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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刑事法官在死刑的量刑中會有心理壓力嗎?

題圖來源:Legal High SP

我曾在中級法院掛職過一段時間,也參與過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審判,我說說自己的親身感受吧。

我說的這些,只是一審法官在判處死刑時的感受。二審、死刑複核的法官,感受肯定不一樣的。

1、對於一些明顯已經達到死刑立即執行標準的案件,不會有心理壓力。

例如,殺人全家後碎屍或煮屍,制毒販毒幾十公斤,這些案件只要證據充分,都是必死無疑的,在判處死刑的時候不會有心理壓力。

補充說明一下,實踐中對於某些常見的案由,如販賣毒品,能不能判死刑,我們法官內部都有比較清晰的標準(當然我不能告訴你具體標準是什麼),所以對於一些明顯超出標準線的案件,判死刑不會有什麼壓力。最多是覺得被告人的家屬很可憐。

2、對於可死可不死的,略有心理壓力。

對於一些正好在我們死刑標準線臨界點的案件,類似葯加鑫那種情況,實踐中可能會判死緩,也可能判死刑,即使在合議的時候,合議庭也是爭執不下的,於是報審委會討論時往往會有兩種意見和相應的理由。

審委會成員是間接了解案情,對於一些造成審判人員心理壓力的因素(如被告人的妻子抱著剛出生的嬰兒哭,被害人的家屬咬牙切齒一定要法官判死刑不然就堅決上訪到北京,被告人的老父親說我把家裡老房子都賣了只湊到三十萬賠給對方能留一命嗎,被害人的家屬在微博上@了 XX 日報、XX 電視台)沒有直觀感受,所以他們得出的結論也會比法官更客觀。

但如果審委會的結果是死刑,我們持死緩意見的人心中也仍然會有不安,尤其是將來需要法官去現場參與執行死刑的過程,心理壓力會比較大。

3、判死刑的壓力完全比不上罪與非罪的壓力。

在實踐中,對於可死可不死的案件只要存在一個不能判死刑的理由(比如賠償並諒解、有立功、證據存疑等等),通常都只是判死緩,留一命將來有迴旋的餘地。

如果此類案件在罪與非罪之間搖擺不定,那意味著要麼無罪,要麼十幾年甚至無期徒刑,我們法官在面臨罪與非罪選擇時花費的心力要遠大於判死刑還是死緩。

4、補充說明:

@丁磊 的回答引用了最高院死刑複核法官的想法,但由於身處位置不同,死刑複核法官的壓力和一審法官的壓力是不同的。

一審的法官畢竟只是第一關的裁決者,他們做出死刑或死緩的結果後,還要經審委會討論才能判決;判決後還有二審,二審後還有最高院複核。

因為後面還有那麼多把關的人,所以在可死可不死的兩難選擇上,心理壓力並不像死刑複核法官那麼大。

而一個死刑複核法官,他守的是最後一道關,他的意見直接關係著一個生命是否會被以法律的名義剝奪,自然要考慮得更加周全和全面,並且要反覆慎重考量,不可能像一審法官那麼輕鬆。

看來對「如何得出量刑」的話題,大家很有興趣。

那我就詳細說明一下法官是怎麼最終確定刑罰的:

1、法官對刑罰的確定,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節,綜合各種可能影響到量刑的具體情況,根據法官自身的價值標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確定最終的那個刑罰。

所以並不存在有些人想像的「不依法辦案」,這只是法官依自身的審判經驗、法律知識、司法觀念,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具體、明確的選擇。

2、對於一些爭議不大的案由,在基層法院已經普通實施了「量刑規範化」,即將案件的刑罰評價標準具體量化。

但在中級法院死刑的認定上,畢竟每個人的價值取向、司法理念等各方面仍然存在差異,所以不可能有一個明確、量化的標準。

實際的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即使表面上案情相同,也仍然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

目前唯有毒品案件的死刑量化標準是最成熟的,但涉及審判機密,我也不可能公之於眾,因為總會有聖母婊、鍵盤俠之流提出質疑。

下面是關於法官如何確定能不能判死刑的大概步驟:

首先,法官根據案件的主要事實——「誰幹了什麼,結果如何」——的具體危害程度先確定一個基礎刑罰。

例如涉及死刑的選擇上,販賣毒品海洛因 50 公斤,這個是關鍵事實。

根據這個關鍵事實已經超出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的標準(就不告訴你實際標準是多少)的實際情況,我們就可以明確這人的刑罰基礎是死刑。

其次,考慮案件中分別可以從重、從輕的情節,不僅要考慮法定量刑情節,還要考慮酌定的情節。比如法定的量刑情節:這人是累犯或者有販毒前科,這人只是幫老闆拿毒品的小馬仔,這人帶公安去抓了毒品的上(下)家構成立功,這人沒成年,這人懷孕了,等等。

如果出現未成年、懷孕之類絕對不能判死刑的情節,就可以直接判無期了,基本上不會再有足以影響到這個無期結果的量刑情節。

酌定的量刑情節:這人是他父母送去公安自首的(涉及親親相為陷的倫理),這人是家裡唯一男丁老婆還沒懷孕(涉及可能斷子絕孫的傳統觀念),這人的手機里還存著很多以前賣毒品的線索只是沒法再繼續查下去(有的法官認為這說明此人罪大惡極應馬上死,有的法官認為這說明可以留個活口以便將來查到了可以指證其他人的犯罪),等等。

我們綜合所有能影響量刑的情節(包括上面那些,但之外仍然還要考慮別的許多),逐個分析這些量刑情節實際能起到的輕判或重判程度(這是個很模糊的範圍,根據每個法官的價值觀、理念等不同也有一定差距),然後在我們心中的天平上將從輕和從重的情節分別放到天平兩端,看這些情節最終能否將天平壓低到死緩,或者抬高到死刑。

我為了不讓你們知道死刑和死緩的臨界點在哪裡,故意把例子裡面的毒品數量定得很高,所以能將這個數量壓低到死緩的量刑情節基本沒有;但實際上,這個數量再低一些的話(低多少我也不會說的),立功、馬仔、父母送去自首、唯一男丁這些情節都有可能使死刑變為死緩。

假如毒品數量真的是在臨界點附近,就是我下面說的第二種情況,選擇死刑還是死緩的爭議就會很大,這時候就只能依照司法裁決的合議制度:少數服從多數。

但提交審委會討論時,少數意見也一樣要詳細陳述,以供審委會成員全面了解並做出選擇。

最後,得出死刑或死緩的結論,一審宣判,一審法官的工作就告一段落。

等二審、死刑複核之後,執行死刑時,原經辦法官還要與公訴人一起參與死刑執行的全過程。

對於一些初任法官尤其是女性法官,害怕參與死刑執行過程也有可能使她們在面臨兩難選擇時更傾向於選擇死緩。

居然還有人認為不應該考慮家庭情況、父母送去自首之類的情節,嚇得我一大早就睡意全無。

刑事法官所做的是根據法律剝奪一個人的自由和生命,必須盡最大的可能慎重判斷。

我們在成為刑事法官時,前輩、上級法院講座等等各種方式,都在反覆給我們灌輸這個理念。

一個刑事法官在量刑時需要思考的內容遠超出你們的想像,如果不親身去判決一個案件,即使是有法院實習經歷的人都未必能知道。

這不是有些人所簡單想像的「根據法律來判」,法律規定的刑罰只是一個範圍,而法官要在這個範圍中精確到點,在選擇這個點的過程中,法官要衡量很多內容——法定的量刑情節,酌定的量刑情節,同類案件的處理結果,本案判決後的社會效果和價值導向,當前時代背景和人們的普世價值觀,等等。

你們只能看到法官說「我認為應該判死刑」,卻不知道法官在說出這個結論時內心經過多少掙扎。

至於說這些情節如何影響量刑,那因每個法官自己的價值觀、工作和生活經歷、司法理念、對法律的理解等不同而不同,但絕對不會是簡單地因為父母送去自首、家庭情況是獨子所以不判死刑。

不要先自己主觀臆想出一個明顯量刑不合理的例子,然後用這個例子來否定我們的工作方法。

就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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