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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書的對與錯引起的哲學思考

偷書的對與錯引起的哲學思考



對與錯

[美]托馬斯·內格爾


選自《你的第一本哲學書》

偷書的對與錯引起的哲學思考


偷書的對與錯引起的哲學思考



假如你在圖書館工作,負責檢查是否有人偷書,而你的朋友看上了圖書館裡一本珍貴的參考書,想要據為己有,讓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他把書拿走。你可能會猶豫不決,原因很多:你也許害怕他會被抓住,那時候你們就都吃不了兜著走了;你也許想要把書留在圖書館裡,以便自己能夠查閱。


但是你也可能認為,他的要求是錯誤的:他根本不應當做這種事,你也不應當幫助他。如果這樣的話,你的意思是什麼?如果你的想法是正確的,那麼又是什麼使它成為正確的呢?


「這是錯誤的」並不只是說,這是違反規定的。可能會有一些壞的規定,禁止本身沒有錯的事情,例如某些國家的法律禁止批評政府;也可能有一些壞的規定,要求實行本身就不對的東西,比如有些法律要求在飯店和旅館實施種族隔離。對與錯和是否違反規定是兩回事。否則的話,人們就不能和評價行為一樣,評價一條規定是對是錯了。

如果你認為幫助你的朋友偷書是不對的,當你做這種事的時候就會覺得不舒服:雖然你不願意拒絕幫助朋友,但是在某種意義上你並不想做這種事。那麼,不願意去做它的原因從何而來?這種想法的動機是什麼?也就是說,這種想法的背後有什麼理由?


說某種做法是錯的,在不同情況下會有不同的原因,但是在這個案例中,如果需要你解釋這一點的話,你可能會說,幫助你朋友偷書對於其他的讀者是不公平的,他們可能也和你的朋友一樣需要看這本書;而如果把這本書放在閱覽室里,那麼想要看的人就都可以去看了。你也可能覺得,讓你的朋友拿走這本書就對不起你的老闆,他付給你薪水就是讓你防著別人偷書。


這類想法考慮的是行為對他人的影響,並不一定是直接影響他人的感受,因為他們可能永遠也發現不了書被偷了,但總之是對他人的某種損害。一般說來,認為做某事是錯誤的,考慮到的不單是這件事會影響做這件事的人,還有它會影響到的其他人,並且其他人如果發現的話,不但不會喜歡,還會儘力反對。


但是假設你對朋友說了這些道理,然後他說:「我知道圖書館館長不希望有人偷書,其他幾個讀者要是發現他們要看的書沒了,也會很不高興,但是誰在乎他們呢!我就是想要這本書,我幹嗎在乎他們高不高興?」


你之所以要論證這是錯誤的,就是要給他一個不幹這件事的理由。不過要是某人根本不把其他人當回事,假如他能夠逃避懲罰的話,他又有什麼理由控制自己不去干那些通常被認為是錯誤的事呢?他有什麼理由不去殺人放火、坑蒙拐騙?如果他通過這種方式能夠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為什麼不應當這麼做呢?而且,如果沒有理由可以解釋他為什麼不應當這麼做,那麼說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意義又何在呢?

當然,絕大多數人都在某種程度上在乎別人的想法。但是即使有人不把別人當回事,我們多半也不會認為他因此就可以不用遵守道德了。若有人只是為了偷一個錢包而殺人,而把受害人視為草芥,他不能因為冷血就被原諒。他不在乎別人這一點並不能為他的行為做辯解:他應當在乎。但是為什麼呢?


對這個問題有許多種嘗試的回答。其中有一類回答是試圖找出這個人所在乎的某種東西,然後把這種東西和道德聯繫起來。例如,一些人相信,即使你在世時做盡惡事,還能夠逍遙法外,逃脫法律和他人的懲罰,但是這些行為違反了上帝的誡命,因而在你死後,上帝就會懲罰你(而如果你能夠克服誘惑,不去幹壞事的話,上帝就會獎勵你)。所以即使看起來去幹壞事對你有利,實際上卻並非如此。一些人甚至相信,如果沒有上帝賞善罰惡,以此要求人遵守道德,所謂道德就不過是一個幻覺而已:「如果沒有信仰,幹什麼都不礙事。」


這種觀點雖然將宗教視為道德的基礎,卻相當粗糙。還有一種更為吸引人的說法主張:遵守上帝的誡命,並不是出於害怕懲罰,而是出於對上帝的愛。上帝愛你,你也應當愛他。為了不冒犯他,你就應當希望去遵守他的誡命。


但是無論我們怎麼解釋宗教上的動機,對這類答案還是有三種反駁。第一,有許多人根本不信上帝,卻仍然能夠判斷是非,並且認為人不應當為了偷錢包而殺人,即便他能夠逍遙法外。第二,即使上帝存在,並且禁止某些事情,這仍然不能夠使得這些事情成為錯誤的。謀殺本身就是錯誤的,這也就是上帝會禁止它的原因(如果的確有上帝禁止它的話);上帝不能夠通過禁止一些多年的習慣——例如穿襪子時先穿左腳,再穿右腳——就使得這些習慣成為錯誤的。如果上帝會因為你這麼穿襪子而懲罰你的話,那麼你再這麼穿襪子就很不明智了,不過這並不是錯誤的。第三,害怕懲罰,希求獎賞,甚至對上帝的愛,看起來並不是遵守道德的正確動機。如果你認為殺人、說謊或偷竊是錯誤的,你不應當去做這些事,是因為它們對受害者是壞事,而不只是因為你害怕對你自己不利的後果,或者你不想讓創造你的上帝不高興。

這第三個反駁也可以用來駁斥其他用行為者自身的利益來充當道德力量的論調。比如古話說,你想要別人怎麼待你,你就應當怎麼對待別人。這或許是個明智的建議,但是它之所以有效僅僅是因為,當你想到你所做的事情會影響別人對你的態度時,不得不有所收斂。假如說你做的好事別人不會發現,或者你做了壞事卻能夠及時逃走(例如肇事後能夠逃走的司機),這種說法就不適用了。


對於他人直接的關心乃是道德的基礎,並且是無可替代的。我們認為人人都應當遵守道德,但是我們能設想人人都關心他人嗎?顯然不能。一些人非常自私,另一些人雖然並不自私,卻只關心他們認識的人,而不是所有的人。因此當我們說,每個人都不應當傷害他人,甚至是那些他們不認識的人的時候,理由何在呢?


有一個反對傷害他人的普遍論證,只要會說話的人都可以適用,並且這個論證看起來指出了如下一點:即使人們的自私心非常強烈,以至於最終還是待人刻薄,但是人們仍然有某種理由去關心他人。我敢肯定你聽過這個論證,它簡單說來是這樣的:「要是別人也這麼對你,你會怎麼想?」


要說清楚這個論證是如何起作用的可並不容易。假設當你吃完飯,正要離開飯館時下起了大雨,你正要偷某人的雨傘,一個旁觀者看到了說:「要是別人也這麼對你,你會怎麼想?」為什麼這句話會讓你猶豫一下,甚至覺得心中有愧呢?


很顯然,直接的答案當然是:「我可不喜歡別人這麼對我!」但是下一步又如何呢?你大可以說:「要是別人這麼對我,我當然很不高興。但是幸運的是沒人這麼對我,而是我這麼對待別人,我可不在乎別人怎麼想!」


但是,這個回答並沒有說到點子上。當有人問你要是別人這麼對你,你會怎麼想的時候,你就得想到如果有人偷了你的雨傘,你會有什麼感覺。而這些感覺可不只是「不高興」而已,好像你只是把腳碰到了石頭上那樣「不高興」。如果有人偷了你的雨傘的話,你會憤恨交加。你所憤恨的不只是丟雨傘這件事,而更恨偷傘的人。你會想:「那傢伙偷了我用辛辛苦苦賺的錢買的傘,然後跑到哪裡去了?我是聽了天氣預報,知道要下雨所以帶傘的,現在果然下雨了,我卻沒有傘!那傢伙為什麼自己不帶傘?」以及諸如此類的想法。


當這種不顧他人的行為威脅到我們自己的利益時,我們中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其他人實在應當更為別人著想一些。當你受到了損害的時候,你多半會覺得其他人應當為你考慮,而並不是想:「我的利益與他們無關,他們可沒有理由為我著想,不來傷害我。」「你會怎麼想」的論證所要喚起的就是這種情感。


如果你承認,當其他某個人像你損害別人利益那樣也來損害你的利益的時候,你也會感到憤恨,那麼你也就承認了,你認為這個人不應當損害你的利益。如果你承認這一點,你就得考慮這個「不應當」的理由是什麼。這個理由並不是:因為他傷害的不是世界上其他的人,而僅僅是你,所以他就不應當這麼做。對他來說,沒有理由光偷別人的傘,而唯獨不偷你的傘。你並沒有受到特殊保護的特權。而無論這個「不應當」的理由是什麼,它都是普遍有效的,靠這個理由,他不應當損害任何人的利益。而其他人也都會有這個理由,讓他們「不應當」傷害你或者別人。如果人人都有不應當傷害他人的理由,那麼你也不能例外,也不應當去傷害其他人。因此,這也就是不應當去偷他人雨傘的理由。


這只是一個自圓其說的問題。一旦你承認,他人在相同的情況下不應當傷害你,並且承認,他不應當這麼做的理由是適用於一切人的,而不只是對你對他適用,那麼為了自圓其說,你也得承認這個理由現在對你也同樣適用。你不應當去偷雨傘,如果你偷了,你就應當感到羞愧。


不過這個論證也並非牢不可破。如果當一個人偷傘的時候,你問他:「要是別人也這麼對你,你會怎麼想?」而他回答道:「我根本就不會感到憤恨。要是在下大雨的時候,有人偷了我的傘,我當然不會高興,但是我並不認為他會有什麼理由去在乎我的感受。」如果他這麼說,這個論證對他就無效了。但是有多少人會誠心誠意地這麼說呢?我認為絕大多數正常人都會認為,他們的切身利害,不僅對於他們自身來說是重要的,而且在某種意義上其他人也不應當忽視。我們都認為,當我們承受痛苦的時候,這不僅對我們來說是件壞事,而且本身就是件壞事。


道德的基礎在於如下的信念: 某些特殊的人(或動物)受益或受損,這不僅在當事者自己來看是好事或壞事,而且從普遍的角度看,其本身就是好事或壞事,並且每一個有頭腦的人都明白這一點。這也就意味著,人們在決定做什麼的時候,就有理由不僅考慮自己的利害,而且也考慮到他人的利害。而且如果人們只考慮到某些他人——例如他特別關心的家人和朋友——的利害,這仍然是不夠的。當然,他會更為關心他自己和某些特定的他人,但是他也應當考慮他的所作所為對每個人的影響。如果他是個正常人的話,他也會希望別人這麼對待他:即使別人和他素昧平生,也不該損害於他。


即使以上所說都可以成立,也不過是勾勒出道德源泉的輪廓而已。它並未告訴我們應當如何考慮他人的利益,並且如何衡量這些人的利益與我們自己及親友的利益之間的輕重。它也沒有告訴我們,比起我們自己的國民來,我們對其他國家的人民應當關心到何等程度。儘管很多人都接受了一般意義上的道德,但是關於細節的孰是孰非仍然眾說紛紜。


例如這個問題:你是否應當關心其他每一個人,就像關心你自己一樣?換句話說,你是否應當愛人如己?或許你每次去看電影的時候應當問自己:「如果我把買票的錢送給別人,或是救濟貧民,是否會帶來更多的幸福呢?」


只有極少數人才如此無私。並且,如果有人對待別人和自己能如此不偏不倚的話,他或許也會感到,在其他人中間,他也應當如此不偏不倚。這樣的話,他就不應當更偏心自己的親友,而應當對陌生人也施以同樣的關心。他對一些和自己比較親密的人或許會有某種特殊的情感,但是如果他是完全不偏不倚的話,他就不能更偏向他們。例如,如果他要在幫助一個朋友或是一個陌生人擺脫痛苦、或者在帶孩子看電影和把錢捐給貧民之間做出選擇,他就不能偏向他的朋友和孩子。


這種程度的不偏不倚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要求太高了。能做到這一點的人可真是個讓人望而生畏的聖人。不過在道德哲學裡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應該爭取做到多大程度的不偏不倚?你是一個獨特的個人,但是你也能認識到,你只是許多人中的一個,並且從外在方面來看,也不比其他人更重要。這種看法對你有哪些影響呢?從外在方面看,你是一個有某種重


要性的個體,否則的話你也不會認為其他人應當在乎你,從而善待你了。不過,雖然從外在方面來看,你並不比其他人更重要,但是對你自己來說,你卻有著無可比擬的重要性。


我們不僅不清楚應當在何種程度上不偏不倚。而且如果這個問題有正確的答案,其正確性的來源我們也無從知曉。是否對每個人來說,在私人的關心和無私的關切之間只有單一一種正確的方式去保持平衡?還是答案人人各不相同,依各自動機的強度而定?


這就把我們帶到了另一個重大的問題:對與錯的標準對每個人來說都一樣嗎?


人們一般認為,道德是普遍的。如果做某事是錯誤的,那麼無論是誰做都是錯的。例如,如果因為想要偷錢包而殺人是錯誤的,那麼不管你是否在乎殺人者是誰,這都是錯誤的。不過,如果「某事是錯誤的」是不去做這件事的理由,而另一方面,從你的動機出發,你也有做這件事的理由,因為人的動機是千變萬化的,所以看起來,很難有一個對所有人都適用的、單一的是非標準。對與錯不是單一的,因為如果人們的基本動機各不相同的話,也就不會有一個人人都有理由遵守的、基本的行為標準。


有三種方式可以解答這個問題,但是它們都不能令人完全滿意。


1. 我們可以說,對與錯對於每一個人來說都是一樣的,但是並非每一個人都有理由去力行對的事而避免錯的事:只有有著正確的「道德」動機(特別是對其他人的關心)的人才有理由因這件事是對的,而去做它。這倒是承認了道德的普遍性,卻犧牲了它本來的力量。而且說某人去謀害他人是錯誤的,但是他又沒有理由不去殺人,這似乎也有點自相矛盾。


2. 我們可以說,對與錯對於每一個人來說都是一樣的,並且人人都有理由去力行對的事而避免錯的事,但是這些理由並不依賴於人實際的動機。毋寧說,這些理由是用來改變人的動機的,如果這些動機本身並不正確的話。這倒是將道德和行動的理由聯繫了起來,但是卻沒有說清楚,這些不依賴於人人都有的實際動機的普遍理由是什麼。說一個殺人犯的一切實際動機或慾望都要求他殺人,但是他卻有理由不去殺人,這又是什麼意思呢?


3. 我們還可以說,道德並不是普遍的,並且道德要求一個人做的也無非是他有一定的理由去做的,而這些理由又依賴於他對他人普遍的關心程度而定。如果他有強烈的道德動機,也就會有強烈的道德理由和道德要求。如果他的道德動機非常薄弱,甚至根本沒有,其道德要求也就會隨之非常薄弱或根本沒有。這看起來倒是比較符合人的現實心理,不過卻與通常的道德觀念相悖,這一觀念認為:道德規定對於我們大家都是適用的,而不只是對少數好人適用。我們比較不同個人的動機時,道德要求是否普遍的問題就會出現;不僅如此,在我們比較不同社會和時代的道德標準時,這一問題也會出現。很多你認為是錯誤的事情,在以前卻被大多數人當作是天經地義的,例如奴隸制、農奴制、活人獻祭、種族隔離、對宗教和政治自由的禁錮、世襲等級制等等。而且或許某些你現在認為是正確的事情,將來也會被後人認為是錯誤的。我們有什麼理由相信,關於這一切會有唯一的道德真理,即使我們不能知道那是什麼?或者如果相信對與錯是隨著特定的時間、地點及社會背景而變化的,這是不是更


有道理呢?


在某種情況下,行為的對錯明顯是依賴具體情況而定的。一般說來,你跟別人借了把刀,當他要的時候你把刀還給他,這是對的。但是如果在你借刀的期間,他發了瘋,想要拿這把刀去殺人,這時你就不該把刀還給他了。但是這並不是我所說的相對性,因為這並不意味著道德在最基本的層次上是相對的。這只是意味著,基本的道德原則雖然是同一個,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要求不同的行為。


某些人相信一種更深層的道德相對性,這種觀點主張:對與錯的最基本標準——例如殺人是否正確,或者你應該在何種程度上為別人做出犧牲——完完全全依賴於你所生活的社會接受的是什麼樣的道德標準。


這種觀點我總覺得難以置信,這主要是因為,你總是能夠批評自己的社會中被接受的道德標準,並且說這些標準在道德上是錯誤的。但是如果你這麼做的話,你就必須訴諸一個更客觀的的標準,一個「真正的對與錯」的觀念,這個觀念適合大多數人的看法。很難說這個觀念是什麼,但是只要我們不是盲目地遵從社會的看法,而訴諸自己的思考,就能夠理解它。


關於道德內容有很多哲學問題,例如:對他人的關切和尊重應當如何表現?我們是應當幫助他人實現其願望呢,還是只要讓自己不妨礙他們即可?我們應當做到何種程度的不偏不倚?用什麼方式?等等。我在這裡暫且略過這些問題,因為我主要關心的,是道德的一般基礎在何種程度上是普遍的和客觀的。


在此我要回復的是一種對於道德觀念整體的反駁。你也許聽說過這種觀點,它主張:人們無論做任何事情,其唯一動機只是這麼做讓他高興,或是不這麼做讓他難過。如果說我們做事情的動機只是為了讓自己高興,那麼要把對別人的關心作為道德的基礎自然毫無希望。從這個觀點來看,即使是明顯的損己利他的行為也不過是為自己著想而已:這麼做的人或者是想避免不做「正確的」事的內疚感,或許是想體會到因為做善事而洋洋得意的自豪感。但是如果他沒有這些感覺,也就沒有履行「道德」的動機了。


不錯,當人們做他們認為是正確的事情的時候,他們通常會感到高興;同樣,如果他們做自己認為是錯誤的事情,也會感到不快。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些感覺就是他們行為的動機。在很多情況下,是另有動機產生了道德行為,而這些感覺不過是動機的結果。如果你認為做正確的事的唯一理由只是為了讓你自己快活,你反而不會感到快活;要讓你自己感到快活,必須有某種別的理由。同樣,只有當你認為自己之所以不做錯誤的事,不僅是因為它使你感到內疚,此外還有別的某些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你做錯事時才會感到內疚。至少事情應當如此。雖然說某些人做某些事的時候會感到非常不舒服,而他們並沒有任何其他的理由認為這是件錯事,但是這並不是道德起作用的方式。


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人們做他們想做的事,但是他們之所以想做這些事情,其理由和動機千變萬化,各不相同。我之所以「想」把錢包給某個人,可能只是因為他拿槍指著我的頭,說:「不給錢包就打死你!」我可能會跳進一條冰冷的河裡去救一個快溺死的人,我並不認識此人,救他也不是為了讓自己快活,而是因為我意識到,他的生命同我的一樣重要,並且我有理由去救他。正如如果情形反轉,是我掉在河裡,他也有理由來救我一樣。


道德論證想要證明人人都有一種能力,使得我們能夠超出自己的私利,做不偏袒私利之事。不幸的是,這種做事的動機或許被深深地埋藏著,並且在某些人身上或許永遠也不可能出現。無論如何,這種動機需要和其他那些強有力的自私動機(或不那麼自私的個人動機)競爭,才能控制我們的行為。要為道德做論證的困難並不在於人的動機只有一種,而在於動機多得


數不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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