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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秦檜到底是不是奸臣呢

討論秦檜到底是不是奸臣呢


近年來,對秦檜是姦細提出異議者,是何忠禮先生,他在《岳飛研究》第4輯《〈老學庵筆記〉中所見的秦檜》和《南宋史稿》第81至84頁中,主要是以陸遊的《老學庵筆記》為證,他說,「秦檜南歸,事關重大,但人們對他所以能夠南歸的原因,且眾說不一,從而成了歷史的懸案。一種人以為秦檜自己設法逃歸的;另一種人則認為是金人為從內部破壞南宋的抗金戰爭,故意將秦檜作為內奸縱歸的」。「分析上面兩種說法,我們認為,儘管秦檜南歸後,堅持對金屈辱投降的路線,犯下了種種罪行,其所作所為,在人們看來,確實很像是一個金人打入南宋內部的姦細,但是平心而論,朱勝非在《秀水閑居錄》中所說的話,是頗多疑問的」。「可是,與秦檜生於同一時代的『朝士』,且見多識廣,力主抗戰,對秦檜又極無好感的陸遊,卻作了與朱勝非截然相反的記載。應當特別指出的是,陸遊撰《老學庵筆記》已是秦檜死後四十年以後的事,此時檜之冰山已倒,凶焰早息,揭露秦檜生前的種種罪行,已經無所顧慮,陸遊更無必要為他諱護。故與《秀水閑居錄》相比較,《老學庵筆記》和《中興遺史》所載秦檜由金方逃歸事,其可信程度確實要高一些」。


首先,從年齡上說,陸遊與秦檜雖仍是耳目相接,卻不能算「同一時代的『朝士』」。何忠禮先生認為陸遊「無必要」為秦檜「諱護」,是有道理的;但說「與《秀水閑居錄》相比較,《老學庵筆記》和《中興遺史》所載秦檜由金方逃歸事,其可信程度確實要高一些」,就可以商榷。因為從時間上說,後兩書出現較晚,決非兩個作者親歷現場,了解秦檜歸宋的底細,無非是得之道聽途說。


朱勝非與陸遊不同,是與秦檜同時代的宰相,他與呂頤浩的私人關係不錯,而與李綱、趙鼎、秦檜等人都有嫌隙,這些在《秀水閑居錄》中所反映。但何忠禮先生說他「力主和議,政見本與秦檜一樣」,卻是不符起碼的史實。朱勝非任相期間,最重要的政績之一,是堅決主張並支持岳飛軍克複襄漢。如果硬要將朱勝非歸之於投降派,豈非是太冤枉了。



首言此事,正與檜語合。蓋檜自京城隨虜北去,為彼大酋撻辣郎君任用。虜騎渡江,與俱來,回至楚州,遣舟送歸。檜,王仲山婿也。仲山別業在濟南府,為取數千緡,贐其行。其後撻辣統兵犯淮甸,朝廷遣魏良臣、王倫奉使至其軍中,數問檜,且稱其賢。乃知檜之策出於虜意也。檜之初歸,自言殺虜人之監己者,奪舟來歸。然全家同舟,婢僕亦如故,人皆知其非逃歸也。」

何宗禮先生說:「只要具體分析一下朱勝非的這段話,就會知道其攻訐成分多於事實,不足令人憑信。」他又具體分析說:「勝非閑居八年,紹興十四年(1144)卒。《閑居錄》正是他晚年退居秀水(今浙江嘉興)時作。但是,本書既有不利於秦檜的內容,在勝非生前是決不可能流傳於世的,反之很難說沒有後人附益之辭,這是疑問之一。楚州距濟南有上千里之遙,未知金人豢養秦檜為姦細,何必非從那裡取王仲山別業之錢以贐其行?這是疑問之二。有宋銅錢,一緡重五斤。千緡則達五千斤,檜長途跋涉去南宋,讓他攜帶這麼重的貨幣以行,未知為了達到什麼目的?若謂並非銅錢而是金銀,勝非又安得而知之?這是疑問之三。宋代國史及秦檜《北征紀實》皆言檜借故逃脫,並未有「自言殺虜人之監己者,奪舟來歸」之語,而勝非為何要作如此記載?這是疑問之四。」


3推斷,《秀水閑居錄》得以躲過當時很厲害的文禁,是很不容易的,但此書畢竟在文禁後傳世了。


何宗禮先生認為,「很難說沒有後人附益之辭」,作為「疑問之一」,是有可能的,但應當按照胡適先生早已提出的「大膽的假設,小心的求證」原則,進行求證。李心傳在《要錄》注中已經對《秀水閑居錄》的記載正誤有所考辨,卻沒有提出「後人附益」的問題,八百年後的今天,只怕更難以作「小心的求證」。


按何宗禮先生說:「還有兩種是無名氏的《林泉野記》和《中興姓氏錄》,不過他們的說法與《秀水閑居錄》大同小異,基本上是沿襲《秀水閑居錄》而來的。」此說又是缺乏「小心的求證」的一例,說是「沿襲《秀水閑居錄》」,其實是難於拿出什麼依據的。參對上引的兩書文字,顯然找不出「沿襲」的蛛絲馬跡。《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引《林泉野記》的文字與《中興姓氏錄》相近,此處不再重複摘錄。依據秦檜自述與另外三書的記載,可知秦檜歸宋時,確是「囊橐」甚豐,「厚載」本身就有可疑的成份。


(司馬)朴同拘,而檜獨歸;又自燕至楚二千八百里,逾河越海,豈無譏訶之者,安得殺監而南?就令從軍撻懶,金人縱之,必質妻屬,安得與王氏偕?惟宰相范宗尹、同知樞密院李回與檜善,盡破群疑,力薦其忠。」


由此可知,如果秦檜的南歸之說最初就講得合情合理,就沒有那麼多人引起懷疑了。何宗禮先生對朱勝非《秀水閑居錄》提出的第四條疑問,正在於自己沒有認真閱讀史料。


研究秦檜南歸,必須涉及他被俘北上,前後跨四個年度的相關記載。何忠禮先生寫道:「爾後,金太宗『高其節』,以賜其弟左監軍撻懶為任用。」「高其節」三字見於《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的正文。儘管是古代史書上的原文,但作者的傾向性還是十分明顯。實際上,「高其節」當然是不準確的,準確的用語應是「變節」。同時被俘的宋朝官員到北方後,都守節不屈,而秦檜卻是唯一的例外。《靖康稗史箋證·呻吟語》載:


「(靖康二年,即建炎元年)十月,虜遷從官陳過庭等至顯州,惟秦檜依達懶,居留弗遣。」


5洪皓是個被譽媲美蘇武的宋使,據行狀說:

「初,虜圍楚州,久不下。時秦留粘罕所,虜使之草檄諭降,有室 者在軍,知狀。先君與秦語及虜事,因曰:『憶室 否,別時,托寄聲。』秦色變而罷。明日,侍御史李文會論先君在朝,必生事,遂出知饒州。」


此段記載的錯誤,在於說「秦留粘罕所」,按金朝攻楚州的主將是完顏撻懶,應是在完顏撻懶手下充任用和參謀軍事時,為金人草檄。從前引《靖康稗史箋證·呻吟語》的記載看來,秦檜是一直在「東朝廷」完顏撻懶手下,而未到雲中的「西朝廷」完顏粘罕那裡。當時完顏兀朮也是燕京「東朝廷」,故有設宴款待的事。《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也針對此段記事說:「時粘罕在雲中,何由使草檄,或即撻懶使之。」儘管此條記載有誤,但秦檜為金人「草檄諭降」,應是事實。楚州之戰是建炎時最英勇、最悲壯的保衛戰之一,全城軍民在趙立的指揮下,義不苟生,與秦檜的行為適成鮮明對照。



大夫間往往有之。臣親見子厚言其事如此,則知檜昔在金固有陰功隱德,及於天下社稷者多矣,特恥自炫,不欲言於人,是以世不得知之。」

從此段文字看來,張邵拍「師臣秦檜」馬屁之意,已躍然紙上。在張邵被金人放回之初,曾建議迎請宋欽宗,因此得罪秦檜,被言官彈劾而一度貶黜。此次上奏,無非是為利慾所驅使。其中敘述秦檜「策蹇衣褐」等情況,就很難認為是可信的。史稱張邵「自楚州渡淮,則逢金軍,遂見左監軍完顏昌於昌邑,前御史中丞秦檜在焉」。昌邑是濰州的屬縣。《宋史》卷373《張邵傳》說:「初,使金時,遇秦檜於濰州。及歸,上書言檜忠節,議者以是少之。」但若對張邵此份上奏進行分析,卻也可推知了一個基本史實,即自秦檜變節降金後,就一直追隨著完顏撻懶,完顏撻懶到濰州,他也跟隨到濰州,所以才能在那裡見到出使的張邵。至於張邵行實說他出使時,「遇秦丞相間行南歸」,顯然是不確的,張邵出使在建炎三年,而秦檜南歸在建炎四年,應以張邵本人的上奏為準。他是到達中京大定府後,才得知秦檜「南歸」的。



依《中興遺史》之說,秦檜與陳過庭等其他被俘官員不同,確是變節降敵,但又是在楚州逃歸的。《三朝北盟會編》卷197另引一段《中興遺史》:


「初,秦檜在虜中,與撻懶相善。檜還朝為宰相,知撻懶封魯王。檜欲間撻懶,使貳,乃令高益恭齎書與撻懶。益恭者,燕人,與檜通心腹,隨檜隨朝。檜授以承信郎,令齎書賀撻懶封魯〔王〕,勸撻懶就封,以治魯地,且己為南朝宰相,〔可〕以相應。令劉光世差人,送益恭至沂州劉令(冷?)庄金人寨,取投(交收)文字。光世令漣水軍山寨統領官王勛,送益恭至金人寨,得迴文,到清河,遇祝友據楚州,差人在清河把隘,遂殺勛。光世以承信郎借補勛之子恪。益恭至祁州投書,為人所告,金人遂殺撻懶一族良賤八百餘口,而益恭以烹死。」


此段文字又見《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30紹興九年七月己卯朔注。李心傳只是在注中說:「祝友據楚州紹興初,去此已久,恐必有誤。」按秦檜初相是在紹興元年至二年,完顏撻懶是在「天會十五年,為左副元帥,封魯國王」。天會十五年即紹興七年(公元1137),劉光世軍其時早已改為駐守淮西,他又於當年罷兵權。秦檜是在紹興八年(公元1138)再相,完顏撻懶又在天眷二年,即紹興九年(公元1139)的政變中被殺。由此可知《中興遺史》記載之差誤。



秦檜被俘北上時,「小奴硯童與婢興兒、御史街司翁順」隨行。他歸宋時,除了上述三人外,又增加了「燕人」「親信高益恭」。但秦檜奏中卻說是「海州擒獲漢兒高益恭,稍知文字」,當時將原遼朝統治區的漢人稱「漢兒」。秦檜把高益恭帶到南方,又放回北方,並且詭稱他只是被俘者,而不承認此人是自己帶回的「親信」,這種掩人耳目的手法,當然也是一大疑點。


研究歷史,忌諱孤證,尤其不能迴避與自己論點相悖的史料,這是一條常識性的通則。上引一些與何宗禮先生論點相悖的史料和論證,並不是新論,早見於鄧廣銘先生《岳飛傳》(增訂本)、劉子健先生的《秦檜的親友》以及筆者的一些論著中。何宗禮先生主要是注意了《老學庵筆記》的孤證,似乎是對秦檜不是姦細提出了新說,但由於對上述史料和論證採取了迴避態度,只怕就難以成為有力的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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