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增列大批禁止對朝出口物品清單 含可用於核或導彈物項
據商務部官網25日消息,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向朝鮮出口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相關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常規武器兩用品。
這是自2016年11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涉朝鮮第2321號決議後,中國第三次公布禁止向朝進出口相關物品。
2016年11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涉朝鮮第2321號決議,強烈譴責朝鮮今年9月9日進行的核試驗,要求朝鮮立即停止所有核導活動。中國代表投了贊成票。
在外交部12月1日的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第2321號決議既出台了新的措施,體現了安理會的決心,也指出要避免對朝鮮民生和人道需求造成不利後果,無意對正常經貿活動產生負面影響。我們主張,第2321號決議應得到全面、平衡的執行。」
12月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消息,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暫停進口朝鮮原產煤炭。對於公告執行之日前已發運、已運抵我口岸的貨物,可予以放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公告,稱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採取管理措施,自24日起禁止從朝鮮進口銅、鎳、銀、鋅和雕像等,同時禁止對朝鮮出口直升飛機和船隻,除非除非1718委員會逐案事先批准。
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國家原子能機構、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9號?
【發布單位】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防科工局 國家原子能機構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9號
【發布日期】2017-1-25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向朝鮮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相關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常規武器兩用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商 務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 防 科 工 局
國家原子能機構
海 關 總 署
2017年1月25日
增列禁止向朝鮮出口的兩用物項和技術清單
本清單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制定。
一、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一)可用於核和/或導彈的物項
1.異氰酸鹽(TDI(甲苯二異氰酸酯),MDI(亞甲基異氰酸苯酯)),IPDI(異佛爾酮 二異氰酸酯),HNMDI 或 HDI(己二異氰酸酯),DDI(二聚酸二異氰酸酯)及其生產設備。
2.硝酸銨,化學純或相穩定。
3.臨界內部尺寸大於或等於1米的無損風洞試驗段。
4.可用於液體或混合推進劑火箭的渦輪泵。
5.聚合物質(端羥基聚環氧乙烷-聚四氫呋喃無規嵌段共聚醚(HTPE),端羥基聚己內酯與聚四氫呋喃醚的接枝嵌段共聚物(HTCE),聚丙二醇(PPG),聚(二乙二醇己二酯)(PGA)和聚乙二醇(PEG))。
6.任何用途的慣性設備,特別是用於民航飛行器、衛星、地理調查的設備及其配套測試設備。
7. 設計用於飽和、干擾和躲避導彈防禦系統的反制子系統和突防裝置(如干擾機、金屬箔條和誘餌)。
8.錳金屬釺焊箔。
9.液壓成形機。
10.熱處理爐(溫度大於 850 攝氏度,單維尺寸大於 1 米)。
11.電火花加工機床(EDMs)。
12.摩擦攪拌焊接機。
13.與火箭、無人機的空氣動力學和熱動力學分析相關的建模和設計軟體。
14.高速攝像機,用於醫學影像系統的除外。
15.六軸及多於六軸的卡車底盤。
(二)可用於化學/生物武器的物項
1.最小公稱寬度為2.5米的落地式通風櫃(人員可進入型)。
2.可用於生物原料、容量為 4 升及以上的間歇式離心機。
3.可用於生物原料、內容積為 10-20 升(0.01-0.02 立方米)的發酵罐。
二、常規武器兩用品
(一)特種材料和相關設備
系統、設備和部件
「複合」結構或層壓製件
由金屬或碳「基質」和下列任一材料構成的「複合」結構或層壓製件:
a.「特定模數」超過10.15x106米、「特定抗張強度」超過17.7x104米的碳「纖維或絲狀材料」;
b.「特定模數」超過2.54x106米、在惰性環境下「特定模數」超過2.54x106米、熔化、軟化、分解或升華點超過1649°C的無機「纖維或絲狀材料」。
金屬和合金
1.專門設計用作電磁波吸收劑的材料,或本徵導電聚合物,包括吸收頻率大於2x108赫茲、但小於3x1012赫茲的材料。
2.吸收頻率大於1.5x1014赫茲、但小於3.7x1014赫茲、不具可見光透明性的材料。
3.體電導率大於10000S/m的本徵導電聚合物材料,或電阻率低於100歐姆/平方的薄板(表面),基於下列任何一種聚合物:聚苯胺、聚吡咯、聚噻吩、聚對苯撐乙烯、聚噻吩乙烯。
4.陶瓷-具有玻璃或氧化物「基質」、具有下列全部要素、由下列材料製成的纖維增強陶瓷「複合」材料:硅-氮、硅-碳、硅-鋁-氧-氮或硅-氧-氮;「特定抗張強度」超過12.7x103米。
5.陶瓷-陶瓷「複合」材料,結合顆粒、 晶須或纖維、硅、鋯或硼的碳化物或氮化物,形成「基質」。
6.具有下列全部要素的無機「纖維或絲狀材料」:「特定模數」超過2.54x106米;在惰性環境下融化、軟化、分解或升華點超過1649°C。
7. 鈈-238同位素丰度超過50%(以重量計)的任何形式的鈈。
8.任何形式的「預先分離的」鎿-237。
軟體
用於「開發」上述材料的「軟體」。
技術
用於「開發」或「生產」上述設備或材料的「技術」。
測試、檢驗與生產設備
1.絲束鋪放機:專為製造複合機體和導彈結構件而設計,其絲束定位和鋪放的運動可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主要伺服定位軸聯動和程式控制。
2.生產金屬合金、金屬合金粉末或合金材料所用的設備,經過專門設計,以避免污染,用於「材料」部分第2節第4段所述「控制環境流程」所指的其中一個流程。
3.工具、模具、模或夾具,用於「超塑成形」或「擴散粘合」鈦、鋁或其合金,專為製造下列任一產品:
(a)飛機機體或航空航天結構;
(b)航空航天發動機;或
(c)為飛機機體或航空航天結構或飛機發動機或航空航天發動機專門設計的部件。
(二)材料處理設備
軟體
電子設備「軟體」,甚至內置於電子設備或系統,使這些設備或系統能夠作為一個「數字控制」單元來運行,能夠同時協調4個軸以上,進行「成形控制」。
技術
1.用於「開發」或「生產」電子設備「軟體」或設備的「技術」,甚至內置於電子設備或系統,使這些設備或系統能夠作為一個「數字控制」單元來運行,能夠同時協調4個軸以上,進行「成形控制」,包括:
(a)有兩個或更多的軸、可同時用於「成形控制」、具有下列任一特性的機床:
1.「單向定位可靠性」等於或小於(優於)0.9微米,沿一個或多個線性軸運動,行程長度小於1.0米;或
2.「單向定位可靠性」等於或小於(優於)1.1微米,沿一個或多個線性軸運動,行程長度等於或大於1.0米。
(b)研磨機床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1.可同時進行協調的三個線性軸加一個旋轉軸,用於「成形控制」,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a.「單向定位可靠性」等於或小於(優於)0.9微米,沿一個或多個線性軸運動,行程長度小於1.0米;或
b.「單向定位可靠性」等於或小於(優於)1.1微米,沿一個或多個線性軸運動,行程長度等於或大於1.0米。
2.有五個或更多的軸,可同時用於「成形控制」,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a)「單向定位可靠性」等於或小於(優於)0.9微米,沿一個或多個線性軸運動,行程長度小於1.0米;
(b)「單向定位可靠性」等於或小於(優於)1.4微米,沿一個或多個線性軸運動,行程長度等於或大於1.0米、小於4米;「單向定位可靠性」等於或小於(優於)0.9微米,沿一個或多個線性軸運動;或
(c)「單向定位可靠性」等於或小於(優於)6.0微米,沿一個或多個線性軸運動,行程長度等於或大於4米。
3.坐標鏜床「單向定位可靠性」等於或小於(優於)1.1微米,沿一個或多個線性軸運動。
4.有兩個或更多的旋轉軸、可同時用於「成形控制」的無絲式放電加工機。
5.經過改造用於深孔鑽探、最大深度超過5米的深孔鑽床。
6.「數控」或手動機床,專門設計的部件、控制和配件,專門設計用於刮削、拋光、研磨或珩磨硬化(Rc=40或以上)鋼針、螺旋和雙螺旋齒輪,其節圓直徑超過1250毫米,齒寬占節圓直徑的15%或更多,成品品質達到美國齒輪製造者協會14或更好(相當於ISO 1328第3級)的質量。
(三)電子
系統、設備和部件
「太空級」原子頻率標準。
軟體
專門設計用於「開發」或「生產」符合原子頻率標準的「軟體」,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a)「太空級」;
(b)非銣,長期穩定性小於(優於)1x10-11/月;或
(c)非「太空級」,具有下列全部特性:
1.達到銣標準;
2.長期穩定性小於(優於)1x10-11/月;
3.總用電量低於1瓦。
技術
用於「開發」或「生產」上述電子系統、設備或部件的「技術」。
(四)電信
系統、設備和部件
1.反簡易爆炸裝置設備和相關設備如下:
(a)射頻發射設備,在(四)2.中沒有具體說明,經過設計或修改用於提前啟動或防止啟動簡易爆炸裝置。
(b)利用技術設備,使(四)1.(a)中處在相同頻道的共用設備能夠進行無線電通信。
2.移動通信監聽或干擾設備和下列監測設備,以及為下列設備專門設計的部件:
(a)用於提取通過空氣傳輸的語音或數據的監聽設備;或
(b)用於提取客戶裝置或用戶識別資料(例如國際移動用戶識別碼IMSI、臨時國際移動用戶識別碼TIMSI或國際移動設備識別碼IMEI)、信號或通過空氣傳輸的其他元數據的監聽設備。
軟體
經過專門設計或修改、用於「開發」、「生產」或「使用」電信系統、設備和部件的「軟體」。
技術
用於「開發」或「生產」設備、電信系統、設備、部件功能或特性和配件的「技術」。
(五)感測器和「激光器」
系統、設備和部件
1.陣列傳輸和接收系統,用於物體探測或定位,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a)對象設備傳輸頻率低於5千赫或聲壓超過224分貝(參考數值為1米1微帕斯卡),工作頻率為5千赫至10千赫(含)波段;
(b)對象設備聲壓超過224分貝(參考數值為1米1微帕斯卡),工作頻率為10千赫至24千赫(含)波段;
(c)對象設備聲壓超過235分貝(參考數值為1米1微帕斯卡),工作頻率為24千赫至30千赫波段;
(d)在任何軸上形成的波束小於1°,工作頻率低於100千赫;
(e)設計單值顯示顯示距離大於5120米;或
(f)在正常工作時設計承受壓力深度大於1000米,感測器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1.動態壓力補償;或
2.將其他非鉛鋯鈦酸作為轉換元件。
2.主動個體聲吶,經過專門設計或修改,用於探測、定位並自動歸類游泳者或潛水者,具有下列所有特性,以及專門設計的聲音傳輸和接收陣列:
(a)探測範圍大於530米;
(b)當測量距離為530米時,釐定定位誤差小於15米均方根;
(c)發射的脈衝信號和寬度超過3千赫。
3.加工設備,經過專門設計,用於實時牽引式水下聽音陣列的應用,具備「用戶編程能力」和時間或頻域處理和校正能力,包括頻譜分析、數字濾波和波束形成,使用快速傅立葉轉換或程序。
4.加工設備,經過專門設計,用於實時海底或海灣電纜系統的應用,具備「用戶編程能力」和時間或頻域處理和校正能力,包括頻譜分析、數字濾波和波束形成,使用快速傅立葉轉換或程序。
光學感測器
1.光學感測器或設備和部件如下:
(a)具有所有下列特性的「太空級」固態檢測器:
1.波長範圍大於10納米但不超過300納米的峰值響應;
2.相對於波長大於400納米峰值響應,響應小於0.1%;
3.波長範圍大於900納米但不超過1200納米的峰值響應;
4.響應「時間常量」為95納秒或更少;
5.波長範圍大於1200納米但不超過30000納米的峰值響應。
2.「太空級」「焦平面陣列」大於每陣列2048個元素,波長範圍大於300納米但不超過900納米的峰值響應。
3.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圖象增強管:
(a)波長範圍大於400納米但不超過1050納米的峰值響應;
(b)使用下列任一裝置的電子圖像放大:
1.微通道板,孔距(中心到中心的間隔)12微米或更小;或
2.電子感應裝置,非合并像素間距為500微米或更小,經過專門設計或修改,用於實現不通過微通道板的「電荷倍增」;
(c)下列任何光陰極:
1.多鹼光陰極 (例如,S-20和S-25),發光靈敏度超過700微安每流明;
2.砷化鎵或摻銦砷化鎵光陰極;或
3.其他「III/V複合」半導體光陰極,最大「輻射靈敏度」超過10毫安/瓦;
4.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圖象增強管:
(a)波長範圍大於1050納米但不超過1800納米的峰值響應;
(b)使用下列任一裝置的電子圖像放大:
1.微通道板,孔距(中心到中心的間隔)12微米或更小;或
2.電子感應裝置,非合并像素間距為500微米或更小,經過專門設計或修改,用於實現不通過微通道板的「電荷倍增」;
(c)III/V複合半導體(如砷化鎵或摻銦砷化鎵) 光陰極和轉移的電子光陰極,最大「輻射靈敏度」超過15毫安/瓦。
5.非「太空級」「焦平面陣列」如下:
(a)具有下列所有特性:
1.波長範圍大於900納米但不超過1050納米峰值響應的個體元件;
2.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a.響應「時間常量」小於0.5納秒;或
b.經過專門設計或修改,以實現「電荷倍增」,最大「輻射靈敏度」超過10毫安/瓦;
3.具有下列所有特性:
a. 波長範圍大於1050納米但不超過1200納米峰值響應的個體元件;
b. 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1. 響應「時間常量」為95納秒或更少;或
2. 經過專門設計或修改,以實現「電荷倍增」,最大「輻射靈敏度」超過10毫安/瓦。
6.非「太空級」非線性(2維)「焦平面陣列」,個體元素峰值響應波長範圍大於1200納米但不超過30000納米。
7.非「太空級」線性(1維)「焦平面陣列」,具有下列所有特性:
(a)波長範圍大於1200納米但不超過3000納米峰值響應的個體元件;
(b)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1.探測器元件「掃描方向」與探測器元件「交叉掃描方向」的比率小於3.8;或
2.探測器元件的信號處理。
8.非「太空級」線性(1維)「焦平面陣列」,個體元件峰值響應波長範圍大於3000納米但不超過30000納米。
9.基於「微測熱輻射計」的非「太空級」非線性(2維)紅外線「焦平面陣列」,個體元件無過濾響應波長範圍等於或大於8000納米但不超過14000納米。
10.非「太空級」「焦平面陣列」,具有下列所有特性:
(a)波長範圍大於400納米但不超過900納米峰值響應的個體探測器元件;
(b)經過專門設計或修改,以實現「電荷倍增」,波長超過760鈉米時最大「輻射靈敏度」超過10毫安/瓦;
(c)大於32個元件。
11.「直觀」成像設備,包括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a)具有「光學感測器」項下第3或第4節所列特性的圖像增強管;
(b)具有「光學感測器」項下第5-12節所列特性的「焦平面陣列」;或
(c)具有「光學感測器」項下第1節所列特性的固態探測器。
照相機
1.具有「光學感測器」項下第3或第4節所列特性的圖像增強管的成像相機。
(a)含有「光學感測器」項下第5-11節所列「焦平面陣列」的成像相機;
2.含有「光學感測器」項下第1或第2節所列固態探測器的成像相機。
雷達
1. 雷達系統、設備及組合,具有下列任一特性,經過專門設計的部件:
(a)具備合成孔徑、反向合成孔徑雷達工作模式,或側視機載雷達工作模式;
(b)利用雷達信號處理和使用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1.「雷達擴頻」技術;或
2.「雷達頻率捷變」技術;或
(c)具有使用「脈衝壓縮」的「信號處理」次級系統,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1.「脈衝壓縮」比率超過150;或
2.壓縮脈衝寬度小於200納秒。
2. 脈衝雷達截面測量系統,傳輸脈衝寬度為100納秒或更少,以及為其專門設計的部件。
軟體
1.經過專門設計、用於「開發」或「生產」「光學」或「雷達」部分所列物項的「軟體」。
2.「軟體」如下:
(a)經過專門設計的聲波波束形成「實時處理」聲學數據,使用拖曳式水聽器陣列進行被動接收的「軟體」;
(b)經過專門設計,「實時處理」聲學數據,使用拖曳式水聽器陣列進行被動接收的「源代碼」;
(c)經過專門設計的聲波波束形成「實時處理」聲學數據,使用海底或海灣電纜系統進行被動接收的「軟體」;
(d)經過「實時處理」聲學數據,使用海底或海灣電纜系統進行被動接收的「源代碼」;
(e)專門用於下列各方面的「軟體」或「源代碼」:
1.「實時處理」從聲納系統獲取的聲學數據;
2.自動探測、歸類和定位潛水者或游泳者。
技術
用於「開發」或「生產」上述清單所列任一物項的「技術」。
(六)導航和航空電子設備
軟體
1.用於操作或維修任何慣性導航設備的「源代碼」,除了平衡姿態和航向基準系統的「源代碼」。
2.經過專門設計或修改、用於系統運行性能或減少航行誤差的「軟體」。
3.混合集成系統「源代碼」,可通過利用下列任一特性不斷綜合航向數據,以提高系統運行性能或減少航行誤差:
(a)多普勒雷達或聲納速度數據;
(b)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參考數據;或
(c)來自「數據參考導航」系統的數據;
4.含有「開發」「技術」、針對下列任一特性的「源代碼」:
(a)「飛行總控制」數字飛行管理系統;
(b)綜合推進系統和飛行控制系統;
(c)「電傳飛行系統」或「光傳飛行系統」;
(d)容錯或自重構「主動飛行控制系統」;
(e)基於表面靜態數據的空氣數據系統;或
(f)三維顯示。
註:不適用於與常見計算機元件和實用程序(例如,輸入信號採集、輸出信號傳輸、計算機程序和數據載入、內置測試、任務調度機制)相關聯、但不提供具體的飛行控制系統功能的「源代碼」。
技術
1.用於「開發」或「生產」導航和航空電子設備系統、設備和部件的「技術」。
2.用於「開發」導航和航空電子設備系統、設備和部件「軟體」的「技術」。
(七)海洋系統、設備和部件
系統、設備和部件
1.具有下列任一特性的載人、無纜潛水器:
(a)用於「自主操作」並具有下列各項起重能力:
1. 其空氣中重量10%或更多;
2. 15 千牛或更多;
(b)操作深度大於1000米;或
(c)具有下列所有特性:
1. 用於連續「自主操作」10小時或以上;
2. 範圍25海里或更大。
技術說明:
1. 「自主操作」是指完全潛水,無廢氣管,所有系統以最低速度工作和巡航,潛水器僅通過深度平面以動態方式安全控制其深度,無需水面、海底或岸上支援船隻或支援基地,包含水下或水面推進系統。
2. 「範圍」是指潛水器可「自主操作」最大距離的一半。
2.工作深度大於1000米並具有下列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有纜潛水器:
(a)使用直流推進電機或推進器的自推式機動動作;或
(b)光導纖維數據通信鏈路。
3.具有下列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無纜潛水器:
(a)用於在沒有實時人工幫助的情況下確定相對於任何地理參照物的航線;
(b)聲學數據或命令鏈接;或
(c)光學數據或超過1000米的命令鏈接。
4.經過專門設計或修改,用於使用航行數據自動控制潛水器移動的系統,閉環伺服控制,並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a)使潛水器在水體中預定點的10米範圍內移動;
(b)使潛水器保持在水體中預定點的10米範圍內;或
(c)使潛水器保持10米範圍內,同時在海床或海床下面沿電纜航行。
5.專為水下使用的「機器人」,由專用計算機進行控制,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a)「機器人」控制系統,使用的信息來自測量外部物體受力或扭矩、與外部物體的距離,或「機器人」和外部物體間的觸覺的感測器;或
(b)能夠產生250牛頓或更大的力量或250牛米或以上的扭矩,在其結構構件中採用鈦合金或「複合」「纖維或絲狀材料」。
6.專為1000噸或更多排水量的船隻使用的降噪系統,如下:
(a)系統水下雜訊衰減頻率低於500赫茲,包含複合吸隔聲裝置,用於隔離柴油機、柴油發電機組、燃氣輪機、燃氣渦輪發電機組、推進電機或推進齒輪減速機的聲音,經過專門設計,用於聲音或振動的隔離,中間質量超過擬安裝設備的30%;
(b)「主動降噪消音系統」或磁懸浮軸承,專為電力傳輸系統設計。
軟體
用于海洋系統、設備、組件、測試、檢驗和「生產」設備和其他相關技術的「軟體」。
技術
用于海洋系統、設備、組件、測試、檢驗和「生產」設備和其他相關技術的「軟體」。
(八)航空航天和推進
系統、設備和部件
衝壓式噴氣發動機、超音速燃燒衝壓發動機或組合循環發動機和為此專門設計的部件。
軟體
用於航空航天和推進系統、設備、組件、測試、檢驗和「生產」設備和其他相關技術的「軟體」和「技術」。
技術
用於航空航天和推進系統、設備、組件、測試、檢驗和「生產」設備和其他相關技術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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