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綉守活寡九年,要與溥儀離婚,遠房哥哥勸她忍耐,她憤怒回信
昨日寫了篇《光緒皇帝和他老師翁同龢,以及兩個大臣,都是天閹嗎?》。有讀者回復,「溥儀絕對是」。
於是查找了一番,在賈英華所著《末代皇帝立嗣紀實》有幾段這樣的描寫——
在我剛剛進入少年時期,由於太監的教唆,我便染上了令人可惡的自瀆行為。在毫無正當教育而又無人管束的情形下,我一染上了這個不知後果的惡習,就一發不可收拾。結果造成了心理上的病態現象……在新婚的這一天,我感不到這是一種需要。婚後,我和婉容的生活也不正常,至於文綉和在偽滿時另娶的兩個妻子,更純粹是我的擺設,這四個妻子全過的守活寡的日子。
此書籍公開出版,關於溥儀的此段敘述,當為真實。
由是可知,溥儀確實無法生下一兒半女。至於那位讀者說他是天閹,在溥儀自己看來,絕非天生如此,乃是後天所成——這個,咱們就沒必要展開講了。
今日說的,是溥儀的淑妃,文綉單挑封建倫理的事。
文綉生於1909年,1922年14虛歲之時,被尚住在紫禁城中,比她大三歲的清遜宣統皇帝溥儀納為妃子。
當時,清朝已滅亡十一年矣,還有人家的孩子願意送到宮中,想來,是覺得清室可能還有恢復之日,先要佔著個位子以圖將來吧——畢竟,王朝先滅後復,中間隔了幾年幾十年的,也不是沒有。兩漢、李唐與武則天的周、兩晉、兩宋,莫不如此。
當然,此並非文綉所願,而是他五叔華堪作此想。文綉只是額爾德特氏遺老遺少振興家庭昔日榮光的工具而已。
這就註定了她的悲劇命運。
雖然愛新覺羅已成喪門之犬,但排場還是有一些的——比如,讓女子間爭寵。
文綉被封了淑妃,婉容被封了皇后。妃後之間,為了溥儀,自然會爭風吃醋。然則他們不知道,此時他們爭的,是一個無法行正常之事的男人——他們還謀劃著,如何讓溥儀先與自己懷上龍種呢!
待到他們明白,已是在被馮玉祥的部隊趕出宮去,到了日本人手裡的時候了。
1931年,22歲的文綉,既無法忍受溥儀對自己的冷落,又不願跟他投靠日本,於是,一場離婚官司,在天津打響。
官司是文綉挑起的,原因,受虐待。溥儀一方,晴天霹靂,嚇得夠嗆。
翻遍史書,還真沒有妃子敢主動甩了皇上呢——儘管當時他不是皇帝了,但為了愛新覺羅家近三百年的聲譽,決不能讓文綉把這一切毀了。
只是,他們也不看看,滿清,已完蛋二十年了,現在是民國啊!要講法律啊,不是你皇家想怎麼撒野就怎麼撒野的時代了——以前你們能將不聽話的妃子皇后廢了,殺了,現在可不成了。
沒辦法,協商離婚唄。
互相認同的條件有三,離婚後,溥儀付給文綉生活費5.5萬元;允許文綉帶走穿用的衣服和日用品;文綉回北平母親家生活後,不得做出有損溥儀聲譽的事情。
本來,文綉一方是要50萬贍養費的,緊磨緊磨,只得了十分之一多一點……無論如何,起碼成了自由身,再也不需要守著這無能丈夫、遵守那些早已虛無的皇家禮儀了。少點就少點唄。
俗話說,皇帝不急太急。他們離婚官司正打著呢,有個人比溥儀更急了。
誰?
文繡的遠房哥哥,文綺。
他在報上登文——
惠心二妹鑒:頃聞汝將與遜帝請求離異,不勝駭詫。此等事件,豈是我守舊人家所可行者?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餘載,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雲遜帝對汝並無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德。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實糊塗萬分,荒謬萬分矣!
文綺不知道文綉獨守空房之苦,不這怪他。但竟然說出,果然虐待,也應該耐死忍受,以報清恩,否則就是糊塗萬分之語,連旁人讀了,都覺得看不下去。
當事人,受夠了罪的文綉,就更加憤怒了。
她亦登報——
——妹與兄不同父,不同祖,素無來往,妹入宮九載未曾與兄相見一次,今我兄竟肯以族兄關係,不顧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及三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而在各報紙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誹謗三妹,如此忠勇殊堪欽佩。
此句是說,我們關係遠著呢,你少裝大來教訓我,你沒資格。而且,居然還是教我忍死,你為了早已不是皇家的愛新覺羅,真是愚忠啊!
——惟妹所受祖宗遺訓,以守法為立身之本:如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為民國民,即守民國法。遜帝前被逐出宮,曾聲明不願為民國國民,故妹袖藏利剪,預備隨遜帝殉清。嗣因遜帝來津,做民國國民一分子,妹又豈敢不隨?
你罵我沒報清朝之德?那好,我就把這事捅出來吧。當時我可是準備以死殉清了,刀子都準備好了,可惜啊,溥儀他怕死,他不敢死,他偷生。他既不死,作為妃子,我就得跟著他。我還要如何忠心啊?你說說,你摸著自己的良心說說!!!
——既為民國國民,自應遵守民國法律。查民國憲法第六條,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獨居,未受過平等待遇,故委託律師商榷別居辦法,此不過要求遜帝根據民國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遺體受法外凌辱致死而已。
身在民國,你就少跟我講那些前清什麼守節之類的鬼話,我九年獨居,未嘗一幸,是他負我在先。你去問下你老婆,若你九年里不睬她不碰她,她會做何想?將心比心吧你!
——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誣妹逃亡也、離異也、詐財也、違背祖宗遺訓也、被一般小人所騙也、為他人作拍賣品也... ...種種自殘之語不一而足,豈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說出之苦,委託律師要求受人道待遇,終必受法律之保護。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訴罪。檢察官見報,恐有檢舉之危險。理合函請我兄嗣後多讀法律書,向謹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觸犯民國法律,是為至盼。
你誣衊我,我能忍,但你公然唆使我去死,檢察官都不會放過你,搞清楚,現在是民國啦,別總是沉浸在你們的皇帝夢賢臣夢裡了。好好做人、好自為之吧!
文綉此信,你很難想像,這是一個只讀了幾年小學的人寫的。然她不平則鳴,滿腔憤怒噴薄而出,其氣勢,實如滔滔江水,把文綺淹沒無形。
此案當時轟動全國,被稱為「刀妃革命」。
為何不是淑妃革命?原因在,這個淑妃,與婉容爭風之時,用剪刀割過自己肚皮,而後來,又藏刀願隨溥儀而死。以刀名之,蓋言其剛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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