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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傷寒論》禁忌基本條文


解析《傷寒論》禁忌基本條文



《傷寒論》中明言「不可汗」「不可下(攻)」「不可吐」「不可灸」者有34條,共38處;明言「不可與某湯(方)」者有18條,共19處;某方服法禁忌12條;未明言以上禁忌而暗含之者則在百條左右。禁忌如此之多,無怪徐大椿言:「此書非仲景依經立方之書,乃救誤之書也。」(《傷寒論類方·自序》)。揣摩仲景意圖,於臨床頗有啟發,筆者試對此做一探討。

一、擇法須辨病辨體


六經之病,各有治法,太陽表證之汗,陽明腑實之下,少陽半表半里之和,少陰寒盛之溫,均為正治。


「本發汗而復下之,此為逆也」「本先下之,而反汗之,為逆」(第92條)。逆則病情傳變,複雜危險。仲景有慮於此,每每告人要擇法正確,不可誤治,尤於太陽、陽明、少陰三經語焉最勤,如第44條:「太陽病,外證未解,不可下也,下之為逆。」第48條:「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下,下之為逆。」第109條:「其外不解者,尚未可攻,當先解外。」蓋太陽為六經之首,人體之藩籬,外邪來襲,多先犯此。治之得當,可使邪速去,病速愈。失當則可引邪入里,或見結胸,或成痞證,或入太陰,或傳陽明,諸多變證,不一而足。仲景多語於此確有必要。


病在陽明,則有可清可下兩大治法,用此用彼,亦當明辨。應下反清,葯有不逮,尚可再攻;應清反下,津傷正虛,救之難矣。故仲景對陽明病下法的使用十分謹慎,反覆告誡「傷寒嘔多,雖有陽明證,不可攻之」(第209條),「陽明病,心下硬滿者,不可攻之」(第210條),「陽明病,面合赤色,不可攻之」(第211條),「陽明病……雖硬不可攻之」(第235條),「陽明病……腹微滿,初頭硬,後必溏,不可攻之」(第240條)。病至少陰,則證情險惡,陽衰陰盛,危在旦夕,補之猶恐不及,豈可再用瀉法!故仲景亦強調「不可發汗」(第285、286條)、「不可攻表」(第363條)、「復不可下之」(第286條)、「不可吐也」(第324條)。此三關皆為要隘,仲景不僅遣眾多良藥層層設防,且反覆語之不可誤治,可見仲景用心良苦。此外,其他各經仲景亦有明示,如第265條「少陽中風……不可吐下」,第266條「少陽不可發汗」,第260條太陰寒濕發黃「以為不可下也」,第330條「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第347條「復厥者,不可下之」,其理亦同。

兩經或三經合病、並病,症情複雜,仲景對此仔細辨識,選擇正確治法。如第36條:「太陽與陽明合病,喘而胸滿者,不可下,宜麻黃湯。」本條雖為二陽合病,但以太陽經證為主,喘而胸滿乃風寒外束肺氣不宣所致,故禁用下法。再如第147條「太陽與少陽並病……慎不可發汗」,第176條「太陽、少陽並病……慎勿下之」。


太陽表證禁下,少陽病則汗、下都禁,因此不可見有太陽表證就用汗法,亦不可見邪有入里趨勢就用下法,而應同時照顧兩經的症情。有法對方正而病不獲效甚至惡化者,其原因之一與體質有關,仲景有鑒於此,有針對性地提出一系列禁忌。如第18條雲:「若酒客病,不可與桂枝湯,得湯則嘔,以酒客不喜甘故也。」因酒客本身濕熱內蘊,桂枝湯為辛甘溫散之劑,辛溫助熱,甘則助濕,用之可使濕熱壅遏,阻塞氣機,胃氣不降,自然作嘔,故雖有桂枝湯證卻不能用。類似的還有第85條「咽喉乾燥者不可發汗」,第86條「淋家不可發汗」,第87條「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第88條「衄家不可發汗」,第89條「亡血家不可發汗」。因以上諸「家」皆為津虧血虛之體,汗之使之津血益虧,病情惡化。此外尚有「嘔家不可用建中湯」(第102條),「諸亡血家者,不可與瓜蒂散」(第171條),「虛家」不可下(第330條)等。


應當指出的是,仲景所云「不可汗」之證,有些並非絕對不可汗,正如尤在涇所云「不可發汗者,謂本當汗而不可發之,非本不當汗之證也」(《傷寒貫珠集》)。既有表證,不汗何解?只是所謂諸「家」體質與常人有異,故不可以常法純汗之,而應權衡佐使,注意配伍,如桂枝加附子湯、麻黃附子細辛湯、麻黃附子甘草湯等,既照顧了陽虛之體,又能驅邪外出,這種因人制宜,常中求變的科學態度值得我們認真學習。


二、施術宜掌握分寸


仲景認為,施術方法穩妥與否對疾病預後轉歸影響很大,因而對此十分重視。以太陽表證為例,汗法雖為正治之法,但汗不如法也可引起不良後果。所謂汗不如法,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1)使用發汗的方法不妥。太陽表證,不唯邪盛,且有正虛。所謂實證乃相對於三陰經而言,若認為病起風寒,病人有寒象,便一味熱之,立取火攻、艾灸、溫針等法,強發其汗,便會「邪風被火熱,血氣流溢,失其常度,兩陽相熏灼」而出現一系列險惡之症,如「其身發黃……衄……小便難,陰陽俱虛竭,身體則枯燥,但頭汗出,劑頸而還,腹滿微喘,口乾咽爛,或不大便,久則譫語,甚者至噦,手足躁擾,捻衣摸床」(第114條),「亡陽,必驚狂,起卧不安」(第115條),「大汗出……煩躁,必發譫語」(第113條),「咽燥唾血」(第118條),「從腰以下必重而痹」(第120條),「必驚也」(第123條)等,均為汗法失當的惡果。仲景雖未直言不可用此法,但其意不言自明。


(2)使用汗法與藥物程度有偏差。邪在肌表,當汗而散之,汗不出則邪不去,但汗出應當有度,故仲景於許多方後告之要取微汗。如桂枝湯方後雲需「啜熱稀粥一升余,以助藥力」,又當「溫覆」以「遍身漐漐,微似有汗者益佳,不可令如水流漓,病必不除」(第12條),又說「發汗後,不可更行桂枝湯」(第63條)。而於辛散力較重的麻黃湯、葛根湯則戒之「不須啜粥」。仲景在施術方法的選擇上經驗豐富,對施術程度的把握也細緻入微,足令我輩效法。


仲景主要從以下幾點來確定禁忌:


1脈證不符


脈證不符,即有該證的癥狀卻無相應的脈象。遇此情況,仲景往往將脈象作為施法與否的根據。如第136條:「結胸證,其脈浮大者不可下,下之則死。」結胸證為水熱互結於胸脅,除從心下至少腹硬滿而痛不可近,但頭汗出,心中懊憹等體征外,脈應見沉緊或寸脈浮、關脈沉,今脈浮大則或為表邪未解,或為正氣已虛,當先解表或攻補兼施。若徑用陷胸湯下之,不是表邪內陷,就是正氣益虛,「下之則死」,不我欺也。又如第50條:「脈浮緊者,法當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遲者,不可發汗。」身疼痛,脈浮緊,本為可汗之證,然尺中遲又為營血虛少之象,故證雖當汗,但不可強發之,恐更損其營血。

2脈症不全


有的方證不求主症完全具備。如「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具」(第103條)。而有些方證則必待主症具備方可使用,如第214條「陽明病潮熱,大便微硬者,可與大承氣湯,不硬者,不與之」,第219條「因與承氣湯一升,腹中轉矢氣者,更服一升,若不轉矢氣者,勿更與之」。因承氣湯藥力峻猛,用之不當,極易戧伐正氣,故其使用指標必須「有燥屎在胃中」,若陽明證可下之症未具備便妄行攻下,必致危殆。


3病已誤治


既已誤治,原來之脈症多已發生變化證,治療就不可固守原法原方,而應通常達變,「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如第15條雲:「太陽病下之後,其氣上沖者,可與桂枝湯,方用前法;若不上沖者,不可與之。」第16條雲:「太陽病三日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也。」第49條雲:「脈浮數者,法當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發汗。」第100條雲:「後必下重,本渴而飲水嘔者,柴胡不中與也。」都是誤治後當有所禁的實例。

4實邪已去


有些方劑藥力峻猛,祛邪的同時極有可能傷正,如大、小青龍湯、承氣諸湯、抵當諸湯、大陷胸湯等,使用時除須辨證準確,脈症具備外,還應做到中病即止。如第217條雲「不大便五六日,上至十餘日……大承氣湯主之,若一服利,止後服」,葯雖一服,卻達到了瀉下燥實之目的,以後當以扶正祛邪並用或以扶正之法緩圖。若不問脈症是否仍為可下之象,而用大承氣一下再下,就會使邪去正傷。出此顧慮,仲景在方後又再次強調「得下,余勿服」。類似的還有第218條「陽明病……大便必硬,硬則譫語,小承氣湯主之,若一服譫語止,更莫復服」,方後又雲「若更衣者勿服之」。又如桂枝湯方後的「若一服汗出病差,停後服,不必盡劑」,大青龍湯方後的「一服汗者,停後服」,大陷胸湯方後的「得快利,止後服」等戒語,都是這一用藥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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