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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兵饑渴時如何尋求刺激?竟有這樣驚人工具!


古代女兵饑渴時如何尋求刺激?竟有這樣驚人工具!



宮女,古代帝王制度下的產物。古代女子只要成為宮女,一進宮門深如海,要想回頭難上難。在古代皇宮內院,一個皇帝坐擁三千佳麗,而為他們服務、供他們役使的宮女更是難以計數。而這些宮女進宮時大都情竇初開,正是女子懷春的大好年華,對性生活有著強烈的渴求。

如明雜劇《長生殿》中有描寫宮女與太監偷看唐玄宗與楊貴妃同浴的「窺浴」一齣戲。兩名宮女正偷看唐玄宗與楊貴妃脫衣共浴,一名太監上前調笑道:「兩位姐姐看得高興啊,也等讓我們看看。」


宮女道:「我們侍候娘娘洗浴,有甚高興?」太監笑說:「只怕不是侍候娘娘,還在那裡偷看萬歲爺哩!」如果說這一段對白還較為隱晦的話,而接下來的一段唱詞就更為直白了:「自小生來貌天然,花面;宮娥殿里我為光,歸殿;每逢小監在階前,相纏;伸手摸他褲兒邊,不見。」由此可見,處於深宮的宮女的性饑渴已經到了十分強烈的地步。那麼,宮女宮女性饑渴時是如何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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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有關史料記載,這些深宮中遭到性壓抑而孤獨寂寞的如花似玉的宮女解決性饑渴最主要的途徑就是找太監相互慰藉,相互娛悅,因此太監也就成了她們重要的性夥伴。宮女們衣食菲薄,住所簡陋,且終日服役,既不能與父母相見,又沒有知心人兒排解心中鬱悶,與性饑渴的宦官結為夥伴,相互慰藉,相互娛悅,既在情理之中,也是最好的選擇。


說起來,太監不過是去勢的閹人一個,他們又是怎麼能滿足宮女的性饑渴呢?當然,太監是不可能滿足宮女正常的性生活的,因而其性饑渴的滿足方式必然是畸形的乃至是病態的,然而究其根本,也不過是通過視覺與觸覺的刺激來滿足心理、生理上的需要而已。


據清代文人的筆記《浪跡叢談》記載:「閹人近女,每喜手撫口嚙,緊張移時,至汗出即止。蓋性慾至此已發泄凈盡,亦變態也。」清人查慎行在《人海記》中也記載:明末崇禎皇帝的寵妃田貴妃利用宦官與宮女淫戲之事,以挑撥崇禎帝與周皇后的關係。某一日,田貴妃故意讓宮女抬轎去見崇禎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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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見是宮女抬轎,而不是如往常一樣由宦官抬轎,感到非常奇怪。田貴妃趁機進讒言說:「宦官們恣肆無狀,尤其是周皇后宮中的小太監狎宮婢,故遠之耳。」崇禎本是生性多疑之人,立即下令搜查周皇后居住的坤寧宮,果然查獲了宦官使用的多種狎具,周皇后氣得當場吐血。此刻有個老宮人提醒崇禎:「田妃宮中獨無對兒乎?亦可搜也。」崇禎一不做二不休,果然也搜出了一批狎具。歷史上宮女找太監滿足性慾、解決性饑渴最成功的例子莫過於明朝天啟年間的宮女客氏與大太監魏忠賢的孽戀情緣。客氏是定興人侯二的妻子,十八歲時入選進宮,成為後來的明熹宗朱由校的乳母。朱由校即位後奉客氏為奉聖夫人。儘管地位尊貴,但解決不了性慾旺盛的客氏的寂寞孤獨。於是,她把目光投向了太監陣容。她先和宦官首領魏朝交好,後來聽說魏忠賢的性能力比魏朝強,便轉向魏忠賢求歡。二魏成為情敵,魏忠賢本來拜在魏朝名下,魏朝當然受不了,於是二魏在乾清宮暖閣竟為了客氏而使性毆鬥,一時驚醒了正在酣睡的朱由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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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語有云,萬惡淫為首。官員通姦不是新鮮事,在古代更是非同一般。所謂非同一般,不是說古代通姦的官員更多,而是在古代官員通姦是一種大罪,是法律嚴令禁止的非法行為,而遠非當今僅停留於道德譴責的範疇。人們最熟悉的古代通姦故事,莫過於西門慶與潘金蓮。在《水滸傳》中,西門慶只是一個商人,但在《金瓶梅》中,西門慶還是一個當地權勢熏天的官吏。官員西門慶與潘金蓮長期偷情,並害死了武大郎,通姦罪又加殺人罪。若不是西門慶有錢有勢,足可以讓其牢底坐穿,甚至被判死刑。大宋法典《宋刑統》中對此有明文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也就是說,西門慶的通姦罪最少要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而潘金蓮則是兩年。同時法律還規定,主人捉姦殺死姦夫的,不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說,武大郎捉姦如能打死西門慶,則無需追責。


通姦,古稱「和姦」,漢代就早已記載。據漢代墓葬出土的張家山竹簡記載:「諸與人妻和姦,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其吏也,以強姦論之。」普通人通姦,男女都要被罰干苦力,男的去修城,女的去搗米。如果是官員通姦,則按強姦罪論處。最殘忍的,會直接沒收男人的「作案工具」,也就是宮刑。

漢武帝的大舅哥李延年,有個好嗓子,絕對是大漢帝國好聲音,深受漢武帝喜愛。同時因妹妹被漢武帝寵信,被封官為協律都尉。後李延年與良家婦女勾搭成奸,漢武帝大怒,絲毫不顧大舅哥的情面,給予李延年宮刑處罰,然後派其去養狗,成為一個典型的弼狗溫。誰知,李延年的弟弟李季又通姦後宮,漢武帝火更大了,直接下令給李家滅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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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年間,荊州刺史謝夷吾在工作巡視期間,得下屬密告,當地亭長與民女通姦。但縣官求情,說是二人兩情相悅,純屬自願。謝夷吾怒斥縣官與亭長,說亭長本為朝廷命官,知法犯法,以權欺壓民女,要在強姦罪的基礎上罪加一等。最早的一份記事史書《尚書》記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即通姦處以宮刑。宮刑只是沒收男人的「作案工具」,而在秦漢時期,則直接可以處死,甚至可以不告而殺,就是鼓勵用私刑,打死白打。唐代社會雖然比較開放,但對官員的通姦處罰也沒有絲毫的放鬆。《唐律疏議》記載:「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但可捉姦押送官府,不服者則可殺之。對官員與轄區內女子通姦的,法律稱為「監臨奸」,「諸監臨主守,於所監守內奸(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也就是說,在自己管轄範圍內通姦的官員,罪加一等。不僅如此,還要降職除名。

非常滑稽的是,皇帝制定的通姦法律,自己卻被通姦的老婆與下屬害死。據《唐書》記載,散騎常侍馬秦客、光祿少卿楊均長期與唐中宗李顯的韋皇后通姦。經不住荷爾蒙的刺激,韋皇后與女兒安樂公主合謀殺害李顯,讓馬秦客等人做了一碗類似「羊肉泡饃」的美食給李顯品嘗。誰知,「羊肉泡饃」中含有劇毒,李顯吃後一命嗚呼。後來,李隆基政變上台,對韋皇后、安樂公主等全部誅殺,馬秦客等人也被梟首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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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對官員的通姦的處罰又嚴厲了一些,即使兩人通姦未遂,也要進行杖責處罰,也就是打板子,然後降職調任。不僅如此,就是官員調戲良家女子,導致女子飽受精神壓力的,滋事官員也要被打屁股,同樣降職調任。草根出身的朱元璋對官員通姦處罰更狠,在唐代的基礎上再加一等,與民間通姦處罰明顯不同。而民間的通姦只是「凡和姦者,杖八十,男女同罪。」女方也要「去衣受仗「,要被脫下褲子打屁股。朱元璋同樣鼓勵捉姦,若女方的丈夫捉姦在床,對姦夫淫婦可當場直接打死。到了清代,法律同樣規定,對通姦男女可當場殺死。


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古往今來,一直如此。你朝廷不是對通姦處罰嚴重嘛,那我就納妾,將通姦女子娶進家門,以此規避法律。清嘉慶年間,浙江衢鎮左營把總輒陳邦太與民婦程方氏通姦,但幾次歡愉之後便開始擔心自己的仕途。陳邦太托關係走後門,給自己弄了個假戶口,對程方氏明媒正娶。但被同僚揭發,遭到朝廷嚴懲,依據的法律就是「官吏奸所部妻女,加凡奸罪二等」。


其實,這點各朝都有防範,在法律也有明文規定。《唐律疏議》記載:「諸監臨之官娶監臨女為妾者,杖一百。若為親屬娶之,亦如之。」元代還禁止官員與在押犯人的妻妾通婚,甚至與治下的民女通婚也不行。至元六年(1269年)十一月,北京路知事喬得堅與一個犯人之妻眉來眼去,便指使媒人向犯人說媒,最終成功納犯人妻為妾。被揭發後,喬得堅被罰去一個月的俸祿。13年後的一個正月,浙江道於潛縣縣尹劉蛟看上一個趙姓姑娘,同樣被處罰。


古代為何設通姦罪,為何又對官員通姦進行嚴懲,甚至不準官員與轄區的民女結婚呢?想必應該有多種原因。筆者以為,首先便是吏治管理的需要,皇帝要想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決不能允許下屬隨便胡來,利用公權力為非作歹。很多時候,官員有嫖妓的放鬆渠道,通姦便被嚴厲禁止。保持官場的基本清揚也是維穩的重要手段,這也是權力關進籠子里的一種體現。另外一個可以想像的原因便是,封建社會男權至上,官員更是比普通男性佔據更多的「性資源」。如果放任官員與別人通姦,則極易引發社會矛盾,導致眾多家庭破裂,成為重要的不穩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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