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行刑為何要選在秋後問斬?
在一些古時戲劇和電視劇中,人們會常常看到在審判完犯人後,朝廷的那些命官總會這樣說:「打入死牢,秋後問斬!」據考證,這種「秋後問斬」的制度最早起源於周朝。《周禮·秋官》要求刑殺必須選擇適合的日期。大量證據表明,到漢朝時,「秋後問斬」已經成了一項固定的法令。據《漢書》記載,在公元前125至公元前120年的幾年間,官府所採取的嚴厲的法律手段取得明顯的效果,以至於「年終之時,雞不鳴,狗不吠,沒有一個盜賊」;而等到春季來臨,官府停刑,犯罪活動日益增加,官員們疲於奔命,一位官員跺腳嘆息:「如果冬季再延長一個月,我們決不會如此忙碌。」
而究竟為何要選在「秋後」處決犯人呢?其原因有二。原因一.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殺罰之實。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秋季對應五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同時秋季時期,除金旺、水相外,土休,火囚,木死。從五行中講這時生命沉寂,一年四季中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於砍伐的工具,是破壞的代表。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而且秋冬斷獄、行刑,不誤農時。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儒學大師董仲舒為代表的儒家理論成了當時政治和司法活動的指導思想。董仲舒的「天人感應論」,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反天意,會招致災禍,受到上天懲罰。於是,「秋冬行刑」被載入典籍,成為一項法令而一直延續到封建社會滅亡。
原因二.為方便人們觀看,起到「示警」的作用。古代死刑犯被判死刑之後通常都會要求「秋後」集中處死,亦會事先公告。為何選擇「秋後」處決呢?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閑,方便前往觀看,起到「示警」的作用。在古劇中,我們也會看到地方官號召和強迫民眾前往觀看行刑場面的鏡頭。
那麼,「秋後問斬」具體又為何時呢?《禮記·月令》指出,最理想的刑殺時間為孟秋、仲秋、季秋三月。這三個月各為農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個階段。七月,是一年之中開始刑殺的時間,不得有絲毫的懈怠;八月,可以大興殺戮,但刑殺必須適當,違法曲斷或有理不申,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九月是殺戮掃尾的月份,要求司法官吏不得遺漏應該刑殺之囚犯。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而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規定為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也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事實上,「秋後處決」不過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統治地位所作的一項制定,而一旦形勢處於緊急狀態或遇到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統治階級就不顧一切,而以「決不待時」加以處決。隋文帝曾要六月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勸其不可在春夏之時誅殺時,他卻回答說:「六月雖然說是生長月,但此時必然有雷霆之聲。上天既然能在炎熱之夏季震其威怒,我替天而行刑,有什麼不可以的呢?」其實,不管是統治階級借天意也好,還是為了起到示警作用也罷,「秋後問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為糾正冤、假、錯案贏得了時間,歷史上曾發生過不少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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