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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只為論證「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屬品」?

李瓶兒道:「媽媽子,怎的不往那邊去走走,端的在家做些甚麼?」婆子道:「奶奶,你看丟下這兩個業障在屋裡,誰看他?」玉樓便問道:「兩個丫頭是誰家賣的?」婆子道:「一個是北邊人家房裡使女,十三歲,只要五兩銀子;一個是汪序班家出來的家人媳婦,家人走了,主子把-髻打了,領出來賣,要十兩銀子。」


——《金瓶梅》第二十四回


剛打發去了,正要使小廝叫媒人來尋養娘,忽有薛嫂兒領了個奶子來。原是小人家媳婦兒,年三十歲,新近丟了孩兒,不上一個月。男子漢當軍,過不的,恐出征去無人養贍,只要六兩銀子賣他。月娘見他生的乾淨,對西門慶說,兌了六兩銀子留下,取名如意兒,教他早晚看奶哥兒。

——《金瓶梅》第三十回


歷史是人的歷史,天下是兩個人的天下——男人和女人。封建社會實行了兩千多年,在這兩千多年裡,廣大女性卻並沒有同男性一樣,享有廣泛的權利。自古就為女性世界裡定下了「紅顏禍水」這個名詞。就是孔老夫子也有走眼的時候:惟小人與女子難養也!由此,女性在社會中的地位可見一斑。《金瓶梅》是一部以女性為主角的小說,當然也少不了關於對女性地位的描述。可是在整個書中,展現給我們的卻是一個買與賣的關係。


上面是摘自書中的段落,它清楚地告訴人們,人也是可以論價錢的。從他們平靜的對話中,看出人口買賣一事是如何的平常,甚至已經有人以此為一種職業。在買賣之中,女性是佔有絕大多數,不管是女孩還是少婦,她們都處於一個底層,甚至可以說是來自沒有任何權利群體的底層。女性一直是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存在著的。在整個封建社會的男權世界中,女人只是他們的附屬品而已。在男人利益的世界中,國家面臨危險,可以犧牲女人來換取暫時的和平——和親;家庭生活困窘,可以用女人來「周濟」——賣妻女;錦衣玉食時,要有眾多女人來服侍——納妾。成功時,女人是男人的棋子;失敗時,女人又成了「紅顏禍水」。總之,把好的留給自己,壞的就推給女人。


晚唐詩人羅隱曾經寫過一首詩——《西施》中道:「家國興亡自有時,吳人何苦怨西施。西施若解傾吳國,越國亡來又是誰?」歷來多把亡吳的根由歸之於一個女子西施身上,客觀上為統治者開脫了罪責,這是多麼的荒唐。還是羅隱此詩道破了天機:越國亡來又是誰?遠在周初,武王滅商之後,就明確打出了「女不幹政」的旗幟,他們認為,商滅亡的原因很大一部分被歸責於商紂王的寵愛女色。這以後,女性就被擠出了政治舞台,女子的地位一落千丈。直到唐朝建立以後,世風一變,女性干政終於重見天日,這才出現了一代女皇武則天。

在宋朝開始興起了程朱理學,但是理學的傳播與影響和其他文化形態一樣,都是在社會生活中逐漸深入、逐漸發生作用的,總的看來,整個宋朝對女子的約束,對女人貞節觀的影響還不算太大,而到了明清兩代,這種約束力才爆發出來,尤其是貞節觀的影響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這當然是出自統治階級的需要,封建社會越是到末期,越是衰微,統治者就越是要加強對各方面的控制,加強對廣大勞動人民的壓迫,同時也加強對婦女的壓迫。


明朝是獎勵貞節最厲害的時代,明太祖在建國之初,即洪武元年就下過一個詔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這一來,對社會風氣有很大推動,寡婦守節,不僅政治上全族光榮,而且經濟上又有很大得益,於是人們就紛紛效尤。而且,由於明太祖的詔令上有年齡的規定,有些人為了貪圖榮利,竟弄虛作假,虛報寡婦年齡,這類事不在少數,所以明憲宗成化元年奏准:「如有夫亡時,年紀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婦人增減年甲舉保者,被人首發或風憲官覆勘得出,就將原保各該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這種弄虛作假之事雖然荒唐,但是也可見當時風氣之一斑。


明代統治階級不僅大力表彰節烈,而且嚴懲那些所謂不節不烈者。天順年間,山西提刑按察司(掌管山西司法與監察的衙門)僉事(正五品)劉翀,娶再婚之婦朱氏為妻,由於違背了女子貞烈的規範,遭人檢舉,一直告到京城。就這麼一件事,明英宗直接干預,下令將劉翀逮捕來京,下獄審訊。朱氏原系安陸侯吳傑之妾;吳死,改嫁張能為妾;張死,再嫁程鵬為妾。程因犯罪被殺,劉翀慕朱氏姿貌,不拘一格娶以為妻。朱氏是十分不幸的,最後嫁劉翀為妻,算是得到了一個較好的歸宿。可是最後,明英宗指斥二人「忘廉恥,配失節婦」、「有玷風憲」,並命令將劉翀削官為民。


封建統治者的這些做法,就是要迫使無數個劉翀、朱氏「就範」,以貞節壓迫女性,扭曲、分裂人格,使民眾服服帖帖地服從封建的統治秩序。

由於封建統治者這樣大力倡導與施加壓力,到了明代,所謂節女、烈女迅速地增加了。一部《二十四史》,其中錄載的婦女,《唐書》54人;《宋史》有55人;而《元史》竟達187人。而到了《明史》中,共有308人,幾乎是《元史》的一倍。《古今圖書集成》,收入的烈女節婦,唐代只有51人,宋代增至267人,而明代竟達3.6萬人,這些數字更清楚地顯示出明代倡導貞節之劇。


《明史·列女傳》開篇云:明興,著為規條,巡方督學歲上其事,大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烏頭綽楔,照耀井閭,乃至於僻壤下戶之女,亦能以貞白自砥,其著於實錄及郡邑志者,不下萬餘人,雖間有以文藝顯要之節烈為多,嗚呼,何其盛也!豈非聲教所被,廉恥之分明,故名節重而蹈義勇歟?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類從,具著千篇,視前史殆將倍之,然而姓名湮滅者尚不可勝計,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勸雲。


大意是明朝建朝以來,就把貞節烈婦作為一項法律條文去實施。地方上的官員們每年都要上報本地方的貞節烈婦事情,事情屬實的還要給予建祠堂、立貞節牌坊。一時間,不管是鄉下村婦還是豪門貴婦,大家都在默默遵守,記錄在案的人員可能有上萬人。


明代《列女傳》記錄:


明代蘇州崑山有一個叫李惠的婦女,19歲時夫亡,也沒有生育。她留在夫家決心守節,有人勸她:「沒有兒子,老了靠誰?」她說:「丈夫是天,天只有一個。夫死無子,是我的命不好,你們不要用這些髒話來污我的耳朵!」為了「明志」,她幾次想自殺,都被家人救下。洪武十年時,丈夫的哥哥犯法被捕,她也受株連入獄。有人又勸她說:「如果你改嫁,離開夫家,這事就與你無幹了,你就可免罪了,否則,將死在獄中。」李惠怒氣沖沖地說:「我不會因為危難而拋棄禮義,只要能守節,就是死一萬次也在所不辭。」她的行為深受官府賞識,明太祖還下詔旌表了她。

有的女子只是許聘於人,並未過門,夫死,也終身守節,或以身殉夫。如據《開封府志》記載,明代開封府杞縣有一個女子鄭京姐,10歲時許聘給王念祖,不久,王病死。當時年僅十一二歲的鄭京姐力請父母讓她歸於王家。去王家後,穿上自備的哀服,先拜天地,再拜王氏父母,再拜父母,一如婚儀。禮畢,來到念祖靈柩前哭奠、守靈。5天後,送葬的日期到了,她換上吉服,在柩旁自縊身死。


明代開封有個農家女單三姐,年僅14歲,貌美。單家近鄰有一惡少,覬覦她的美色,趁她父母下地幹活時越牆來強姦她。她極力反抗,到無路可走時,三姐就緊緊抓住中衣,惡少死命掰她的手,怎麼掰也掰不開,一怒之下,操起菜刀來殺了三姐。父母回來發現她時,她仍死攥著中衣,堅不可解。官府聞知此事後,對她進行了檢驗,在確認她未失身後,才旌表她為烈女。如果死前已被強姦,那就一錢不值了,不僅失去了作烈女的資格,連她全家都不光彩。


在明律上,「夫尊妻卑」不僅使女子在社會上的地位不能由自己決定,而且表現在夫妻相互犯罪時也是「同罪異罰」,這種現象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權的損害。如妻子毆打丈夫,「杖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可見,在相同的斗傷程度下,法律對妻子的處罰,遠遠重於對丈夫的處罰。更有甚者,丈夫過失毆殺妻子,一概列為「各勿論」。可見,把妻子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產,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明顯體現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則。


明代婦女處於封建社會沒落期,社會地位極其低下,並且封建統治者用封建禮教毒害婦女,造成社會上節婦烈女的大量存在。如陸毅、明欣在《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史》中認為「明清的婦女,不管在倫理意識、法律地位還是在實際生活中,都墮落到了深淵的最底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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