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理寺到三法司 揭秘古代最高法院的歷史變遷
中國古代審判機關的稱謂很多,叫法多樣,有時同一名稱的機關在不同朝代,實際職權也不一樣。
唐代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範作用。唐代的中央審判機關稱大理寺,以卿、少卿為正副長官,主要負責審理中央百官及京師徙刑以上的案件。但徙、流案件的判決權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實際上,唐代審判權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襲唐制,在中央,審判機構為大理寺。對大理寺判決的複核機關為刑部。宋太宗時在宮中設置了審刑院,將大理寺、刑部複核的職權歸入審刑院。宋神宗時,又恢復大理寺與刑部複核的職權。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還設有御史台,除享有監察權外還享有對官員犯法的審判權,故宋代審判權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審判機關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審判職權。此時刑部主掌司法行政與審判,部分地行使審判權。由於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權利,故元代的審判機關還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國佛教事務和統領吐蕃地區軍、民事務的中央機關,行使對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審判權。所以元代審判權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代審判機關合稱「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審判業務。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
清代承襲明代三法司體制,審判機關仍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時三機關的職權與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為中央審判機關,但職權範圍遠遠超過明代,不僅享有審判權,還享有複審與刑罰執行的權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遠不如前代,其職責主要是複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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