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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六條政策

四川出台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六條政策



四川新聞網成都11月25日消息,人才是創新的根基,創新驅動實質上是人才驅動,誰擁有一流的創新人才,誰就擁有了科技創新的優勢和主導權。

在總結吸納我省近兩年來創新創業專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省科技廳、省人才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等部門,制定了《四川省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六條政策》(以下簡稱「十六條政策」)。經省委常委會第202次會議、省政府第13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後,「十六條政策」已於11月16日,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實施。


1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十六條政策」相關情況進行了正式發布。


「總的來講,『十六條政策』著力對外引進人才,對內人才激勵,在集聚高端人才、激勵創新創業、加速成果轉化、完善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舉措。」發布會上,省科技廳廳長劉東對「十六條政策」進行了具體解讀。


十六條政策的第十五條提出,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科技人員參加職稱評審,不受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比例限制,不將論文作為評價的限制性條件;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不作統一要求;取得的業 績成果均作為評定或聘用的重要內容。對貢獻突出的科技人員,可按規定破格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條例解讀】


第一條:加大創新創業人才引進支持力度


政策亮點摘要:高層次人才最高給予個人200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補助


梳理「十六條政策」不難發現,「十六條政策」把激勵科技人員積極性放在了優先位置。「十六條政策」中的第一條即為「加大創新創業人才引進支持力度」。


該條政策提到,對從國(境)外、省外來川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符合《四川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辦法 (試行)》規定條件的,優先納入省 「千人計劃」,最高給予個人200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補助和團隊500萬元的項目資助,並在崗位激勵、項目和平台建設等方面給予持續支持。同時,探索外籍人才擔任新型科研機構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相關駐外機構負責人制度。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破格參加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和評審。

同時,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創新創業業績顯著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可直接授予其名譽教授、特聘教授等榮譽稱號或聘為特聘研究員,不納入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管理,享受相應崗位待遇。


此外,該條政策指出,允許引進的外籍創新創業人才,依託在川企事業單位領銜實施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省科學技術獎、創辦科技型企業、開展創新活動,享受省內科研活動同等政策支持。國內外來川創新創業人才,對我省科學技術進步、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經評定給予 「四川省科技進步獎、科技傑出貢獻獎」「四川傑出人才獎」「天府友誼獎」等表彰和獎勵。 對引進的國家 「千人計劃」 「萬人計劃」等高層次人才來川創新創業,且為省內企業發展和地方財稅增收作出突出貢獻的,由相應本級財政予以獎勵。


政策還明確,省內科技人員與引進高層次人才條件、層次相當的,在崗位激勵、項目和平台建設等方面參照執行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政策。


「這一條政策主要針對來川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從安家補助、項目資助、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提出支持政策。同時,提出了省內優秀人才比照執行支持政策。」劉東解讀說。


第二條:完善引進創新創業人才配套服務

政策亮點摘要:引進人才落戶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齡等條件限制


「十六條政策」的第二條為「完善引進創新創業人才配套服務」。政策指出,建立黨政領導幹部直接聯繫人才機制,支持各地和重點園區普遍建設創新創業服務平台,為引進人才提供專業化服務,優先安排就診醫療、子女入學和住房保障等。


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齡等條件限制,選擇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戶。經省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可在抵達口岸申請人才簽證,入境後可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5年有效的工作類居留許可。逐步建立完善高層次人才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轉換機制,為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開闢綠色通道,對納入國家 「千人計劃」等重點引才計劃備案項目的人選申請永久居留的,予以優先辦理。


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和產業園區可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設不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15%的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租賃房)等配套服務設施,符合相關政策的,可採用劃撥方式供地。鼓勵市(州)、縣 (市、區)、產業園區和企業向引進的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提供租房補貼。引進的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不受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限制。支持用人單位通過提供購房房貸貼息、房租補貼等形式解決人才住房問題。

發布會上,劉東表示,這條政策主要從建立黨政領導幹部直接人才機制、完善住房保障、放寬入戶限制、簡化外籍人士入境和居留辦理手續等方面提出支持政策。吸引更多高層次人才為我省所用。


第三條:擴大企事業單位引進創新創業人才自主權


政策亮點摘要:高校可特設崗位引進人才 不受崗位總量限制


「十六條政策」的第三條「擴大企事業單位引進創新創業人才的自主權」中提到,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引進高層次人才,不受崗位總量、崗位等級、結構比例限制,引進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根據崗位需要和具體條件實施聘用。引進高層次人才到事業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在編製員額內直接辦理入編手續,不受用編進人計劃限制;已滿編超編的,可按程序申請使用人才專項事業編製,辦理入編手續,待自然減員後,改為佔用用人單位編製。


此外,該條政策提到,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和國有企業等企事業單位依託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建立合同管理、議價薪酬、異地工作等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製度,探索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及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措施。採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且入選省級及以上人才引進計劃的,所需薪酬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劉東解讀稱,這條政策,主要解決用人單位在引進高層次人才時崗位編製和績效工資總額的限制。同時,提出了支持企事業單位探索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及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措施。


第四條:加大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力度


政策亮點摘要:高層次人才雙創項目 省級引導基金可給予股權投資支持


「十六條政策」的第四條中提到,對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省級引導基金可給予股權投資支持。該條政策提到,擴大政府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規模,帶動社會資本共同加大對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投入。完善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天使資本的投貸聯動模式,緩解人才創業初期融資難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融資給予無需擔保抵押的平價貸款。鼓勵市(州)、縣 (市、區)財政設立人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風險投資進入人才科技創新領域,形成的項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團隊和天使投資其他參與人。


此外,政策還提到,對省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在川創辦科技型企業,按規定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和獎勵,加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四川省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對新註冊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及新建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


劉東表示,這一條政策,著重對高層次人才的創新創業項目和創辦的科技型企業給予金融支持、科技計劃項目支持、財政資金補貼。


第五條:擴大企事業單位薪酬分配自主權


政策亮點摘要:科技人員報酬獎勵支出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十六條政策」的第五條,是擴大企事業單位薪酬分配自主權。政策指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從科技成果轉化、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和專利獎勵、政府及社會組織科技進步獎勵等所獲得的經費中,給予科技人員的報酬、獎勵等支出,由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核增情況抄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企業以上費用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不受個人年薪限制。各單位在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範圍內,按照自行制定的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劉東表示,這一條政策明確了給予科技人員在轉化科技成果、獲得政府及社會組織科技獎勵時的報酬獎勵等支出,由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特別是對國有企業在轉化科技成果、獲得政府科技獎勵時,給予核心科技人員的報酬和獎勵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個人年薪限制。


第六條:鼓勵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政策亮點摘要:支持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期限最多為6年


該條政策指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科技人員(含擔任非正職領導的科技人員)依法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規定獲得報酬或獎勵。


政策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離崗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離崗期限以3年為一期,最多不超過兩期,每期須與所在單位簽訂離崗創新創業協議。科技人員離崗期內保留原單位人事關係,崗位等級聘用時間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薪級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陞與原單位其他人員享有同等機會。


政策明確,離崗創業科技人員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創新創業情況為主。科技人員離崗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期間,根據本人自願,可選擇在原單位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或將參保關係轉移至新單位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不重複參保。對選擇在原單位參保的,單位繳納部分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本人承擔。原單位及新單位均應依法為其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職業傷害經認定為工傷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政策指出,財政部門不核減離崗創業科技人員正常經費,可由原單位自主統籌安排使用。科技人員在離崗期間或離崗期滿後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按不低於原聘用崗位等級聘用,超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滿後不回原單位工作的,應按有關規定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自主設立流動崗位,自主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條件人員兼職,所聘人員的兼職經歷和在企業受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歷,可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


劉東表示,這一條主要是在解決離崗創新創業科技人員的後顧之憂,將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時間分為兩個期限,總的可以延長到6年,明確財政部門不核減離崗人員經費,單位可繼續為科技人員繳納保險等,同時允許單位根據需要自主設立流動崗位。


第七條:提高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收益


政策亮點摘要: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凈收入 允許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


該條政策提到,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獲收益,按不同方式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凈收入,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允許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通過單位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5年,每年可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這一條明確提出了按成果轉化的不同方式,對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實行獎勵。」劉東解讀說。


第八條:允許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獲得成果轉化獎勵


政策解讀:正職領導和非正職領導進行細化分類施策


該條政策明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及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獲得股權獎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應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辦法,明確科技成果定價方式、收益激勵對象、激勵方式、獎勵比例和科技成果收益獎 勵等內容,其中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同時應當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管理辦法的制定應充分聽取本單位 科技人員意見,在單位內進行公示,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定後實施。


劉東解讀說,這條政策主要是在調動院所高校的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對正職領導和非正職領導進行細化分類施策,特別是對領導幹部獲得成果轉化獎勵進行了程序性設計和制度性安排,保障政策落地。


第九條:允許單位與職務發明人約定職務科技成果權屬


政策解讀:將激勵研發人員提高科技成果供給質量和轉化效率


該條政策明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國有科技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應當深化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試點,單位依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規定對科技人員(團隊)實施獎勵的,可與科技人員(團隊)事前約定權屬比例。


政策還指出,鼓勵單位與發明人約定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歸屬,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單位可以與發明人約定由雙方共同申請和享有專利或相關知識產權。


劉東解讀說,此條政策是我省在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中探索的重大改革經驗。明確提出深化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試點,允許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擁有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比例,共享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激勵研發人員提高科技成果供給質量和轉化效率。


第十條:實行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免責政策


政策解讀:切實為領導幹部轉化科技成果決策鬆綁


政策指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事項。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或通過協議定價並按規定在本單位公示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採取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發生投資虧損的,單位主管部門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中,經依法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不納入單位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範圍。


劉東解讀說,這條政策對單位科技成果定價投資損失,領導決策實施免責政策,同時明確了免責的條件,利於操作,切實為領導幹部轉化科技成果決策鬆綁。


第十一條:擴大橫向項目經費使用自主權


政策解讀:利於調動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社會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政策指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承接境內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委託的非財政撥款性質的科研項目經費 (簡稱橫向項目經費),在扣除單位管理費和科研項目材料、燃料、動力、儀器設備運行維護及折舊等相關間接成本費用後,剩餘經費由科技人員(團隊)在保證完成合同任務的前提下,根據工作內容和合同約定合理自主安排。項目結題驗收後,結餘經費可全部用於獎勵科技人員。單位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實收橫向項目經費的10%,相關間接費用按成本據實結算。單位對科技人員(團隊)勞務報酬的支出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劉東表示,這一條政策明確科技人員可根據項目任務自主安排經費,細化了單位成本部分,提出了項目結餘資金可全部用於項目組科技人員獎勵,特別是明確了橫向項目經費給予科技人員報酬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充分體現了智力勞動價值,利於調動科技人員服務企業,服務社會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擴大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經費使用自主權


政策解讀:將使科技人員將更多的精力用於科研工作


政策明確,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包括軍用技術再研發專項)項目經費不設置勞務費比例限制。有財政撥款工資性收入的項目組人員可從勞務費中獲得報酬,支出標準應控制在1元/人·月以內,項目負責人勞務所得不得超過項目勞務費支出總額的50%務費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研發人員實際貢獻大小確定。


政策提到,取消間接費中績效支出比例限制,用於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占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科學研究項目和軟體開發類項目最高可提高到40%。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 工作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


政策提到,改進科研項目預算編製方法,實行部門預算批覆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簡化預算編製科目,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根據實際需要編製預算。精簡各類檢查評審,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複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在研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剩餘資金,留由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按規定繼續使用,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科技計劃項目結餘資金,按規定在2年內全額留歸承擔單位,事後補助與獎勵性後補助項目不再限定具體用途,由項目團隊自主用於科技創新活動。


該條政策還提到,具備自行組織採購條件的省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可自行組織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並對評審專家的使用管理負責。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製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發生的費用可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科研人員的職稱不作為申報科研項目的限制性條件。


劉東解讀說,這條政策擴大了科技計劃項目勞務費支出人員範圍,特別是有財政性收入的在職人員可從項目經費中獲得勞務報酬,提出了結餘經費留歸項目組人員自主用於創新活動。同時,大幅提高了績效費比重,特別是軟科學和軟體類項目可達40%,下放了項目預算調劑權,簡化了項目預算編製評審環節等,使科技人員將更多的精力用於科研工作。


第十三條:改進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


政策解讀:將使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更加便利、高效


該條政策提到,改進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直接從事教學和科研任務的人員(含離退休返聘人員)及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學術交流合作,由單位制定年度計劃,按外事審批許可權報備,對確需臨時安排的學術交流合作應在個案報批時說明理由。開展上述學術交流合作活動,不計入本單位和個人年度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範圍,出訪團組、人次數和經費單獨統計。


劉東解讀稱,這條政策放寬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科研活動的出國經費和批次限量管理,改報批製為報備制,促進科技交流合作廣泛開展,使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更加便利、高效。


第十四條:支持未上市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


政策解讀:將調動國有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創新的積極性


該條政策指出,滿足財政部、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中關於採用股權出售或股權獎勵方式開展股權激勵相關條件的企業,可按不超過近3年稅後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15%,以股權獎勵方式獎勵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單個獲得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必須以不低於1:1的比例購買企業股權,且獲得的股權獎勵按激勵實施時的評估價值折算,累計不超過300萬元。推動未上市國有科技型企業採取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權期權等方式對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激勵,在不改變國有控股地位情況下,持股比例上限按大型、中型和小微型企業分別放寬至5%、10%和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支持國有企業提高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或轉讓收益分紅比例,試行獎勵支出和學科帶頭人、核心研發人員薪酬在企業工資總額外單列。


劉東表示,這條政策重點在調動國有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創新的積極性。試行獎勵支出和學科帶頭人、核心研發人員薪酬在企業工資總額外單列。


第十五條:完善科技人員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


政策亮點摘要:科技人員參加職稱評審不將論文作為評價的限制性條件


該條政策指出,科技人員的職稱評審與考核中,主持研發的科技成果技術轉讓成交額、承擔橫向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創辦企業所繳納的稅收和創業所得捐贈給原單位的資金等視同縱向項目經費,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


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科技人員參加職稱評審,不受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比例限制,不將論文作為評價的限制性條件;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不作統一要求;取得的業 績成果均作為評定或聘用的重要內容。對貢獻突出的科技人員,可按規定破格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政策還提到,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內,對優秀團隊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聘用給予傾斜。


劉東表示,這條政策,明確了論文不再作為限制性條件,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由單位自主確定,特別是在職稱考核評審中,將科技人員承擔的橫向項目等經費與縱向項目經費同等對待。更有利於科技人員開展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


第十六條:推進中央在川單位執行激勵政策


政策解讀:將調動中央在川單位服務地方推進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該條政策提到,省直有關部門主動服務,積極協助中央在川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國有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參照執行四川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相關政策。


劉東表示,這條政策著重在調動中央在川單位,服務地方推進成果轉化的積極性,調動科技人員推進創新創業積極性。


劉東說,總的來講,「十六條政策」有著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集聚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力求引得進、留得住、服好務。二是給予單位更大的科研自主權,著力完善機制、下放權利、激勵放活。三是打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著力解決成果轉化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後一公里」。四是改進科研人員職稱評定和出國管理,支持科技人員成長和促進科技交流合作。


劉東表示,「十六條政策」的推出,將加速一大批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更大範圍地調動科技人員投身到創新創業的主戰場,為我們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再添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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