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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蒙運動與依法而治:孟德斯鳩

啟蒙運動與依法而治:孟德斯鳩


[英]約翰·麥克里蘭


選自《西方政治思想史》

啟蒙運動與依法而治:孟德斯鳩


啟蒙運動與依法而治:孟德斯鳩


孟德斯鳩1729~1731年旅居英國,當時英國由沃波爾寡頭當權,以《波斯人信札》馳名的孟德斯鳩似乎遍交英國人,包括在野勢力的領導人物。我們知道,他一從英國返回法國,就寫出他對英國憲政的著名觀感(《論法的精神》第十九章),我們也知道,與此同時,他已在準備寫他的《羅馬盛衰原因論》。兩者並非全無關聯。孟德斯鳩在英國,十分有感於輝格黨與托利黨之爭的當事者每每以羅馬共和制下相爭的貴族與平民自視。鼎盛期的羅馬曾是所有古代共和國中最自由的,孟德斯鳩不能不思考共和制下的羅馬政府與漢諾威王朝的英國政府制度是不是可能有其相似之處。羅馬的例子與英國十分搭調。在羅馬,君主、貴族與民主原則表現於執政官、元老院與人民,在英國,國王、貴族與平民分享治國。當然,兩者相似之處至此而止。因為英國商業盛行與富裕,古羅馬共和國平等而儉約,絕難並擬。


若然,則英國人自由的精神是如何維持下來的?英國是一個獨特的例子,因為它不同於羅馬,它的生命精神是自由,其政治也以自由為「目的」。自由的精神,部分是氣候使然,氣候使英國人有那種出名的壞脾氣,特別不利於暴君統治,部分是由於英國人已經習慣於他們的自由制度。這些自由里,貿易自由是一要目。英國人本身缺乏古代人的美德,因此制度上的安排在保全英國人的自由方面扮演關鍵角色。孟德斯鳩的自由觀大致認為,所有政府權力不集中於同一雙手,自由就有保障。以君主製為例,司法不由行政權控制,自由可獲保存。在英國,主權分立更進一步,非但司法獨立,而且沒有歐陸那種終身法官。司法權本身也由陪審團分割:一次甄選的陪審團只審一個案子(被告甚至有權反對某些人擔任陪審團成員)。陪審團與法官分任審判之責,陪審團判決有罪或無辜,法官決定刑度。此外,孟德斯鳩認為最高法院是國會貴族院,而且獨立於行政部門,是又一可取之處。法官是國王的法官,但在位是因「行為良好」盡職衡法,而非仰體君意。


孟德斯鳩注意到,主權也分立於國會(他特別指平民院而言)與國王。國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國王及其政府除非獲得法律許可,或至少不違反現行法律,否則諸事不行。國會立法,行政部門的責任只是確保法律獲得正確執行。事實上,在漢諾威王朝,英國的行政權與立法權當然並非完全分開,因為國王的大臣及許多官吏(約相當於我們今天說的公務員及陸軍與海軍軍官)同時也是平民院或貴族院議員。18世紀的英國,政府在國會必須確保多數,否則內閣將告不支。在那個政黨紀律鬆散或根本不存在的時代,多數並非一勞永逸,國王的政府必須想盡辦法保持多數。為了潤滑手腳,國王的人馬廣結善緣,讓平民院議員享受政府職位,有些是厚俸閑差,換取他們支持。制度由這種恩惠,或這種腐化,而得以運行。孟德斯鳩經常被指天真,因為他看不出,或不想看出,英國制度正因並非權力完全分立,才得以運作。國王是立法機構的一部分:一是他有權否決國會法案,二是由內閣大臣以政府職位施惠議員,從而控制立法,首相沃波爾及紐卡斯爾公爵(Duke of Newcastle)即為最精此道之代表。


目光銳利如孟德斯鳩,怎麼會沒有留意到英國政治的內在運作圖式?孟德斯鳩可能根本就是知而不言。他特意選擇與沃波爾對立的勢力,透過他們的眼睛來看英國政治。完全的權力分立理論自17世紀以來,就一直是激進派極力鼓吹之論。實際上,這表示要通過職權法案,禁止政府僱員進入國會。這類法案過去未能通過的例子很多,後來亦無成功者。反對內閣者向來主張真正的分權才是「真」的英國憲政,因為唯有立法部門獨立於行政部門,才能保證自由得以保全。權力越分割而自我對立,權力危害越小。孟德斯鳩說英國的法律允許真正的權力分立,他的意思大概是說,原則上沒有什麼可以阻止國會通過排除官吏的法案,雖然他必定知道,由於國王的大臣讓議員兼領俸多事少的政府職位,藉此羈縻議員,國會想通過這類法案極不容易。我們也不妨記住,孟德斯鳩事實上可能認為司法、行政、立法權的徹底分立是自由的最佳擔保,但他決不認為一套不以權力之完全分立為基礎的政治制度就盡然或必然沒有自由可言。以法國為例,在透過法律而行事的君主政體,自由可以存在,如果司法獨立,而且有中介權力來緩和君主制度天然的恣肆潛能。孟德斯鳩就英國政治而發揮的分權看法,用意有二,一是強調權力在英國實際上高度分散於不同的政治部門,二是指出完全的分權在未來至少理論上可能。


在英國,自由如果不是靠純粹的權力分立而得以保全,那麼是靠什麼?我們必須記住,孟德斯鳩認為,政治制度的根本必備層面之一是能夠不時返本歸源於其第一原則。孟德斯鳩深知政治制度是會墜落的,政治制度墜落的結果往往是自由受損。他孺慕羅馬共和,部分原因是羅馬共和國歷經那麼多可能變成專制或富人獨裁的危險,卻能那麼長久保全其共和建制。孟德斯鳩對羅馬所以能維持共和政治的解釋,可能有助我們了解他認為英國政治何以能夠長保自由。孟德斯鳩規撫馬基雅維利,認為羅馬能夠維持共和且自由的體制,基本原因之一是羅馬平民的騷動精神。馬基雅維利評論李維(Livy)的羅馬史,不厭指出人民不時要求勾銷負債及重新分配土地,這些騷動猶如煞車裝置般抑制著元老院的寡頭統治企圖。人民的喧囂是一項隨時都在的因素,使羅馬貴族與人民之間恢復平衡。在馬基雅維利心中,在孟德斯鳩心中,人民的騷動顯然是我們今天說的「特准暴力」(permitted violence),不全合法,也不全非法。馬基雅維利說羅馬幸運,憲制出了問題,能靠其自身法律來改正,就是此意。(我們會說,改正而沒有永遠改變或傷害羅馬的政治制度。)

孟德斯鳩在英國發現英國人喜歡取譬於羅馬來說明英國政治,這種做法對他是有影響的。一般認為,英國像羅馬一樣,享受到通常所謂「混合政體」(mixed government)——即兼融君主、貴族與民主原則——之益。混合政體的觀念本身十分古老。柏拉圖《法律篇》、亞里士多德名著《雅典憲法》都論及此體。「混合政體」理論對階級與主權之事都十分坦白。國家裡的各個階級透過各自機構——在羅馬為執政官、元老院及人民,在英國為國王、貴族及平民——之間的相互平衡與合作,分享主權之行使。混合政府是一種說明政治決策之正當性,以及說明主權之有效行使的理論:決策,特別是如果以立法的形式出現,就是有正當性的,因為國內各階級都參與其制定,這些決策也應視為好的而可以接受的,因為它們會是「平衡的決策」,在其制定過程中,沒有任何一方的利益主導一切。這樣制定的決策可能是一種既不至於非常嚴重侮犯到國內任何階級,也不至於非常明顯圖利任何階級的決策。這些決策各方都接受,立法、落實兩皆容易。


混合政體益處如上。實踐上,混合政府的缺點是,貴族——通常指富人而言——的手往往比較靠近這套制度里的權力把柄。他們透過他們自己的機構(元老院、貴族院)或透過獨佔行政職位,而直接掌握權力槓桿,或透過往往緊隨財富俱至的強勢而間接左右權力。正式的政治體制外面必須不時有些事情發生,以免由於混合體制中的君主與貴族這兩部分過度伸張,人民對政治的貢獻淪於毫無意義。在羅馬,體制外必須不時發生之事是人民的暴動,在18世紀的英國則是「暴民王」(King Mob)的暫時統治。自從寫作《波斯人信札》以來,孟德斯鳩就對英國的自由在動亂之後都能再度活力充沛感興趣。暴民是一種半受容忍的第四階級,國會的反對黨如果認為國王的勢力太過為所欲為,永遠可以號召這個階級,作為一種對反對黨的非正式補充。英國暴民之於英國政治,猶羅馬暴民之於羅馬共和政治。


談到這裡,我們已明白孟德斯鳩認為英國人的自由是如何獲得保全的:暴民不時起來運動,抑制了混合政府向寡頭式暴政或暴政本身墜落的傾向。孟德斯鳩可能認為,在英國,或任何地方,完全的權力分立將會比較能維護自由,然而他實際上的想法是,英國人的自由之所以保全,是因為暴民發揮改正作用,確保英國混合政府中的國王、貴族與人民三方公平分享政權。有時候,人民透過他們(以非常有限的選舉權)選出的平民院代表,並不足以保障他們的自由不受行政部門擴張之害,這時候,第四階級,即暴民王,就會獲許直接插手英國政治。

啟蒙運動與依法而治:孟德斯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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