國之內政外交,軍備財政,賞罰黜陟,生殺予奪,以及操縱議會,君主皆有權以統治之。論其君權之完全嚴密,而無有絲毫下移,蓋有過於中國者矣。……立憲之利如此,及時行之,何嫌何疑?」


「利於國」,自是指利於皇室;「利於民」,如前所述,民眾擁有的權利均只是紙面上的權利;惟「最不利於官」一語,載澤說得極為精準。受載澤密折鼓舞,慈禧於1906年9月1日宣布「預備立憲」,9月2日即宣布改革官制,計劃以「立憲」之名,自地方督撫們手中「合法」奪權,史稱「丙午官制改革」。載澤、端方在奏請改革官制的摺子里說得很明白:「循此不變,則唐之藩鎮,日本之藩閥,將復見於今日」。但督撫們的集體抵制,卻又導致「丙午地方官制改革」流產。


綜上,就「問題三」諸小問題逐一言之:


1、地方督撫在清末立憲中,與朝廷的利益是背道而馳的。在立憲改革中,皇權並未「在名義上稍微收縮了一下」,相反,是極大的擴張。「現職的官僚把控著舊權力不放」,實際上是在抵制皇權的擴張。


2、按地方督撫的想法,地方咨議局應該成為一個能夠賦予地方督撫權力合法性的「立法機構」,但皇室對此高度警惕,一再下達諭旨,申明咨議局「僅為一省言論之匯歸」,既非監督機關,更非權力機關,而只是一個「牢騷機關」。各省咨議局之所以能掀起四次具有全國性影響力的要求召開國會的請願上書運動,恰因背後有著地方督撫的支持。


3、走開明專制之路,確實是一個很好的選擇,皇權在法理上需要收縮、官權(地方督撫)紳權(咨議局)在法理上需要擴張。可惜清廷高層走的路徑完全相反。紳權並非天然傾向於地方督撫或者傾向皇權,本可充當皇權與官權之間的緩衝與潤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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