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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離婚案 背後隱藏的秘密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的古老話題。制度化的婚姻只有幾千年的文字記載。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的演進,人類對婚姻本質的認識也在不斷加深。然而,在經濟發展、科技先進、知識膨脹的21世紀,一些人對婚姻的認識卻越來越模糊,越來越混亂。在西方社會如此,而在有著悠久文明史的中國也是如此。進入21世紀的中國,兩性關係領域的一些現象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同時一些前所未有的現象也開始出現,諸如未婚同居、婚外情、婚外和婚前性行為、「第三者」、「包二奶」、不婚族、丁克家庭、離婚率的急劇增長、閃婚和閃離、遺棄家庭成員、拒絕贍養老人、家庭暴力以及同性戀等。所有這些現象都在尊重婚姻自主的前提下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寬容和諒解,但不可否認也給社會和人們帶來了困擾。


無論是西方社會,還是東方社會,在婚姻上的普遍性還存在,而且有很多共同之處,那就是對婚姻的社會性和社會價值的認同。它表現為堅持婚姻的法制化、道德化;主張婚姻的專一和嚴肅地對待婚姻;強調履行婚姻家庭義務和責任。美國是當今世界發達的西方國家,主張尊重人權和個人意願,然而在對待婚姻上卻很認真,它可以容忍依法離婚,容忍離婚後再婚和所謂連續單婚的多配偶制,但不能容忍婚外情,即我們所說的「第三者」。美國前總統柯林頓因為婚外情被曝光,以及因此而作偽證,差點被彈劾;前美國紐約州長斯皮茨與賣淫集團的苟且被暴露後,不得不在電視上公開道歉,並辭去了州長的職務;最近前美國中央情報局局長彼德雷烏斯也因為婚外情被披露而不得不辭職。這些都說明當今美國社會的主流婚姻價值和對違背價值行為的約束和制裁。婚姻普遍性的根據在於婚姻的社會性。現代婚姻領域中出現的種種和婚姻普遍性相違背的現象表現了婚姻私人性和婚姻社會性的矛盾和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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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的私人性和社會性


用社會學觀點看,婚姻家庭既是私人領地,也是社會領地。婚姻在表象上是個人行為,在本質上是社會行為。婚姻是個人行為,是說沒有當事人的參與婚姻不能成立,不能實現,無論過去、現在和未來都是如此,特別是今天,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一個人要不要結婚,和誰結婚,什麼時間結婚都是個人的自由,是個人決定的事,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干預。


然而,婚姻除去個人的意願,更要得到社會的認可。在文明社會,婚姻已經是一種制度,是制度性的約定和安排。如哈羅德·克里斯坦森(Harold Christensen)認為,婚姻是一種男女之間擇偶的制度性的安排。人類學家威廉·斯蒂芬森(William Stephenson)也認為,婚姻是:(1)社會合法的性結合;(2)開始於一種公眾宣告;(3)具有某種共同的思想職能;(4)假設有一個多多少少明確的婚姻契約,詳細說明配偶之間,配偶和子女之間的責任和義務。社會人類學家費孝通則說:「結婚不是私事」。「我說婚姻是社會力量造成的,因為依我所知世界上從來沒有一個地方把婚姻視作當事人個人間的私事,別的人不加過問的。婚姻對象的選擇非但受著社會的干涉,而且從締結婚約起一直到婚後夫婦關係的維持,多多少少,在當事人之外,有別人來干預。這樣,把男女個人間的婚姻關係弄成了一樁有關公眾的事件了。這並不是一般人的無理取鬧,或是好事者的瞎忙,而是結合男女成夫婦所必須的手續。」

今天,婚姻與家庭的私人性和社會性既是一個現實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現實的混亂來源於理論的模糊。進一步闡述婚姻的社會性,對於人們理性地對待婚姻,自覺履行婚姻家庭責任和義務,維護家庭文明、和諧和穩定,既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也有現實指導意義。我們可以從婚姻過程的四個主要環節和階段,即婚姻動機、擇偶、婚姻的成立和婚姻宣告儀式來分別闡述婚姻的社會性,說明婚姻在本質上是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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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的社會性貫穿了婚姻的全過程


1.婚姻動機的社會性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是社會流行俗語,也是社會公認的價值觀念。人到了一定的年齡,具備了一定的條件,大多數都先後結婚了。但是很少有人認真思考過人為什麼要結婚。現代人可以從感覺出發把婚姻動機簡單歸結為青春的需要,愛的需要,性的需要,日常生活的需要等各種個人需要,雖然並不錯誤,但不全面。因為自古以來人類婚姻動機中,不僅有個人情感和性方面的要求,還有社會生存需要的經濟動機,社會延續的人口動機,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各種動機。德國社會學家穆勒里兒(Muller-I.y.r)認為,人的婚姻動機是多種的。他列舉了三種主要的動機,即經濟、子女及感情,並將它們依時代不同、重要性不同列其先後,即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現代則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原始時代婚姻以經濟為主導動機緣於婦女是創造財富的活工具。個人戀愛在那個時期是沒有的,人的性慾能在婚外得到滿足。人類婚姻史的第二個時期,由於婦女勞動範圍逐漸變小,只囿於家務,財富及繼承問題日益突出,於是關於個人至親骨肉的後代觀念便一躍成為婚姻的主導動機,子女升為婚姻動機的首位。倍倍爾(August Bebel)在論述婚姻關係和性角色時說:「我們為了享樂而設置了娼妓,為了日常保養身體而設置了妾侍,至於妻子則是為了生育合法的兒女和忠誠不貳地照管家室。」到了以個人自由為原則的第三時期,由於婦女社會地位的變化,浪漫的愛情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其次才是生兒育女和經濟方面的考慮。由此可見,人類婚姻的動機是複雜的、變動的,不僅僅為滿足個人的性慾和情慾。它包含有個人原因,但更多的是社會原因。社會學家費孝通認為,在一切婚姻動機中只有「生育」才是始終起決定作用的穩定因素。他說:「婚姻是社會為孩子們確定父母的手段。從婚姻里結成的夫婦關係是從親子關係上發生的。這種說法也許和我們通常的看法不同,因為在我們的文化里,時常會使人覺得夫婦關係是兩性關係,婚姻是確定兩性關係和個人開始性生活的儀式。可是在很多民族中兩性關係並不以婚姻開始也並不限於夫婦之間,而同時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夫婦之外的性生活無論如何自由,並不會引起婚姻關係的混亂。這使我們覺得婚姻關係和兩性關係並沒有絕對的聯繫,因之,我們似乎不應把限制兩性關係視作婚姻的基本意義。婚姻之外的兩性關係之所以受限制還是因為要維持和保證對兒女的長期的撫育作用,有必要防止發生破壞婚姻關係穩定性的因素。」美國婚姻家庭專家古德(W.J.Goode)則說:「……社會對生私生子看得比婚前性行為還要嚴重,即使後者也被看做是不合適的。任何社會對於誰同誰結婚都是有所控制的。也有一些規定用來反對隨心所欲的生育態度。換句話說,社會對婚姻所採取的控制主要不是由於擔心人們的性行為,而是由於擔心人們生孩子。」婚姻是多動機的,生育是婚姻的基本動機,社會對婚姻的關注、限制和制約,說明婚姻動機不僅是私人的,更是社會的。


2.擇偶過程的社會性


歐內斯特·伯吉斯(Ernest Watson Burgess)和他的合作者認為婚姻是社會文化的。他們說:「動物求偶,而人結婚。其意義不同是簡單明了的。求偶是生物性的,而婚姻是社會文化的。婚姻是指一種儀式,一種被社會認可的結合,一種一旦進入就要對社會承擔某種認可責任的關係……婚姻還可能被解釋為一種一個或數個男人和一個或數個女人出於某種願望的被社會認可的聯合。他們分別扮演丈夫和妻子的角色。」人的婚姻的社會文化性在擇偶過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它表現在擇偶標準的社會複合性、社會因素影響性、社會變動性和擇偶過程的社會參與。


(1)擇偶標準的社會複合性


所謂擇偶標準的複合性是說人在特定的社會條件和氛圍中擇偶標準不是單一的,而是複合的,是多條件的綜合考慮,其中既有個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需求,也有大量的社會文化需求。從規律上說,人在擇偶時只看對方一個條件,只考慮一個因素的情況是比較少的,常常是綜合多種條件和因素來選擇。比如要考慮對方的年齡、身體、相貌、性格、氣質等生理心理條件,還要考慮對方的職業、文化程度、經濟收入(財產多寡和經濟狀況)、「門第高低」、「家庭環境和背景」等條件。其中大部分是社會條件和社會因素的考慮。有美國社會學家曾研究過美國紐黑文市1980對夫婦的背景。他的結論認為,美國文化對男女擇偶有明確的限制,其主要因素是:種族、宗教、年齡、民族來源、階級地位及教育。他說:「當所有的這些因素合并起來的時候,它們便把一個人的擇偶範圍弄成狹小的了。」

(2)擇偶標準的社會因素影響性


婚姻的社會屬性決定了人們擇偶要受到政治、階級、經濟、文化、民族、宗教、道德等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使人們的擇偶標準帶有明顯的社會特徵。


擇偶要受政治因素的影響。如同恩格斯所說,在中世紀的婚姻中,「對於騎士或男爵,像對於王公一樣,結婚是一種政治的行為,是一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起決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決不是個人的意願」。


擇偶受階級因素影響。在中國封建社會,婚姻要「門當戶對」,即是階級和階層之內的通婚。比如我國魏晉時期實行九品中正制,階級界限就很嚴格,當時有「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之說。到北朝婚姻階級界限更嚴格,北魏和平四年(公元463年)詔令皇族、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在古代印度分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四個等級,彼此不準通婚。總之,在階級社會,「婚姻仍然是階級的婚姻,但在階級內部則承認當事者享有某種程度的選擇自由」。

擇偶受經濟因素影響。在影響擇偶的諸多因素中,經濟因素常常起決定性作用,人們擇偶歷來都有經濟方面的考慮。恩格斯曾經指出:「當父權制和專偶制隨著私有財產的份量超過共同財產以及隨著對繼承權的關切而佔了統治地位的時候,結婚便更加依經濟上的考慮為轉移了。買賣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實質卻在越來越大的範圍內實現,以致不僅對婦女,而且對男子都規定了價格,而且不是根據他們的個人品質,而是根據他們的財產來規定價格。」在現代社會拜金主義的驅使下,妙齡少女可委身於垂死老叟,青年男子可娶暮年老嫗為妻。這樣的情況不僅在西方社會,在今天的中國也不鮮見。有些人把今天中國一些女性的擇偶標準概括為男人要有房子、車子兩個基本條件,也很生動。


擇偶受宗教影響。不同宗教對婚姻有不同的要求和觀念。比如今天有的宗教還允許一夫多妻就是一例。一些人不與異教徒結伴也是例證。


擇偶受社會風俗和倫理道德的影響。比如今天社會的風俗多傾向於夫妻間在年齡上男大女小。因此,男人在擇偶時多要找比自己年齡小的女人,哪怕年齡相差很大,也無所謂。相反,女人大於男人是一些人所不能接受的。而過去在我國少數農村地區卻一直奉行女大於男的風俗,有「女大三,抱金磚」之說。那裡的男人多找「大女」為妻,也是社會風俗影響擇偶的例子。


(3)擇偶標準的社會變動性


在社會變遷中,社會的變化會使人們的擇偶觀念不斷改變,不同的歷史時期人們有不同的擇偶價值觀念和標準。比如20世紀50年代,在中國擇偶的政治標準很重要,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勞動模範,人是否要求進步等是擇偶的最優條件。到20世紀60年代大搞階級鬥爭,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階級出身好」的條件變得突出了,出身不好、有港台和海外關係的人擇偶要受影響。而到20世紀八九十年代,有錢、有文化、有學歷、有海外關係反而時髦了,家庭的階級出身變得無所謂。像這樣的變化我們可以舉出很多,不同的國家、民族、地區,不同的時代人們有不同的擇偶價值觀念和標準。


(4)擇偶過程的社會參與


從古至今擇偶都不僅僅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會有各種各樣的社會參與。社會是個大舞台,每個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在扮演不同的角色,即按社會結構和場景中為他規定的規範行事,每個角色都有一套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範體系。在婚姻擇偶中,除去當事人,最常見的參與角色是婚姻媒介,包括當事者的父母、親友、媒人(婚姻介紹人)等。在人類婚姻史初期「婚姻媒介」幾乎和婚姻同時發生。恩格斯曾經說:「在對偶婚之下,通例是由母親給自己的子女說定婚事。」「在整個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為當事人包辦的,當事人則安心順從。」「直到中世紀末期,在絕大多數場合,婚姻的締結仍然和最初一樣,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事情。」到了資本主義社會,這樣的狀況才開始改變。「按照資產階級的理解,婚姻是一種契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而且是一種最重要的法律行為,因為它就決定了兩個人終身的肉體和精神的問題作出規定。雖然這種契約那時在形式上是自願締結的;沒有當事人雙方的同意就不能解決問題。不過人人都非常明白,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實際上是誰在訂立婚約。」(11)在中國古代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同《詩經》中說:「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可見自古婚姻媒介不僅存在,而且在婚姻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它不僅幫助介紹婚姻,而且決定婚姻的成立。現代社會婚姻自由的原則已被大多數國家確認,但在中國婚姻媒介依然以婚姻介紹人的角色廣泛存在。婚姻媒介是當事人之外的其它社會成員參與婚姻的集中代表。它源於婚姻的社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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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成立和婚姻宣告儀式的社會性


所謂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通過一定的社會程序與認證,正式結為夫妻。傳統社會的婚姻是禮制婚,婚姻的成立一般包括兩個環節,即訂婚和婚禮。訂婚是婚姻成立的預備禮儀(也被稱為準婚姻確立禮儀),舉行婚禮則是婚姻成立和宣告的正式禮儀,是婚姻成立的標誌。現代社會的婚姻是法制婚,婚姻的成立以履行婚姻的法律程序為標誌,在我國叫婚姻登記。大多數人在婚姻登記後還要舉行婚禮,我們稱之為婚姻宣告儀式。以下我們分別從傳統禮制婚和現代法制婚的角度來看婚姻的社會性。


(1)傳統禮制婚


「訂婚」是傳統的婚姻締結方式。它表示擇偶決定後兩方的婚約開始成立。據有關史料考證,「訂婚」制度在我國周代就已經形成。訂婚這兩個字,在周代自女方來說叫做「許嫁」,自男方來說叫「納徵」,是古代婚禮「六禮」中的一種。那時行「納徵」之禮,是由男家遣使至女家以送婚書或納聘財而和女家成立兩家婚約。在明代以後,「許嫁」和「納徵」才改名為「訂婚」。在國外婚姻史上,「訂婚」也是個比較普遍的現象,也有無婚約即無婚姻之說,訂立婚約之權往往屬於男女雙方的家長,而不屬於本人。近代則以雙方合意為條件。關於「訂婚」的方式,各國法律也有不同的規定。如義大利、瑞士等國須書面證明;瑞典須證人證明;有些國家還須在教堂中且於證人面前舉行。在人類婚姻史上,「訂婚」是保證當事人履行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之一。主要是保證當事人在婚姻決定之後,正式成立前一段時間的義務,即通過「訂婚」把當事者雙方約束起來,男女雙方在沒有履行他們的義務之前,婚姻是不能正式成立的。比如男方不將聘禮送給女方,女方的人是不會過來成家的。另外已經訂了婚的人也不能輕易毀約,另尋他人。我國《禮記·曲禮》上有「女子許嫁系纓,有從人之端也」。是說已訂了婚的女人要系紅頭繩,表示已有並從屬於未婚夫。


「婚禮」是結婚時舉行的典禮。在傳統社會是婚姻成立的標誌和儀式。人類在群婚時代沒有婚禮,到了偶婚時代,特別是一夫一妻制以來,開始有了比較穩定的配偶關係,才出現了婚禮。根據史料記載,我國周代就有了隆重的婚禮。《禮記·昏義》上說:「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有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婚禮是婚姻成立的標誌。因此人們千方百計,煞費苦心地創造了多種多樣的婚禮形式,莊重而有特色。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社會,不同國家、民族和地區人們的婚禮是不同的。比如我國農村以前就有「三燈火煌」、「紅絲牽經」、「轉米囤」、「牽蠶花磨」以及祭祖、拜天地等多種婚禮形式,是農業社會的產物。舉行婚禮時,一邊有月下老人的暗中牽線,一邊有祖宗的監視,還有天地鬼神來作證。在國外人們的婚禮也不拘一格。人們舉行婚禮時常常隆重熱鬧,不僅有親友等廣泛的社會參與,還常常驚動天地鬼神。婚禮通常在教堂里舉行,由牧師來主持,人們把婚姻視做一種向上帝負責的契約。這樣把確立個人婚姻關係的行為弄成了一件熱熱鬧鬧的社會舉動,把這和生物基礎十分接近的俗事,轉變成了好像和天國相通的神跡,只有理解婚姻的社會意義,才能理解人們為什麼煞費苦心地創下那麼繁多隆重的婚禮。


(2)現代法制婚


現代社會婚姻的正式成立是以當事人履行了法律程序,以法律承認為標誌。在西方社會,婚姻成立的正式標誌是一份由婚姻雙方簽署的婚姻法律契約,在中國叫婚姻登記。依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了婚姻關係。」現代社會,以法律為控制和規範婚姻家庭的基本手段,同時還有行政、道德、輿論、習俗等方面的控制。從法律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制訂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即1950年4月13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開始實施的婚姻法,簡稱1950年婚姻法(該法共計8章27條)。以後又先後經過兩次修改,即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第二部婚姻法(該法為5章37條)和2001年4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於當日公布實施的第三部婚姻法(該法共包括6章52條)。和前兩部婚姻法比較,2001年婚姻法有了較大的修改和擴充。該法在總則中繼續重申了1980年婚姻法確立的5項基本準則,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又針對社會上出現的新情況在總則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條款。還針對社會「第三者」現象嚴重,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增加,家庭矛盾和糾紛突出的事實,增加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的要求。該法除去總則外,下設「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法律責任」等主要章節,「結婚」章中的條文對結婚主觀和客觀要件、禁止結婚、結婚登記、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等都作了相關的規定和闡述;「家庭關係」章條文對夫妻關係、親子關係、祖孫關係、兄弟姐妹關係等主要家庭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作了相關的規定和闡述;「離婚」章中對離婚的主觀和客觀要件、解除婚姻的法律程序、離婚產生的各種相關問題及處理作了相關的規定和闡述;「法律責任」章中對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重婚等,以及因此出現的糾紛做了相關的法律處理規定。這是一部適應今天婚姻家庭生活變化和需要的比較詳細完備的婚姻法,基本符合社會需求。人在社會生活中處在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之中,相比較而言,沒有任何一種其它的社會關係像婚姻家庭關係那樣被社會法律限制的那樣的詳細、嚴格和完備,說明社會對婚姻家庭關係的關注、控制和監督,也說明社會不僅僅把婚姻家庭看成是個人的私事,更是社會之事。


在現代中國,人們履行了婚姻登記手續就意味著婚姻得到了社會承認,婚姻關係正式確立了,但多數人還要舉行婚禮。舉行婚禮的意義可以解釋為「慶祝」、「紀念」、「享受」、「熱鬧」、「聚會」……也可以解釋為是婚姻成立的社會宣告儀式,即利用婚禮把親戚、朋友、同事、友人聚合起來,向他們告知本人結婚了。雖然,人們來參加婚禮也多是出於禮貌、友好、祝賀、聚會等多種緣由,但婚姻是莊重的,這是人們的共識。在婚禮上除去當事者的父母、親朋好友參加外,一些人還會以「主婚人」、「證婚人」、「介紹人」、「司儀」、「來賓」等角色來參與、證明、監督當事者的婚姻,如同社會學家費孝通所說,這些不會被認為是無理取鬧,也不會被認為是好事者的亂忙,而是人們理解和認可的結婚必備程序。婚禮的舉行以及廣泛的社會參與(一些人還具有角色定位參與)再次說明了婚姻的社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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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社會性的理性思考


1.婚姻社會性是婚姻的本質所在


婚姻的本質是什麼,不同學派有不同觀點,生理學派、心理學派強調婚姻的生理方面、性的方面和情感方面,社會學派則持婚姻功能論觀點。


古德在《家庭》一書中說:「人們所積累的有關動物行為的知識正在不斷增加,人們在遺傳學方面也取得了明顯進展,這些成就促使生物學家(也有非生物學家)開創了社會生物學這一新的綜合性學科,並向社會學家提出了挑戰。他們的總論點是,由生物因素所引起的人類行為遠比人們過去所知道的多得多。這本來是古代觀點,現在又復興了。其中有些觀點是有道理的。如果人們認為,與生物學密切聯繫的這一社會機構根本不受生物學動力的影響,這是沒有道理的。」(12)哈夫洛克·靄理士(Havelook Ellis)在《性心理學》一書中論述婚姻時開宗明義地說「婚姻是性的關係的一種」。(13)叔本華(Arthur Schopenhauer)、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及其當代的追隨者們認為婚姻是「肉體的機能」,家庭是「肉體生活同社會機體生活之間的聯繫環節」。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則認為,婚姻是關於性器官的相互利用的法律協定。(14)


社會人類學家費孝通先生特別從功能論角度闡述了婚姻的社會性。他接受馬林諾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在《文化論》一書中給社會制度下的定義。馬林諾斯基認為,社會制度「是人類活動有組織的體系」,「任何社會制度都針對一種基本需要;在一合作的事務上和永久團集著的一群人中,有它特具的一套規律和技術。任何社會制度都建築在一套物質的基礎上,包括環境的一部分及種種文化設備」(15)。在費孝通看來,婚姻家庭是一種社會制度,這種制度主要是為滿足「生孩子,把孩子領大」的需要,他說:「為了社會新陳代謝作用的需要,社會上必須預備下這負責撫育的基本團體來完成這任務。每一個社會所容許出生的孩子必須得到有人撫育他的保證。所以在孩子出生之前,撫育團體必須先已組成。男女相約共同擔負撫育他們所生孩子的責任就是婚姻。」(16)費孝通先生在談到生育的概念時認為它包含有兩種意義,生殖和撫育。生即生殖,是新生命的造成;育即撫育,是新生命的撫養和教育。他從人的幼體生長規律和需求談到了人類創造婚姻制度對於完成生育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費孝通指出只有婚姻和由婚姻產生的家庭才能有效地完成這一功能。生育是婚姻制度的根據。


馬克思、恩格斯也持婚姻家庭功能論的觀點。恩格斯在闡述婚姻家庭的本質時說:「根據唯物主義觀點,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蒂是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但是,生產本身又有兩種。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類自身的生產,即種的蕃衍。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於其下的社會制度,受著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17)「每日都在重新生產自己生命的人們開始生產另外一些人,即繁殖。這就是夫妻之間的關係,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家庭。」(18)


為了人類社會的生存需要進行物質的生產和再生產,為了人類社會的綿續則要生育、撫育和教育。社會需要一種制度——婚姻,形成一個單位——家庭,來完成人類自身傳遞的任務。這是婚姻家庭存在的基本根據,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所在。


2.婚姻社會性與私人性的矛盾統一


在「父母包辦」或婚姻由其他人決定、當事人不能自主的傳統社會,婚姻的社會性表現得淋漓盡致。現代社會不同了,法律規定婚姻的自主和自由,結婚和離婚已經是當事人自己決定的事情,別人不得干預。在以人為本、尊重人權、強調自我價值的今天,婚姻的私人性表現得十分突出。然而,在今天婚姻既是個人行為,也還是社會行為;個人意願是婚姻成立的基本前提,社會認可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家庭既是私人的領域,也是社會範疇。解決婚姻家庭管理中個性和共性之間的矛盾,是婚姻家庭社會管理所面對的重大課題。回顧新中國成立60多年的歷程,前30年我們雖然保護婚姻自由,但主要強調婚姻的制度性、社會性,對於婚姻的個性,對於婚姻滿足個人需求方面認識不足,具體表現在對個性和個人需求的否定,和對個人行為的制裁。比如儘管我們主張婚姻自由,並將離婚自由作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但在處理離婚案件上還是保守的,勸合不勸離,仍然是離婚難;又比如,婚姻家庭管理和兩性關係管理密切相關,我們認為性行為在夫妻之間是對的,但對婚外性行為處理過於嚴厲,有婚外性行為者(通姦)會受到嚴厲處罰。另外,雞姦也會被判流氓罪。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也是談性色變,有性壓抑等。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漸認識和承認了人的價值和需求,以人為本。隨著社會政策、輿論和價值觀的調整,社會管理方式也有很大變化,比如離婚變得容易簡單了,對未婚同居和婚外性行為的容忍度也大大提高。1997年中國禁止雞姦行為的法律被廢除,2001年同性戀從官方認定的精神疾病名單上被除掉等。然而,在個性被尊重的同時,婚姻的社會性受到了挑戰和威脅。近年來隨著未婚同居者的增加,婚外性行為的泛濫,離婚率的增高,同性戀的公開化等一系列現象的出現,家庭的穩定性受到了挑戰和威脅。社會如何在尊重個人行為,尊重個人的意願和選擇的同時,保護婚姻,以利於婚姻功能的正常發揮和家庭生活的正常秩序,是個亟待解決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婚姻是社會的,也是私人的,婚姻的社會性與私人性是矛盾的統一。今天婚姻家庭中的個性增長並沒有改變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和本質,換句話說在該領域當事人可以決定自己能決定的事情,但必須遵守該領域的規則。錢鍾書在小說《圍城》中把婚姻家庭比作城堡,在外邊的人想衝進去,在裡邊的人想衝出來,很形象。借用他的比喻,我們可以這樣表述該領域中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人「進城」或「出城」是由個人決定的,但一旦進了城就要遵守城中的秩序和規則,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義務行事,這就是婚姻社會性與私人性的矛盾統一。


3.婚姻社會性與人類自身生產的生態平衡


自20世紀後半葉以來,婚姻家庭在世界範圍內受到了強烈的挑戰,一股否定婚姻社會性的浪潮蜂擁而來,這使我們想到人類自身生產的生態平衡問題。此前,關於生態平衡的話題主要涉及人與自然界的關係。由於人類在物質的生產和再生產中,違背客觀規律,過度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污染自然環境,亂用能源,遭到了大自然的報復和懲罰。今天,保持人與大自然的和諧關係,愛護環境,防止污染,節約使用能源,維護大自然的生態平衡已經是人類的共識。


進入21世紀人類不僅要想到人與自然之間的生態平衡,也應想到人類自身的生態平衡問題,因為它已經在被挑戰。今天,在婚姻家庭領域個人要求與社會約束的衝突給人以煩惱,科學技術的發展給人以變革現實的希望。人們並不否認人類自身的生產和再生產的必要,不否認現實的婚姻家庭對完成人類自身生產和再生產的作用和功能。為了變革,一些人希望從科學技術的發展中找到出路。他們斷言一定會有「新生育方式」代替現有的方式。因此婚姻家庭將走向滅亡,不復存在。從人工蛋白質的合成和試管嬰兒的誕生,預見到生育可以脫離母體。在克隆羊多利出現之後,克隆人類也成為可能。照此推理,人類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和理想造出人的自身,這似乎為人類自身生產的新方式描繪了一幅十分「美好的前景」,但如果我們科學思考,就能意識到它不僅不美好,還會使人類走進陷阱,給人類帶來更大災難,因為它破壞人類自身生產的規律。天體造物,自然演化,有男有女,男女交媾,父精母血,孕育了新的生命,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世上之人有胖又瘦,有高有矮,千差萬別,構成了人自身世界的「生態結構」。客觀規律是不可改變的。我們可以有為,讓未來的人更健康、健壯,但絕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人的遺傳方式,徹底否定和摧毀人的遺傳鏈條。


還在20多年前,當超聲波技術可以辨別胎兒的性別時,就引起了了人們的憂慮,即如果每個人都根據自己的願望控制和選擇嬰兒的性別(比如重男輕女,只要男孩,不要女孩),會造成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的社會災難。因此很多醫院拒絕給孕婦檢測和公布嬰兒的性別。人類有了克隆技術後,更大的憂慮產生了。設想如果未來人類用工廠生產產品的方式生產自己的後代,被「克隆」出來的人沒有差別,一樣的談吐,一樣的高矮,一樣的長相,一樣的思維,將會出現怎樣的人類種群社會?挑戰人類自身生產的客觀規律,破壞人類種群結構的「生態平衡」是十分可怕的,它會遭到客觀世界和規律的嚴厲懲罰。在這條路上人們不能不望而卻步,乖乖回到依客觀規律辦事的軌道上來。現在許多國家政府對克隆技術在生物科學,特別是人體科學上使用的限制就是證明。


另外,人類自身生產和再生產的內涵也對「新生育方式」提出了質疑。如同費孝通先生在談到生育的概念時認為它包含有兩種意義,生殖和撫育那樣。生殖僅僅是新生命的造成,還得有撫養和教育。人類的遺傳工程的特殊性在於要把一個剛剛出世的生物嬰兒培養教育成為一個社會之人,即幫助新的一代完成社會化的進程。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為了完成這傳宗接代的任務,人類創造了一男一女的合作團體——婚姻與家庭。事實證明這樣的團體可以使孩子們受到有效的監護,得到全盤的生活教育。婚姻與家庭的生育、撫育功能是不能隨意為其它方式取代的。今天,人們在婚姻家庭領域求新求異,不足為奇。然而,當它一旦威脅到,甚至是有可能徹底摧毀婚姻家庭制度時,就值得警惕和思考了。人類在漫長的社會發展中創造了婚姻家庭,把婚姻家庭中得到的歡樂說成是「天倫之樂」。「天倫」即天地倫理綱常,有如日月經天,不可改變。如果人一定要挑戰和毀滅「天倫」,最終毀滅的只能是人類的自身。

王寶強離婚案 背後隱藏的秘密



轉引自[美]J.羅斯·埃什爾曼:《家庭導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第79頁。


(16)費孝通:《生育制度》,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第33、29頁。


(14)轉引自潘允康:《家庭社會學》,重慶,重慶出版社,1986,第55、69、43、63頁。


(12)[美]W.古德:《家庭》,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86,第48、1頁。


(11)(17)《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76-77、79、77、74-78、2頁。


(13)[英]靄理士:《性心理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第346頁。


(15)[英]馬凌諾斯基:《文化論》,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第19-20頁。


(1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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