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母嬰 > 12歲少年救人溺亡 父母申見義勇為遭拒起訴獲救者

12歲少年救人溺亡 父母申見義勇為遭拒起訴獲救者

原標題:12歲少年救人溺亡之後



12歲少年救人溺亡 父母申見義勇為遭拒起訴獲救者


張浩/漫畫


一位年僅12歲的男孩,為營救不慎落水的小夥伴,獻出了自己的生命,男孩的父母想為兒子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卻遭拒絕。不僅如此,少年因救人溺亡所發生的經濟損失不但無人買單,坊間還流傳男孩溺亡並非因為救人。


飽受失子之痛的父母傷心欲絕,將獲救者及其父母和水塘的所有者、管理者一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孩子系因救人溺亡的事實,還孩子一個公道。


不久前,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然而,關於如何評價和對待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的討論,並未就此結束。

為救同伴,12歲少年溺水身亡


錢鴻寶和郭雅琴是徐州市銅山區拾屯街道周屯村村民,兩人是夫妻。夫妻倆有個兒子,名叫錢辰飛。2015年9月1日,12歲的錢辰飛升入初中,成為一名初中生。他陽光帥氣,乖巧懂事,勤奮好學,樂於助人,深受老師和同學喜歡,備受鄉親鄰里稱讚。


2015年9月3日下午,正值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學校放了假。這天,錢辰飛和同學約好下午一起看書。臨近中午,他就出門了。


根據約定,錢辰飛與同村的馮明旭、柳浩波等6名同學聚在一起看書。午飯後,有人提議去村北的水塘游泳,得到了大家的響應。就這樣,下午兩點 多,6個年齡 相仿的孩子來到村北的水塘。他們先在水塘邊停靠的小船上玩了一會兒,覺得不過癮,錢辰飛和馮明旭、柳浩波等4個孩子便下了水,沿著水塘邊行走,在岸邊的淺 水區邊走邊戲水,另外兩個孩子就在岸邊玩。


玩耍中,馮明旭腳下一滑,身體傾斜,倒向水中,開始嗆水。錢辰飛見狀,立即和柳浩波上前施 救。在施救過程中,錢辰飛也滑倒跌入水中,就這樣,柳浩波在前面拉,錢辰飛在馮明旭身後推,一陣手忙腳亂之後,柳浩波終於把馮明旭拉上了岸,但錢辰飛卻不 幸滑入了深水區,很快就不見了蹤影。同玩的其他幾個小夥伴見狀,立即大聲呼救。

聽到孩子們的呼救聲,周圍的村民立即趕來營救。同時,有 村民撥打了救援電話,民警和消防官兵也趕到了現場,和村民一同搜救。因事發水域水底地形複雜兇險,水深落差很大,又無專業打撈設備,搜救工作一直沒有進 展。後來,有人聯繫了一支專業打撈隊伍,在現場搜救人員的協助下,直到深夜23時許,才將錢辰飛打撈上岸。此時,距離錢辰飛落水已過去了近10小時,錢辰 飛已經沒有了生命跡象。


申報「見義勇為」稱號遭拒


一個活蹦亂跳的孩子就這麼沒了,這突如其來的打擊,讓錢鴻寶、郭雅 琴夫婦悲痛欲絕。對於錢辰飛怎麼會溺水身亡,除了在場的幾個孩子外,沒有人知道真相。事後,公安機關根據事發現場情況,通過走訪、調查,對幾個孩子的現場 詢問,查清了事實真相,證明錢辰飛是為營救落水的小夥伴溺水死亡的。


得知事實真相後,錢鴻寶、郭雅琴在悲痛之餘,對兒子的義舉感到欣慰 和自豪。他們認為,孩子為救人而死,這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應該得到認定和表彰,他們想為兒子申請「見義勇為」的稱號,希望孩子的這種行為能得到大家的肯 定。於是,夫妻倆為孩子向當地派出所提出了申報「見義勇為」稱號的申請。


不到一個月,出人意料的申報結果出來了:錢鴻寶、郭雅琴的申請 被相關部門否定了。他們給出的主要理由是,錢辰飛是未成年人,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救人,對未成年人見義勇 為不鼓勵、不宣傳,也不授予榮譽稱號。所以,錢辰飛的行為不符合申報「見義勇為」的條件,也不能授予相應的稱號。

對於這個結果,錢辰飛的父母無法理解。他們不明白,小辰飛在同伴遇險時,義無反顧地去施救,這是不爭的事實,有同伴的證明,有派出所的認定,為什麼就不能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呢?


對此,當地見義勇為基金會相關負責人解釋說:「錢辰飛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這本身沒有爭議。但是,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和徐州市兩級見義 勇為基金 會的指導意見,均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江蘇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撫恤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為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本辦 法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有關獎勵和撫恤事宜另行處理。』此條例在省內實行,主要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正因如此,錢辰飛父母的申請,最終沒有獲得 通過。」


基金會相關負責人的解釋並沒有讓錢鴻寶、郭雅琴滿意,他們不斷向有關部門反映,希望最後能為死去的孩子爭取一份榮譽。


給去世的兒子討說法

「錢辰飛不是為了救人而落水的,是自己玩的時候滑倒在水裡的……」就在錢辰飛父母還在為了兒子見義勇為的稱號四處奔走時,村裡傳出了這樣的聲音。因為申報「見義勇為」稱號遭拒,流言愈加肆虐,這讓錢鴻寶、郭雅琴悲憤不已。


而作為被救者馮明旭的父母,錢辰飛救人溺亡後,他們除事發後第二天上了一次門,之後就再沒露面,也沒有任何表示。村裡傳出閑話,讓錢鴻寶、郭雅 琴覺得, 這些閑話的來源不是別人,正是被救孩子的父母。「我的孩子獻出了自己的生命,還要承受這樣的議論,作為父母,怎麼對得起孩子?」為此,錢鴻寶、郭雅琴來到 銅山區法院,將馮明旭及其父母馮季茂、柳海蓉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對錢辰飛的死亡進行補償。


夫妻倆表示,打官司不是為了錢,只是想通過司法途徑認定案件事實,給去世的兒子一個說法,也給全家人一個交代。


在起訴書中,錢鴻寶、郭雅琴還將他們認為的水塘實際使用人周屯村村委會及對水塘負有管理職責的揚州市王莊煤礦(以下稱「王莊煤礦」)列為被告。


2016年5月26日,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錢鴻寶、郭雅琴訴稱,錢辰飛在見義勇為過程中死亡,馮明旭作為受益人應承擔公平責任,對其進行補償。因馮明旭系未成年人,其監護人馮季茂、柳海 蓉應承擔 該補償責任。周屯村村委會是涉案水塘的實際使用人,未在水塘邊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設施,應承擔過錯責任。王莊煤礦的生產作業造成塌陷地水塘的形成,客觀上 導致了安全隱患的產生,亦未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承擔過錯責任。據此,請求法院判令馮明旭、馮季茂、柳海蓉、周屯村村委會、王莊煤礦等五被告共同給付因 錢辰飛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計40萬餘元。


法庭上,馮明旭、馮季茂、柳海蓉認可錢辰飛在對馮明旭施救過程中溺水死亡的事實,但提出,錢辰 飛不會游泳,卻仍與馮明旭等人到涉案水塘戲水,且是到該水塘游泳的提議者之一,錢辰飛自身有過錯。他們表示,同意對錢鴻寶、郭雅琴進行補償,但因家庭經濟 條件一般,對方要求補償數額過高,請求法院結合案情對補償數額予以調整。


周屯村村委會辯稱,涉案水塘所在土地系採煤塌陷地,該土地已經於1990年由王莊煤礦徵用,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土地,周屯村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對國有土地沒有管理權;該地塊自1990年至今一直閑置,不符合復墾條件,村委會沒有實際使用,應該由王莊煤礦進行管理。


王莊煤礦則辯稱,其對涉案土地無所有權也無使用權,更無管理責任,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侵權責任應當由有使用權的使用權人承擔。死者為未成年人,錢鴻寶、郭雅琴作為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對其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水塘管理人擔責


銅山區法院經審理,對當事各方的爭議焦點,進行了逐一闡述:


第一,關於馮明旭、馮季茂、柳海蓉是否應承擔補償責任及應補償的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法院認為,錢辰飛在馮明旭落水後積極實施救助,在救助過程 中溺水死 亡,馮明旭在本案中不是侵權人,其與錢辰飛的損害結果之間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錢辰飛為了救助馮明旭而死亡,馮明旭作為受益 人應承擔公平責任,在其受益範圍內參考其家庭經濟條件對錢鴻寶、郭雅琴進行補償。


第二,關於周屯村委會、王莊煤礦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 擔賠償責任及責任的大小如何認定的問題。法院認為,涉案水塘所在土地於1990年7月由王莊煤礦徵用,王莊煤礦與周屯村三隊簽訂的《關於徵用周屯村三隊塌 陷土地的協議書》約定,王莊煤礦僅對採煤塌陷地面附著物和青苗受損進行補償,但並沒有支付任何管理費用,事後,也沒有委託周屯村村委會管理,涉案水塘的管 理義務應由王莊煤礦承擔。且該塌陷地的形成原因是王莊煤礦採煤行為所致,王莊煤礦作為專業採煤企業,對塌陷造成的潛在危險也是明知的,但王莊煤礦在幾百畝 塌陷地邊沿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應認定其未完全盡到警示管理義務,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王莊煤礦主張涉案水塘被人使用,應當由水塘 的實際使用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未對塌陷地具體由誰使用以及是否用於養殖等提供證據證明,因此,王莊煤礦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採信。故錢鴻寶、郭 雅琴要求王莊煤礦賠償損失,合理部分應予以支持。周屯村村委會對涉案水塘既沒有管理權也未實際使用或收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莊煤礦辯稱, 死者錢辰飛年齡較小,其監護人應負有監護責任,該辯解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綜合本案案情,確定王莊煤礦承擔20%的賠償責任。


第三,關於錢鴻寶、郭雅琴主張補償及賠償的項目和數額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因其子錢辰飛死亡,應當獲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賠償;錢鴻寶、郭雅琴中年喪子,其在精神上受到嚴重的損害,應當得到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根據二人的訴請,確認各項費用共計40萬餘元。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錢辰飛不顧個人安危,積極救助他人生命的行為,不僅符合公序良俗,更符合主流社會價值觀,應當予以肯定並加以弘揚。馮明旭 作為受益 人,應對錢鴻寶、郭雅琴進行補償,因馮明旭系未成年人,且無經濟能力,故由其監護人馮季茂、柳海蓉承擔補償責任。結合馮明旭、馮季茂、柳海蓉家庭經濟條 件,酌定其補償8萬元。王莊煤礦對採煤塌陷所導致的不安全因素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8萬餘元。


如何對待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一起因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救人溺亡引發的訴訟,隨著一審法院判決,暫告一個段落。但是,因該案引出的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應當如何定性和評價的爭議,並沒有結束。


法院判決並未涉及錢辰飛的行為該不該認定為見義勇為。對此,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錢辰飛救人的行為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見義勇為並不是一 個法律范 疇,法院無權在審理和判決時予以確認。雖然該案的證據已經能夠表明,錢辰飛確實是在營救小旭的過程中溺水死亡,但其行為是否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還需 政府相關職權部門認定。


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事件,全國每年都會發生幾起。對於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行為,該不該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爭議 頗多。一種觀點站在傳承和弘揚傳統美德的角度,認為未成年人的救人舉動符合見義勇為的認定要素,就應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並享受相應待遇;另一種觀點則從保 護未成年人利益出發,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行為持不提倡、不鼓勵的態度,認為對未成年人來說,面對突發事件時,更重要的是保護自己,儘可能避免傷害,在力 所能及的情況下,更值得鼓勵的應該是「見義巧為」和「見義智為」。倘若在政策上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加以評定,可能形成政策暗示與鼓勵效應,讓未成年人陷入 險境。當然,不從制度上評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並非否認見義勇為的價值,也不是否認這種精神,而是為了向孩子們傳遞一種自我保護意識。


對此,清華大學(分數線,專業設置)法學院教授余凌雲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見義勇為,主要是看其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見義勇為應當具備的兩個要件:一是 從 目的上講是否是為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二是從行為上來看是不是搶險救災,救助他人,或者是挺身而出跟違法犯罪作鬥爭等。不管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 只要具備這兩個要件,就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用年齡來否定未成年人已經實施的見義勇為的行為,不授予未成年人榮譽稱號,是不對的。至於宣傳方面,可以進行 正面的引導。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長郭開元也曾公開表示,未成年人實施了見義勇為的壯舉後,對於見義勇為的事迹可以不 廣泛宣傳,但是事實和性質不容置疑。在確實存在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事實時,對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行為要慎重處理,一方面堅持不提倡、不鼓勵、不宣傳的態 度,不進行公開的表彰和宣傳;另一方面,基於「舉輕明重」的法理依據,按照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規定進行適當獎勵的規定,對在見義勇為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未成年 人,更要及時進行必要救助。給予救助、優待,不意味著「鼓勵」。如果處理不當,就會損害未成年人對核心價值觀的認同和法律信仰,甚至會出現心理問題或者行 為問題。因此,在法律執行中要人性化執法,而不能僵化和教條,這是法治精神的要義。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新浪 正義網)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虎爸辣媽 的精彩文章:

幼兒園設「獎學金」,教育部門稱涉嫌違規
孩子做家務,媽媽都給1塊錢 18歲後既然這樣
讓孩子養成事後反思的習慣 邁好人生開始的步伐
該不該逼著孩子上興趣班,上還是不上?

TAG:虎爸辣媽 |

您可能感興趣

少年救人溺亡 父母申報見義勇為遭拒起訴獲救者
男子殺人逃亡13年後自首 稱死前想見父母一眼
父母聽取巫師的建議,讓13歲女兒禁食68天後死亡
同性戀10年艾滋病3年,他們回農村見了父母
5歲孩子吃了贈送的食物死亡後,孩子父母要求贈送者賠償損失高達70多萬
16歲少女早戀被父母綁回老家,路過收費站哭喊救命害了父母!
15歲年輕少女被迫嫁給32歲男子為妻,父母將獲得一大筆禮金!
15歲未成年少女被父母逼著嫁人,婚禮當日愁眉苦臉令人痛心
父母醉酒兒子勇當「代駕」,14歲少年終釀大禍
17歲少年借宿同學家盜取800元,報案偵查後,同學父母被拘留
美國8歲男孩被13歲男孩燒傷毀容,臨死前才向父母說出真相
13歲女孩被父母所迫嫁給29歲男人,不得不放棄讀書
從小遭父母虐待,27歲談婚論嫁,卻遭父母逼要50萬為弟買房!
父母苦尋20年 女兒竟在離家40公里處
5歲女孩吃香蕉噎死,父母向送香蕉的人索賠73萬!
7歲男孩患怪病肚子像大鼓 養父母愁壞求2萬元救人
孩子出生3天被人抱走,17年後找到她不願認親父母
311福島核災6年後,父母仍然在尋找失蹤的孩子
26歲女孩患上「壞男孩症」,不顧父母反對嫁給79歲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