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度」——唐律漫談之一|文史宴
大司馬亂入:歷史往往被愛好者理解為軍事史、政治史,最容易被忽視的反而是體現一般人生存狀態的社會史。文史宴準備組織百業史的叢談,談談各行各業在歷史上的情況,以及對今天的啟迪。千萬不可小瞧古人的智慧,有些東西今天還沒有古人做得好呢。
這次我們請出上海的金牌訟棍、肉團長龐桶,來談談《唐律》以及《唐律疏議》,大家會發現裡面很多精神和理念相當超前,可以糾正對中國傳統法律的一些偏見。因為作者是一個肉團,所以文章比較短,不過我可以保證不是太監,所以下面還會有的。
吾友桓大司馬,本著「不為無益之事,何以遣有涯之生」的精神,創辦文史宴公眾號已逾一年,勾引得三山五嶽九島七十二洞的豪傑們各顯其能,在朋友圈颳起了對抗雞湯流和老年人傳銷流知識貼的一股新風,轉發裝逼之餘,又讓大家學習了很多無用的知識,頗合龐二脾胃。
始作俑者其無後乎?龐二技癢一時,不顧文筆淺陋,買了幾本料想在倉庫里扔到發毛大家都不會去買的閑書,本著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文化自信和理論自信,企圖看上幾頁就湊一篇,以量取勝的和大家一起學習一下古代法律中一些有趣而無用的知識,由於是現學現賣說錯說對得您多擔待。。。且上眼。
說到度,可能不單對於法律,人生萬事,都最講究一個度。朋友里有一位老哥說過「世界上的事,不在於質,不在於量,而在於度」,有副古人的對聯也寫到「未審勢則寬嚴皆誤」,這都是對於度的正面解析。
這位說你說的玄乎,難道度真有這麼重要嗎?我們不抬杠,鮮活的例子就在眼前:
前一陣有個二逼給女兒募捐,幾天圈了兩百多萬被罵成了狗。他閨女不是沒生惡疾,他也不是沒承擔醫藥費,3萬花銷和200多萬募捐要是換個個,醫藥費花了200多萬,募捐個3萬,恐怕非但沒人罵,大家還要慷慨解囊以抒緩急,這就是度的力量。
「度」很重要
度,真的會影響事情的性質。
扯遠了,我們還是來談談法律中的度,就是通過分級別、同一級別則分層次來體現「度」的精神。例如著名的XX罪XX幼女的從重情節,就是很生動活潑的「度」的體現。
友情提示:按現行法律規定XX幼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縱向來說,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就是級別差,10年11年或者是15年有期徒刑則是層次差。橫向來說,普通XX和XX幼女就是級別差,而即便XX了幼女,從上車打表起步價十年到大滿貫死刑,又是細分的層次差。
最低量刑相當於計程車起步價
這是現行法律的例子,再來看古代法律,我們以最著名和典型的唐律為例:
笞刑五(笞發音吃chi,魔都俗語吃耳光吃生活是不是這麼來的?好吧我又發散了)、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
這裡笞、杖等各種刑種就是級別差。而各刑種內部又細分層次差,以最輕的笞刑五為例,分別是:笞一十(贖銅一斤)、笞二十(贖銅二斤)、笞三十(贖銅三斤)、笞四十(贖銅四斤)、笞五十(贖銅五斤),比例一致非常易懂好記。
這裡再分享一個無用的小知識點,《唐律疏議》的官方解釋說:
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
竹好理解,楚是嘛玩意呢?《說文》:
楚,叢木也。一曰荊。
是一種落葉灌木,枝幹堅勁,故用作刑杖。
拿這個做刑杖,就問你怕不怕
我們來看一下具體應用的例子,《唐律疏議·斗訟》中規定:
諸鬥毆人者,笞四十,謂以手足擊人者;傷及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傷及拔髮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從耳目出及內損吐血者,各加二等。
你們看,打人、打傷或持械打人、打傷要害,都有不同度量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分得非常細。
順手再貼點來看看古人的縝密細緻,看看《唐律疏議》的完備:
【疏】議曰:注云「謂以手足擊人者」,舉手足為例,用頭擊之類,亦是。
這條一看就是有實務經驗的人提的,齊達內用頭撞該不該算打人吃紅牌?裁判委員會官方解釋:當然吃紅牌。。。
我頂你個肺
有些不方便用陳述句論述的,還有用「十萬個為什麼」的形式做的官方解釋:
問曰:毆人者,謂以手足擊人。其有撮挽頭髮,或擒其衣領,亦同毆擊以否?
答曰:條雲,鬥毆謂以手足擊人,明是雖未損傷,下手即便獲罪。至如挽鬢撮髮,擒領扼喉,既是傷殺於人,狀則不輕於毆,例同毆法,理用無惑。
磚家說了,抓頭髮這種女生專用技也是打人。好吧,解釋詳細的簡直讓經辦人員沒了操作空間。咦,我這種嚴謹本分的法律實務人員為什麼要說操作空間。。。
讓我們再來看另一個有趣的例子,《唐律疏議·戶婚》在非法佔田方面的規定:
在官侵奪私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過杖一百,五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園圃,加一等。
這條信息量十分豐富,除了按占田數量懲罰體現「度」的精神之外,又出現了法定刑上限這一概念,五畝加一等五畝加一等,一路加下去能不能槍斃?(額,我忘了那時候還沒有槍。。。)
顯然古代立法者細緻的考慮到了這個問題,設定了兩年半徒刑的法定刑上限,你就是把地球上的田全佔了,也就兩年半。
更為有趣的是,老百姓犯同樣性質的錯誤,處罰卻輕:
諸妄認公私田,若盜貿賣者,一畝以下笞五十,五畝加一等;過杖一百,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當官的占田,起步價杖六十,老百姓卻只有笞五十,論質論量當官都賠大發了!在龐二看來,這條既體現了對度的把握,更體現了一種權責對等,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樸素的法的精神。
唐朝同樣的罪行,官員懲罰比百姓重
跟現在不同
此外,生怕群眾數學不及格,或者有人手指頭不夠數,當然還考慮到有人故意曲解,唐朝的組織上還無微不至的又普及了低年級數學:
【疏】議曰:律稱「在官」,即是居官挾勢。侵奪百姓私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十二畝有餘,杖一百。「過杖一百,五畝加一等」,三十二畝有餘,罪止徒二年半。
(小聲和編輯商量)作為一個法律從業者,我能說古代立法者比現在咱們的立法者更高明卻更踏實么?好吧,不是很合適,那就不要公開宣揚了。
又扯遠了,還是回到度。前文略略的簡介了一下唐律中關於度的規定,但是關於為什麼要有法律的度,還是想略微瞎扯幾句。
牛群、馮鞏相聲里開玩笑說治某種惡俗採取逮著就斃的辦法。其實,真的從XX幼女到坐個公車逃票,都逮著就斃,既無從體現區別,又會帶來更大的惡果,就是把重刑的下限放的太低,太容易觸發。
大家都有這種生活體驗,好比說記日記,或者健身鍛煉。計劃時雄心勃勃,一定要每天完成如何如何,但是一旦某一天不記或不去鍛煉了,下限即被突破,極容易形成慣性的放棄。
當一種準則,以一種極難觸發的狀態存在,那就很容易被遵守;反之,則很容易輕易被突破,破罐破摔,最終形同虛設。
而在實踐中,秦朝嚴刑峻法直至滅亡始終處於嚴打狀態,稍有過錯就要砍手砍腳砍頭,大家排著隊奔赴刑場,結果然並卵,也沒說社會被整治的道不拾遺。
隋文帝頒布過「盜一錢以上皆棄市」、「三人共盜一瓜,事發即死」之類的奇葩法律,最終也被證明是一場鬧劇。
雄猜之隋文帝
不把法律下限抬得太高,稍稍懈怠就觸及平倉警報,拉開刑罰的差距,反而可能是一種督促大家遵守的高明的做法。
胡亂扯了這許多,不知東方之既白,天都快亮了,是時候在這裡跳出一個肉團,啪啪啪啪打出四個字了——請看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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