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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殺害她們的人,總得不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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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殺害她們的人,總得不到嚴懲!


為什麼殺害她們的人,總得不到嚴懲!

環球時報


2016-12-08閱讀原文

近日,南通一名大媽殘忍殺害了自己剛出生4天的孫女,被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事情,震驚了全國。從騰訊網到新浪微博,這則消息都獲得了數以百萬計的網友的關注,以及上萬條評論和轉發!


而網友們之所以如此震驚,不僅在於這名大媽殺死她孫女的手段極為令人髮指,竟是用腳狠狠將孩子踩死,更在於她殺孩子的動機帶有強烈的「重男輕女」的色彩。


於是,目前網友們都在反覆質問著這樣一件事:難道在21世紀的中國,我們的女嬰仍然沒有人權嗎?!

為什麼殺害她們的人,總得不到嚴懲!


不過,耿直哥倒並不覺得此案的根本在於「重男輕女」。


當然,這也並不代表中國就沒有「重男輕女」的問題。畢竟,作為咱們社會一個「裹腳布」式的陋習,根除「重男輕女」的思維還需要更長時間的工業化和現代化的洗禮。而在南通這起案件中,「重男輕女」也「不可否認」地扮演了很重要的作用。


只是, 「重男輕女」卻又並非這起案件中最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因為,即便那大媽「重男輕女」、殘忍地踩死了自己的親孫女,我們的法律也應該可以將她施以重刑。

為什麼殺害她們的人,總得不到嚴懲!


可我們卻在判決中驚訝地發現法院只判決了兇手10年的有期徒刑——而且我們更驚訝地發現,法院做出這一判決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女嬰的父母——也就是兇手的兒子和兒媳——對她表示了「諒解」。


這才是這起案件真正值得關注的問題:當殺害嬰兒的兇手與嬰兒的監護人不僅是至親,更是利益共同體,私底下早已有著房產方面的利益交換時;女嬰兩名監護人開具的「刑事諒解書」,到底說服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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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是,按照目前我國法律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的「刑事諒解書」仍然會被法庭所接受,因為不論是我國的《家暴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下監護人需要「避嫌」。


甚至於我們用來保護兒童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我們用來保護一個家庭中像孩子這樣的弱勢群體不受非法侵害的《反家暴法》,竟然沒有任何對於這類「至親殺嬰案」該如何處理的細則,把如何判決一股腦地推都給了刑法。


與看重對於個人權利侵害的歐美法系不同,我們國家的刑法比較看重對於「社會關係的侵害」,在給兇手判刑時還要依據兇手所犯案件 「社會危害的大小」,結果像「至親殺嬰」這種家庭內部矛盾而引發的刑事案件,便會經常被視為「社會危害較小」,進而令兇手獲得比國外同類案件「從輕」許多的判決。

為什麼殺害她們的人,總得不到嚴懲!



還是給大家舉個直觀一點的例子吧:2009年,雲南曾經發生過一起由於鄰里矛盾糾紛而引發的強姦殺人案。兇手李昌奎為了報復與自家有矛盾的王家,竟將王家的一個女孩強姦後連同她和她3歲的弟弟一同殺害了。可最終雲南高院在二審時卻將一審的死刑改判為了「死緩」。


在解釋這一改判原因時,雲南高院的副院長趙建生就透露給李昌奎改判的原因,除了認為他有「自首」情節外,還有一點就是此案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他進一步解釋說:如果一個小偷闖入一個陌生人家盜竊殺人,這往往會令全社會感到恐慌,因此是「社會危害大」的殺人案件;可對於家庭糾紛、鄰里糾紛這種有「特定對象」的故意殺人案,社會危害就「相對較小」了...

為什麼殺害她們的人,總得不到嚴懲!



沒有「牙齒」、不給力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家暴法》,再加上《刑法》對於家庭成員間殺人問題的這種「看輕」,才導致了今天當網路上大家「群情激奮」時,法官在面對那個殘忍殺害了自己才剛出生4天的孫女的奶奶時,只能判給她10年的有期徒刑。


而且,如果真要翻翻「舊賬」的話,我們恐怕會驚訝地發現在中國這類「至親殺嬰」的案件中,這其實已經還算判得重的了...


比如,在2014年9月6日,一名18歲母親殺死了自己的剛剛出生的寶寶,結果僅僅被判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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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去年12月28日,另一對正在讀大學的年輕男女竟將剛剛出生的男嬰用剪刀殘忍地連捅四刀殺害,可行兇的女子僅獲刑6年 ,而從犯的男子則判2年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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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去年11月17日,北京一名年輕女子在生子後,因為不想承擔養孩子的責任,竟採用了用手掐、往地上摔、用剪刀刺等方式殘忍對待嬰兒,後又將尚有氣息的嬰兒混在生活垃圾中一同扔掉,致男嬰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可這名女子也僅僅4年的有期徒刑。

為什麼殺害她們的人,總得不到嚴懲!



可在《刑法》更看重對個人權益侵害的美國,當一位美國母親僅因為嬰兒不肯喝奶便把孩子活活摔死後,雖然這位母親也積極自首、認罪,辯護律師更辯護說她的生活很艱難,但美國法院卻認為嬰兒的生命更重要,嬰兒的死法太令人震驚,於是判了這位母親20年……

為什麼殺害她們的人,總得不到嚴懲!



據耿直哥了解,國內法律界對於這個問題的探討,其實非常激烈,但還沒有結果。


圖片來自網路


微信號:HQSB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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