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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英國皇室為什麼能延續千年而屹立不倒!

平靜舒緩的泰晤士河是一條忙碌的水道,不時有游輪和駁船駛過。關於泰晤士河的航行,有一條已經執行近800年的規定。1215年簽署的英格蘭《大憲章》(MagnaCarta)第33條規定:泰晤士河以及英格蘭所有河流上的一切魚梁都必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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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梁是為了捕魚而在河上修建的擋水堰,會妨礙船隻航行。《大憲章》的規定使泰晤士河的通航得到保障。《大憲章》是一份政治文件,卻涉及到了拆除魚梁這樣的事情。其實,《大憲章》有不少關於瑣碎事項的規定,甚至還規定了寡婦的嫁資。


1215年6月15日,51歲的英格蘭國王約翰(KingJohn)與起兵造反的貴族和主教們和解,簽署了《大憲章》。《大憲章》並不是具有偉大理想的傑出人物的理性貢獻。它不過是一群斤斤計較的臣屬與一個雄心勃勃而又霸氣不足的君主拔劍相鬥後討價還價的結果。它是一個停戰協議,同時,國王對臣民做出承諾,承認臣屬的權利。《大憲章》的效力並沒有隨著簽約雙方的離世而消失,沒有因時代變遷而封存。它持續得相當久,它的基本原則影響至今,不僅影響著英國,還影響了全世界。


英格蘭《大憲章》的簽署被認為是憲政的起源。


內容

《大憲章》一共有63項條款,對自由、司法公正和財產權做出了規定,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限制國王權力,保障臣屬權利。


其中關於自由的條款有:第1條承諾「英國教會當享有自由,其權利將不受干擾,其自由將不受侵犯」;第13條承認倫敦等城市的「擁有自由與自由習慣」;第63條重申「教會應享有自由」,並承諾「英國臣民及其子孫後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憲章》所述各項自由、權利與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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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障臣民財產權益的條款有:第2條到第11條對繼承權、未成年繼承人的權益保障、寡婦的權益保障、債務人抵償債務等方面做出規定。

關於限制王室和政府權力的條款有:第25條規定一切郡、百戶邑、小邑、小區均應按照舊章徵收賦稅,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8條規定,治安官和王室管家吏不得自任何人那裡擅取穀物或其他動產;第30條規定,未經自由民同意,任何郡長或執行吏都不得擅取其車馬作為運輸之用;第31條規定,王室不得強取他人木材建築城堡等;第23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市鎮與個人修造橋樑;第5條規定一切不正當不合法的地租與罰金一概免除。


《大憲章》第12條的內容是:如果國王被俘需要贖金,如果國王為長子舉行授爵儀式需要花錢,如果國王為長女出嫁準備嫁妝需要費用,在這三種情況下,國王可以向他的直屬附庸徵收適當的援助金。除此而外,未經全國公意許可,國王將不得徵收任何免服兵役稅和援助金。


如果國王因某個事項,譬如對外戰爭,確實需要附庸們的經濟支持,需要額外徵收稅賦,第14條規定,必須為此召開由教會主教、修道院長和貴族參加的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召開這樣的會議,國王必須提前40天向所有與會者送達會議通知,並在通知中明確會議的事由、時間和地點。


關於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條款有:第38條規定,未有可信證據,不能使任何人經受審判;第45條規定,所任命法官、治安官、郡長和執行吏必須熟知法律。第39條寫道:「任何自由民,如未經同儕(地位相當的人)的合法審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這個著名條款是現代英國和美國「保證人生而自由」的憲法概念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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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做了這麼多承諾,如果不兌現怎麼辦?《大憲章》第61條有明確規定:貴族須推選出25位代表,監督《大憲章》的落實。如果其中有4人發現國王違約,即可向國王指出,要求其立即改正。國王須在40天內改正。如果國王沒有改正,這25位代表即可聯合全國人民,以一切方法向國王施以抑制與壓力,諸如奪取王室城堡、土地與財產,以及他們認為合理的其他方式,但不能傷害國王及其家眷。


以上第61條和第14條是代議製得以形成的法律基礎。《大憲章》雖然是國王與他的貴族臣屬簽署的,但第60條規定,其適用範圍為全國臣民。國王授予封臣的所有的自由權利,封臣必須進一步授予他們的下屬。


《大憲章》與現代憲法比較相去甚遠,沒有關於國家架構、權力性質、公民政治權利的闡述,其行文也不是法律文書或契約文字,而是國王對臣屬與主教承諾的語氣。它是一份保證書。它所涉及到的臣民權利也主要在財產權利方面,沒有關於公民政治權利的表述。儘管如此,《大憲章》的歷史意義仍然非常重大。《大憲章》的核心是限制君主的權力,保護臣屬的權利。如果沒有臣屬同意,除了常規的三項援助金(國王被俘、長子授爵和長女出嫁時的援助金)外,國王不得擅自增稅;國王在立法徵稅等事項上要與臣屬充分協商,徵得臣屬的同意,而且要提前40天送達告示;明確規定自由人享有人身自由和財產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明確規定臣屬有監督國王和反抗政府暴政的權力,並設立25人的常設機構。

《大憲章》的簽署並不意味著民主政治的開始,它的前提是承認國王的權威和統治。但是,它也限制王權,不準君主為所欲為,並且把對君權的限制用文字明確下來,形成了事實上的契約,並約定了違約罰則。


《大憲章》體現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王權有限」的原則;體現了政府和國王的權力必須受到限制的原則;並設立了監督約束機構,這是《大憲章》最重要的意義:統治者必須受到契約——執掌權力者與讓渡權利者之間的契約——的約束。而且,《大憲章》「這樣一份冗長、瑣細和務實的文件之簽署本身,就意味著將會有法治產生。」(《英格蘭憲政史》第11頁,F。W。梅特蘭,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關於權力的契約與約束,還有法治,構成後來的憲政主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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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


《大憲章》所表達的基本原則大都不是1215年的創新。有些原則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傳統,有些是諾曼征服時國王與附庸們的約定,還有些則是自治城市特許狀的擴大。當然《大憲章》也有重要的創新,譬如成立25人的監督委員會。


英國是文明發育較晚的國家。當凱撒在公元前55年率領羅馬軍團跨越英吉利海峽踏上英格蘭土地的時候,當地的凱爾特人還處于氏族部落階段。羅馬人統治英格蘭近4個世紀,在此期間,英格蘭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傳統,也受到羅馬法治的影響。公元410年,西羅馬帝國受到內亂和日耳曼蠻族侵擾,放棄了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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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離開後,日爾曼的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湧入英格蘭。盎格魯-撒克遜人有著部落社會的民主傳統,其首領是選舉產生的。他們在英格蘭建立多個小王國,仍召開民眾大會,選舉產生首領和國王。大事由民眾大會決定,日常事務由首領和國王處理。當小王國在征戰中合并為大王國時,小王國變成了郡。在郡一級,民眾大會依然召開。王國事務由賢人會議決定。國王由賢人會議選舉產生,賢人會議也能夠廢黜國王。賢人會議的組成並不固定,包括主教、修道院長、「方伯」(地方首領)、國王的臣僚等。在1066年的諾曼征服之前,英格蘭的新國王是從已故國王的近親中選舉產生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賢人會議雖然已經從氏族部落的大眾民主演變成了少數貴族的精英民主,但一直保持著對君權的強大制約力。梅特蘭說:「諾曼征服前夜憲政的真正的積極因素在於,迄今為止還沒有哪位國王未經王國大會(賢人會議)同意就自行立法或徵稅——這是最重要的。構成了對純粹專制主義極具價值的阻礙,儘管強大的國王可以自己決定王國大會會成為什麼東西。」(《英格蘭憲政史》第41頁)


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格蘭。率領軍隊入侵英格蘭的是諾曼底大公威廉一世。威廉入侵英格蘭,並沒有獲得他在諾曼底的附庸的普遍響應。這些貴族們不願意跨海作戰。他們認為,威廉要求繼承英格蘭王位不在他們規定的兵役義務之內,而且跨海出征要超過40天,超出了附庸每年服兵役的規定時間。威廉只好四處招兵買馬,懸賞告示:誰願意跟他去,就有希望得到戰利品和土地。許多來自佛蘭德斯、布列塔尼、安茹、美因茨和普瓦圖(今天的法國、比利時、荷蘭、德國一帶)的人彙集到了威廉旗下。這些人在諾曼征服後成了英格蘭的新貴族。


跟隨威廉打天下的貴族及其後代認為,他們的權利不是國王恩賜的,而是參與打天下換來的,不能被隨意剝奪。由於國王沒有常備軍,必須依靠貴族的軍事支持,因此不可能像中國皇帝那樣,兔死狗烹或杯酒釋兵權、高高在上獨享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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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一世死後,選舉的傳統保存下來。他的兩個兒子,第二個國王威廉二世和第三個國王亨利一世,都不是長子,「依據當時的觀念,都不能依據繼承權來主張王位,他們都訴諸了選舉,依靠的是民眾的支持。」第四個國王斯蒂芬也被迫「通過選舉來主張自己的權利。」簽署《大憲章》的約翰國王能夠登基也與選舉有關。


另一方面,諾曼人由於政治上發育較晚,他們本能地保持著對權力警惕和制衡的傳統,堅持契約的對等性;再加上英國原有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民主傳統,英國國王強化權力的企圖受到臣民的強烈抵制。


籠子與權力


簽署《大憲章》的約翰國王是諾曼征服後的第7代國王。約翰是一個試圖有所作為的國王。但是他連吃敗仗,丟失了包括諾曼底在內的法國領地。為了奪回失去的領地,他超出常規強行增加稅賦。約翰與他的貴族附庸們的關係本來就不好。歷史學家屈勒味林對他的評價是:「本性虛偽,自私,而又殘暴,故最易為人所痛恨。」這樣一個招人厭惡的國王試圖加稅,遭到貴族的聯合反對。1215年5月5日,貴族們宣布不再效忠國王,舉兵造反,並在市民的支持下佔領了倫敦。約翰國王迫於無奈,才簽署了《大憲章》。


造反的貴族和市民們並沒有取代國王、改旗易幟的企圖。他們只是要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護自己的財產不被剝奪,自由不被侵犯,尋求司法公正。他們不是要改朝換代,而是要製作一個結實的籠子,把君主的權力關在裡面。《大憲章》主要是貴族權利的訴求,也涉及到自治城市的市民和貴族的附庸。而對權力的約束一定會使整個社會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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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雖然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但是某種意義上也使得王室受益。人類歷史上那麼多王室都被滅族了,有的王族滅絕得十分慘烈。而英國的諾曼王族卻延續了近千年。這是人類歷史上可以追溯得最久遠的王族之一。帝王血脈延續長遠的訣竅就是放棄權力。由於權力受到憲政的限制,國家最終實行了君主立憲制,英國國王成了安全、榮耀、瀟洒的虛君。


當然,帝王們放棄權力絕不是情願的。《大憲章》簽署之後,英國人又多次進行流血鬥爭,甚至在1649年把違約的國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斷頭台,王室才逐漸被迫放棄權力,還權於民。


時代背景


從《大憲章》可以看出,英國國王與東方帝王相比真是太窩囊了。英國的臣屬不僅不以君為綱,不三拜九叩,居然與君主講條件、限制君主的權力,還居然成立監督君主的機構,甚至還能夠以奪國王城堡搶王室土地財產相威脅。這在東方都是大逆不道、千刀萬剮的謀逆之罪。


英格蘭《大憲章》以及憲政制度的出現並不是孤立現象,而是中世紀歐洲封建制度發展的一個結果。屈勒味林指出:「憲政主義源於封建主義。」在封建制度下,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係本質上是交換關係、契約關係。《大憲章》就是這種契約的書面化和制度化。


不只是英國有《大憲章》,歐洲其他一些國家在中世紀後期也出現了類似的文件。霍爾特說:「12、13世紀的自由不是由一個國家感染傳播到另一個國家的,它們是當時那種氛圍本身的一部分。」


自治城市的特許狀與《大憲章》的性質相近,《大憲章》也可以看作是城市特許狀的擴展。倫巴第同盟在1183年與腓特烈一世皇帝簽署的和約、1188年萊昂國王阿方索九世發布的對封臣授予特權的敕令、1205年阿拉貢國王彼得二世為加泰羅尼亞起草的妥協性文件和1222年匈牙利國王授予封臣的詔書等,都是類似《大憲章》的文件。在英國,早在《大憲章》簽署115年前,國王亨利一世登基時就發布過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自由憲章》(CharterofLiberties)。亨利的《自由憲章》是《大憲章》的先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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