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田徑隊有專門的隨團律師?怪不得他能擠走中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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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就各位,預備,跑!然而沒有任何對手!
只有美國隊在里約的跑道上,單獨奔跑。
就這樣,原本名列第八的中國隊無緣決賽。
她們悲傷的神情,讓人心碎。
而賽後,整個中國田徑隊都對此發出強烈抗議,稱「美國單獨重賽毫無根據,在田徑史上從來沒有過。」
可是國際田聯新聞官安娜否認道:「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好幾次了,在我的印象中,2014年歐錦賽、2012年巴塞羅那世青賽也發生過重賽的情況。」
在2014年歐洲田徑錦標賽男子4x400小組賽上,荷蘭隊由於被對手犯規導致掉棒,申請了重賽。有資料顯示,那一次的比賽確實是給了荷蘭隊單獨重賽的機會,但最終,荷蘭隊重賽成績未能達到進入決賽的標準,最後沒進決賽。
打開國際田聯官方網站,可以清清楚楚的看到,在2014年男子4X400米接力賽的預賽第三輪中,只有荷蘭一支隊伍參賽。
美國為什麼能重賽——熟知規則
田徑競賽規則與裁判法解析:
163.2: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被擠撞或者阻擋,從而妨礙其走或者跑進時
a、如果擠撞或阻擋被認為是運動員非故意的行為,或者由其他方式引起,裁判長認為其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可以命令比賽重賽,或者允許受影響的運動員(隊)參加下一輪比賽。
b、如果裁判長發現其他運動員(隊)應該為此負責,該運動員(隊)該被取消資格,裁判長認為其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可以命令除被取消資格的運動員外重賽,或者允許受影響的運動員(隊)參加下一輪比賽。
上述規則163.2(a)和163.2(b)的兩種情況,這些運動員(隊)通常應經過真誠的努力完成了該項目的比賽。
根據規則,美國隊在明知道成績已經無用之後,仍然選擇了繼續完賽。這是獲得重賽的基礎條件。 一眼望去,規則中並沒有「單獨重賽」的內容。
BUT!!
163.2(a)中說,如果運動員遭到被非故意干擾,可以重賽或者直接晉級。並沒有像163.2(b)中寫明「重賽」是單獨重賽還是全組重賽。
因此美國隊利用這一點,不僅通過規則(a)沒有寫明是所有本組參賽隊重賽的規則,申請單獨重賽;還利用規則(b)讓巴西被取消資格。
可見美國對規則的理解和研究,已經細緻到了每一個字的地步。
美國對規則的研究到了什麼地步呢? 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員劉馳律師表示,美國的的田徑隊是有專門的隨隊律師的。
在2008年奧運會上,荷屬安德列斯群島的馬蒂納在男子200米決賽中取得銀牌,獲得了他們國家歷史上奧運獎牌零的突破。然而美國田徑隊的隨隊律師發出申訴,稱他在比賽中跑出了自己的跑道,應該取消成績。
最終,上訴成功,原本的銅牌選手美國的克勞福德遞補獲得了銀牌,原本的第四名沃爾特-迪克斯則獲得了銅牌。
(這人也是Real慘,心疼)
再看中國在這屆奧運會,吃了多少不懂規則的虧? 雙人滑中國隊兩敗、體操隊寸金未取都跟吃不透新規則有關。
接著這次中國隊的申訴:中國代表團發起第一次申訴,這份申訴主要是提出了兩點理由:
1、巴西運動員是碰到了美國運動員的右手,但是美國運動員是左手持棒,一般情況下,這樣的情況是不做判罰的;
2、如單獨重賽,比賽是在沒有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比賽環境(時間、天氣等)和預賽時完全不一樣,取得的成績因此對其他隊不公平。
很快,這個理由被駁回。
美國隊比賽完之後,中國代表團隨即提出二次申訴,主要內容有:9支隊伍晉級決賽;決賽分兩組進行。成績最好的5支隊伍分成一組,成績靠後的4支隊伍分成另外一組。但這次申訴仍然被駁回。
那麼,這兩次的申訴哪一次是根據規則來說事兒呢?
你可以說這太咬文嚼字,你甚至可以說這是鑽了規則的漏洞,然而,你卻不能說這違反了規則——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美國人在犄角旮旯中找到了最有利於自己的解釋,這點你不能否認。
假如中國申訴: 「美國隊屬於被巴西干擾,而且巴西已經罰出場,那麼,就應該適用163.2(b)中的規則,即全部重賽或者讓美國替補。」
如果能這樣質疑美國單獨重賽的有效性,結果是否會不一樣呢?現在比賽已經結束,我們也只能對可能性進行猜想了。
茅瑋民:「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對此表達了自己的見解:
競技體育界與法律實務界有一個共同點——「明確規則、尊重規則、程序公平」。在某些國家,裁判就意味著法官的含義。對於這次的重跑事件,根據國際田聯的相關規則,在出現干擾比賽等情況出現時,重賽、取消成績、直接晉級等都是相應的選擇項。為此,我們首先要熟悉國際奧委會以及國際田聯的相關規則。
相對而言,我看到美國代表團提出的申訴引用了相應的規則條文,這就是尊重規則的表現之一。而反觀我國代表團提出的抗議,雖然洋洋洒洒有很多條,但都沒有列出相應的規則依據。因此,在評判者面對兩個申訴時,相比較而言就會容易接受明確引用了規則條文的一方。
此外,我也注意到國內媒體很多都把這次單獨重賽說成是「史無前例」的做法,但事實上有些媒體也舉了前兩年歐洲田徑賽場上出現過類似的情況。這說明媒體在確認事實方面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最後關於「程序公正」,對於一項飽受爭議的裁決或者決定,各方當事人都應當首先從程序正當性上入手,挑戰裁決者的決定。這一點我注意到,近年來各類球類比賽(例如排球、羽毛球、網球等)更多地引入了Challenge規則,這樣給予雙方當事人相同次數的挑戰機會,也是對於裁決者主觀判斷錯誤的一種矯正和救濟。當然,挑戰機會也不可能是無限次的,這也是競技體育中必要的「缺憾」,也正是競技體育的魅力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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