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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鹽引制度及其歷史意義

李春園


作者為復旦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4年第10期,注釋從略。

專題研究


元代的鹽引制度及其歷史意義


李春園


鹽引在元代的兩種主要功能

本著「引鹽不相離」的原則,元代所有涉及食鹽關支、運輸、銷售的活動,都必須以鹽引為憑證;不管是商銷還是官賣,都要納入鹽引制度進行管理。這是鹽引作為鹽務管理票證的功能。以商品鹽作為價值支撐,鹽引也被元朝政府用於物資採購、賞賜、站戶救濟、投下分例發放等各種財政支出,由票證又衍生出了支付手段的功能。


先看鹽引在鹽務管理中的角色。對鹽商販賣引鹽的活動,現有研究己相當深入。《元典章》保存了元代兩淮鹽運司相關公文,提供了至元三十年(1293年)、大德四年(1300年)兩次改革的資料,尤以大德四年「改法立倉」之後的鹽務管理最為嚴密。大體來說,鹽商販賣食鹽須經如下幾道程序:首先,鹽商向鹽運司購買鹽引,憑鹽引和同時發給的勘合赴鹽場(或鹽倉)關支鹽貨。其次,根據銷售目的地(元代稱為「行鹽地面」的不同,鹽商分別在鹽倉、真州批驗所或採石批驗所繳納「批引牙錢」,並在鹽引上加蓋關防印信,方可赴行鹽地面發賣。最後,食鹽賣畢必須隨即向地方官繳納舊鹽引。概括起來,購引、批引、繳引,構成了鹽商活動的三個基本環節。無引私鹽、匿不批引或不繳退引,都要面臨私鹽法的嚴厲處罰。


有關食鹽官賣程序的記載相對較少,受到的關注也少。首先來看以「計口攤派」為基本特徵的食鹽法。從仁宗延祐年間(1314~1320年)開始,兩浙鹽運司行鹽地面普遍施行食鹽法。《至順鎮江志》提到鎮江路「鹽退引歲額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六引……每口日食鹽四錢一分八厘」,既有「退引」,當然必須先向鹽運司買引。至正初年,紹興路每年計口食鹽,「受引運司」。一份兩浙鹽運司公文稱:「本司歲辦額鹽四十八萬引,行鹽之地,兩浙、江東凡一千九百六萬餘口……每年督勒有司驗戶口請買。」即要求州縣官依照戶口數,向鹽運司納鈔買引。順帝執政初年,河東鹽運司在陝西攤派食鹽,「每年豫期差人,分道齎引,遍散州縣」,「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價三錠」,百姓「縱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裝運,止從各處鹽商勒價收買」。這些食鹽攤派,也是以鹽引為載體的。


除上述大範圍、普遍性的計口食鹽之外,元廷還向部分特殊人群攤派食鹽。其中比較重要的,是針對沿海捕魚船戶攤派腌魚鯗的「魚鹽」。《元史》記載:至元三十年,「置局賣鹽魚鹽于海濱漁所」。光緒《文登縣誌》記載:「本縣魚鹽官於玉墓,在城東北七十里崮山後。」大德《昌國州圖志》也記載,至元三十年開始「於海邊捕魚時分,令船戶各驗船料大小,赴局買鹽……大德元年至買及八百餘引」。說明魚鹽在沿海地區是一項普遍政策。


魚鹽的具體運作未見詳細記載。不過大德四年(1300年)兩淮鹽運司「改法立倉」的公文在談及批驗鹽引時說:鹽商若不過真州發賣,則由鹽倉代為批引,「食、魚、局鹽一體批收」。延祐六年(1319年)聖旨:「魚鯗不拘行鹽地方,許令諸處投稅貨賣,理合另買魚鹽引目。」泰定四年(1327年)中書省公文:「諸人腌浥魚鯗,依腌梅例,合用鹽貨斤重,赴運司入狀請買。」可見不僅魚鹽,連腌梅子的鹽貨也必須向鹽運司買引,憑鹽引才能赴鹽場(或鹽倉)關鹽。

常平鹽局法在元代實行的時間不長。最初是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盧世榮為與鹽商爭利而奏准設立的,「以二百萬引給商,一百萬引散諸路,立常平鹽局,或販者增價,官平其直以售,庶民用給,而國計亦得」。常平鹽局只是與鹽商競爭,並沒有脫離鹽運司和鹽引制度。根據中書省訂立的常平鹽局實施細則,各地每年合賣鹽數,驗人戶多寡,「開坐數目,行移宣慰司、總管府各差管押官一員,齎擎公文,將引各處局官,前去合干運司關引支撥……仍將賣過鹽引逐旋繳申提點官批鑿訖,申複本路,轉申省部」。官局賣畢,也要繳申退引,「各路府州司縣年例置局發賣人戶合買食鹽引目,官司分朗置簿知數,候發賣食鹽了畢,依數銷照,盡行拘收申解」。這說明,官鹽局和商人販售食鹽的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


常平鹽局之外,元代還存在其他「鹽局」,性質都屬於州縣官賣食鹽。例如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兩淮鹽場周圍「百里之內村莊、鎮店、城廓人戶食用鹽貨,官為置局發賣,驗各家食鹽月日,從運司出給印信憑驗關防」。元統三年(1335年),山東鹽運司「於滕、嶧等處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萊三十五局之例,於錢穀官內通行銓注局官,散賣食鹽,官民俱便」。這類局部設立的鹽局,詳情不得而知,但從大德四年公文中「食、魚、局鹽一體批收」的說法可知,至少兩淮鹽局要納入鹽引制度之下。


總之,雖然材料尚不豐富,但已可看出,即便是官賣食鹽,相關機構(如州縣官、鹽局等)也需向鹽運司納錢買引,才能關支鹽貨。而且與商銷一樣,運輸時也必須批驗鹽引,賣畢也需隨即繳申退引。


鹽引除了用作鹽務管理的票證外,由於有商品鹽作為價值支撐,在許多場合被官府和皇室作為支付手段。和糴糧是鹽引作為支付手段所發揮的最重要作用,主要用於供應上都、和林、陝西等北方地區駐軍。在和林,「朝廷歲輦粟實和林忙安諸倉,至八十萬斛而屯戍將士才免飢色」,軍糧需求量非常大。早期是由大同等地徵發民夫轉運稅糧,後「賴二三大臣畫策更制,歲出戶部茶鹽引,募有能自挽自輸者,入其粟而受其券」,效果很好,一度「囷庾之贏,大約足支三四年」。其他地區,中統二年(1261年)「省臣奉旨,命戶部發鈔或鹽引,令有司增其市直,於上都、北京、西京等處募客旅和糴糧,以供軍需……歲以為常」。中統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中陝西軍儲」。可見北邊地區的鹽引和糴糧是一項長期性的政府採購活動。


《元典章?新集》收錄的一道公文,保留了有關以糧中鹽引的部分細節。現節錄如下:

延祐六年閏八月日,江西行省准中書省咨:


刑部呈:「准戶部關:『延祐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有令史李克中齎省札一道該:放支烏馬兒糧中河間鹽引七百五十道檢札,前來書卷。辨認得省札印文昏淡,署押不完,押字差異,似有詐冒。本部追問得貼書劉澤狀招:『……不合於戶部倉科充濫設貼書,將元奉放支紀子和等糧中鹽引札付還家,夤夜燈下將左丞相押字、省印、年月、楷本,依樣畫於蘿葡上……用紙一張,依前項省札更換客人姓名,増減字樣,寫作烏馬兒等糧中鹽引七百五十道札付戶部偽省札一道,使訖詐印並左丞相押字,又親筆畫到平章、右丞押字,標寫蒙古字省掾姓名,對同完備,齎赴戶部,情舊相識不知住處回回人愛林標寫回回字一行,於典吏淳士玉處關到勘合,踏寫付支度科檢札,分付當該令史李克中於主事廳書卷,以致辨驗出前項詐偽。』……」


根據這道公文,商人入糧之後,中書左司會下發省札給戶部倉科,省札上除註明某人糧中某處鹽引若干道外,還必須有左丞相、平章、右丞等押字和蒙古必闍赤、漢人省掾、回回省掾的署押。倉科再將省札及一同發下的勘合轉到戶部支度科「檢札」並送主事廳「書卷」。這起偽造省札案到此事發,後繼手續遂不得而知。總之,商人入糧之後,還要轉回中書戶部,經一系列手續方能獲得鹽引。


除軍糧和糴外,還有為賑災舉行的臨時性鹽引和糴。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發鈔二萬九千錠、鹽五萬引,市米賑諸王阿只吉所部饑民」。大德十一年(1307年),「以鈔一十四萬七千餘錠、鹽引五千道、糧三十萬石,賑紹興、慶元、台州三路饑民」除了採購糧食,鹽引也被用於其他「官用百物」的和買,如大都「年例和買段匹絲絹等物預期張立榜文,各開色樣幅尺粗細輕重,添價收買,仍許中買鹽引」。

鹽引還用作官府的日常經費。大德七年(1303年),「湖南輸糧百石者,出驛馬一匹,廣海地狹,所輸不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鹽引助其不給。每馬一匹,貴州以北給鹽十七引、以南二十引」。這是以鹽引補貼馬站戶。此外,大德元年(1297年),「以鈔十二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大德七年,「甘肅行省平章合散等侵盜官錢十六萬三千餘錠、鹽引五千餘道,命省、台官征之」。大德九年,「賜冀寧路鈔萬錠、鹽引萬紙,以給歲費」。甘肅行省或冀寧路並沒有鹽運司,所涉鹽引應當都是戶部轉撥用作有關機構運作經費的。


元廷需定期支給諸王、妃子等生活所需「分例」。在黑水城(元代亦集乃路路治,在今內蒙古額濟納旗)出土的元代文書中,有不少是亦集乃路的分例支出賬。其中編號F62:W16的文書記載了分例錢折支鹽引的情況,涉及的鹽運司有四處,其中元統元年(1333年)分例鹽引每道折鈔三錠,和官定引價一致。文書錄文如下:


支鈔並夏季分例錢內令支鹽引四十道……十一道,……一十二道。


……未支鈔並元統元年秋冬口內令支鹽引三十八道,每道折鈔三定,計鈔一百一十四定,浙引二十四道,山東一十四道……


鈔二百二十二定,淮一十四,二十三道,浙二十五,一十二道。


元代皇帝常以鹽引賞賜臣下。如元貞元年(1295年),成宗「以八撒而治私第,給鹽萬引」。天曆元年(1328年),「帝謂中書省臣曰:『朕在瓊州、建康時,撒迪皆從,備極艱苦,其賜鹽引六萬,俾規利以贍其家』」。天曆二年,「以淮、浙、山東、河間四轉運司鹽引六萬,為魯國大長公主湯沐之資」。每次賞賜鹽引多達六萬道,折成中統鈔即是十八萬錠。皇帝之外,皇室貴族也會侵用鹽引,如至順二年(1331年),「宦者孛羅帖木兒傳皇后旨,取鹽一十萬引入中政院」。中政院就是負責管領皇后錢糧的官署。


元代西域商人常向皇室出售珠寶,稱為「中賣」。皇室有時也會以鹽引償價,而且數額不小。大德十一年(1307年)中書省奏:「怯來木丁獻寶貨,敕以鹽萬引與之,仍許市引九萬……徒壞鹽法。」武宗表示:「此朕自言,非臣下所請,其給之。」英宗時,賽因怯列木丁中賣寶貨,泰定間償還鹽引10660道。


總而言之,鹽引在元代不只是管控鹽商的手段,更是整個鹽務管理的核心工具,所有涉及官鹽關支、運輸、銷售的活動,都必須以鹽引為憑據。而且作為有價票證,鹽引被廣泛應用於政府支出的多個方面,包括軍糧和糴、賑災、官府日常經費、皇帝賞賜、中買寶物等等。


元代鹽引制度的歷史意義


郭正忠指出,中國古代的食鹽運銷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先秦至漢武帝前期,鹽市場以自由貿易為主、局部專賣為輔。第二個階段是漢武帝後期至中唐,為鹽專賣史的前期,以官府直接專賣為主,多稱為「官榷」、「官般(搬)官賣」等。晚唐至清末是第三個階段,為鹽專賣史的後期,以間接專賣即官府控制下的商人運銷為主,包括鈔引鹽法、票鹽法、引鹽法等。在這個大的脈絡里,一方面,元代的鹽引制度是北宋以來鈔引鹽法即「官控商運」間接專賣發展的一個高峰;另一方面,元代鹽引制度運行的實踐以及官僚、社會等對這一制度的回應,又是明代前期食鹽運銷體制的先聲。


與南宋和金代的鈔引鹽法相比,元代鹽引制度最顯著的特點是覆蓋範圍空前。宋代自崇寧、大觀年間開始著力推行鈔引鹽法,但到南宋末年其覆蓋範圍仍以淮浙鹽為主。四川井鹽或是官賣,或行「合同場法」,都與淮浙鈔引鹽法無涉。在兩廣、福建,南宋朝廷多次推行鈔引鹽法,除在廣東獲得成功外,廣西自淳熙十六年(1189年)以後、福建自乾道九年(1173年)之後都確立了食鹽官賣,不行鈔引鹽法。在北方的金朝,雖然鈔引鹽法已經是主要的食鹽銷售方式,但同時還存在納稅商鹽、官司榷賣、免稅供應、折博制、幹辦鹽錢等諸多「補充和調劑」。而元代在中書戶部的集中管理之下,九處鹽運司(或提舉司)幾乎覆蓋了全國所有海鹽、池鹽和井鹽的運銷,只有極個別地區可以例外。空前的覆蓋範圍,不僅意味著元代官鹽運銷的組織形式單一,更重要的是它把鹽利進一步地向中央集中。戴裔煊早己指出,兩宋「官賣、通商,兩者雖同是為國家之收入,而鹽息錢所匯聚,一則歸於地方,一則入於中都,歸地方者供地方之用,入中都者歸中樞直接支配」。鈔引鹽法的擴大,就是中央不斷侵奪地方財賦的過程。如前文所述,雖然朝廷極力推動,但鈔引鹽法在南宋仍只限於淮浙與廣東,廣西、福建仍行官賣,鹽利歸轉運司、州縣。四川井鹽利入則全由四川總領所和州縣支配,也不上繳中央。元代則大不相同,由於鹽運司直屬中書戶部,在鹽引制度幾乎覆蓋全部食鹽運銷的情況下,所有鹽課全部歸屬中央支配,僅有部分撥留行省支用,行省以下的路府州縣己經完全失去了分享鹽利的機會。


說元代的鹽引制度代表了北宋以來「官控商運」間接專賣發展的一個高峰,正是基於其覆蓋範圍空前,以致官鹽運銷形式單一和鹽利收入向中央集中這一特點。但元代這套「大而單一」的體系很快在實踐中變形。由於鹽課歲額不斷提高,鹽運司為完成任務,以各種方式在本司行鹽地麵攤派食鹽。自仁宗延祐年間(1314~1320年)開始,以計口攤派為基本特徵的各種「食鹽法」在兩浙、福建、山東、陝西等地大規模出現。到元朝末年,全國鹽課鈔中絕大部分是經由「計口攤派」辦集的。這種由政府主導的、以總人口的絕大部分為對象的、普遍的食鹽攤派,原本是元代各鹽運司辦課的權宜之法,卻在元明易代之後被新政權作為一項正式的國家政策予以確認,這便是明初施行於兩浙、福建等地,後曾推廣於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戶口食鹽。這是元代鹽引制度在實踐中變形之後對後世產生的影響。


與此同時,元代鹽引之用於北邊軍糧和糴還是明代引鹽「開中」的先河。作為明代食鹽運銷的主要途徑之一,目前學者論及開中基本上都說是「沿襲宋制」。其實明初距離宋代的「折中」、「入中」等己相當遙遠,它所繼承的毋寧說是元朝的習慣做法。明代開中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如普通和糴,商人以己糧輸邊,官府以鹽引償付糧價;另一種是「承運」,即召募商人運輸官糧,官府以鹽引償付運費。據文獻記載,最早的明代開中是洪武三年(1370年)在大同地區,採用的正是承運官糧的形式。這兩種形式,前者在歷史上比較常見,元代也是一樣。嶺北行省「舊制:募民中糧以餉邊」,大德七年(1303年)達三十萬石。自中統二年(1261年)起,戶部就出「鈔或鹽引」在上都、北京、西京等地和糴軍糧,「歲以為常」。元代的西京就是大同地區。


值得關注的是,商人承運官糧的做法在元朝尤其是明代首行開中的大同地區是否也存在呢?元朝在嶺北的和林周圍駐有大量軍隊。大同路由於地理位置適中,成為漢地供給和林軍糧的後勤基地。


朝廷歲輦粟實和林忙安諸倉,至八十萬斛而屯戍將士才免飢色。覆卒乘之名數,計道路之工佣,大同一府總其凡,而所部州縣其役。比年薦侵,人畜踣死道亡者過半……賴二三大臣畫策更制,歲出戶部茶鹽引,募有能自挽自輸者,入其粟而受其券。夫既捐利以予商人,則餉道之流,雲委川會,有不脛翼而飛行者矣。


這段話清楚地說明,和林軍糧最初是派給大同路管下的百姓運輸,造成了嚴重的社會負擔。後經「畫策更制」,募集商人承運,以茶、鹽引償付腳價,才很好地解決了糧運問題。


《元史》中記載了一位名叫法忽魯丁的穆斯林商人兼官員。此人在大德初年任大同「軍儲所宣慰使」,大德六年(1302年)「罷軍儲所,立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府……仍以軍儲所宣慰使法忽魯丁掌之」據載:「法忽魯丁撲運嶺北糧,歲數萬石,肆為欺罔,累贓巨萬。朝廷遣使督征,前後受賂,皆反為之游言。(曹伯啟)往……諸受賂者皆懼,而潛歸賂於其子,為鈔五百餘萬緡。」《元史》的另一處記載說,「法忽魯丁輸運和林軍糧,其負欠計二十五萬餘石」。顯然,法忽魯丁正是長期在大同地區承包軍糧運輸(「撲運」)的穆斯林商人。這說明,商人承運官糧的情況在元代大同、和林之間確實大量存在,而且穆斯林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前文所引延祐五年(1318年)偽造「糧中鹽引」省札內,就使用了「烏馬兒」這樣一個回回名字。到明代依然有回回商人大規模參與西北開中,如宣德五年(1430年),「甘州寓居回回沙八思等中納鹽糧,該支兩浙鹽一萬一百二十五引」,「馬兒丁等應支兩淮鹽五萬二千三百引」。


綜上所論,元代的鹽引制度代表了北宋以來食鹽官控商銷間接專賣發展的一個高峰,和兩宋的鈔引鹽法相比,元代鹽引制度覆蓋範圍空前,使得元代官鹽運銷形式單一,而且鹽利進一步向中央集中。但在鹽務實踐上,從延祐年間(1314~1320年)開始,計口食鹽逐步擴大,不僅削弱了一般的引鹽販運在內地市場上的作用,而且在明初被確定為國家的戶口食鹽政策。元代實際上己經存在於西北地區的引鹽「開中」活動在明代變得更加重要,鹽引制度於是和開中法緊密結合起來。可以說,元代的鹽引制度、官僚的行政實踐以及元代鹽商的活動,三者共同構成了明初戶口食鹽和開中法——即明初國家食鹽運銷體制逐漸成型的母體。明王朝只是把元代己經存在的社會活動經過一定改造之後,以國家制度的形式正式確立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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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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