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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條約簽訂始末

《拉薩條約》是於1904年(清光緒三十年)9月7日英國入侵後與西藏代表簽定的條約,當時清帝國政府並沒有在條約上簽字。但清帝國與大英帝國雙方隨後簽定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包括附約《拉薩條約》。

背景

英國希望能擴張貿易跨過喜馬拉雅山進入中亞與清帝國,在1876年簽訂的《煙台條約》中,英國從清帝國取得進入西藏的權利,但是西藏政府認為西藏沒有參與簽訂《煙台條約》,拒絕英國人入境,並於1890年加強西藏-錫金邊界的防衛,防止英國人入境。西藏認為1893年簽訂的《中英藏印續約》無效,仍然拒絕英國人入境。

1903年12月英國軍隊侵入西藏,1904年3月31日和藏軍交火,運用機槍和大炮屠殺了700多人。4月中旬,英軍進入了江孜地區,面對江孜宗山堅固的防禦工事,英軍從印度調來了4000多名援軍和8門大炮,以及大量先進的穿甲炮彈。7月7日,英軍攻陷江孜宗山。8月3日,佔領了拉薩,十三世達賴喇嘛途經青海逃往蒙古。清政府革去了達賴的名號,命九世班禪曲吉尼瑪(22歲)代替達賴名號,但班禪不接受,使到西藏群龍無首。英軍在拉薩大肆劫掠,搶走了許多珍貴的文物和經典,但找不到和談對象,1904年(光緒三十年)7月28日,統帥英軍入侵西藏的上校榮赫鵬,與西藏哲蚌、色拉、噶爾丹三大寺的寺長羅生戛爾曾等人在拉薩簽訂了《拉薩條約》。達賴臨走前指定的代理攝政龍布嘉措也在《拉薩條約》上蓋上了達賴喇嘛的印章。在拉薩的駐藏大臣當時在場,但並未在條約上簽字。

條約內容

《拉薩條約》共有10款,主要為:

允認1890年《中英藏印條約》所定哲孟雄(今錫金)與西藏之邊界,並建立界石;

除1893年《中英藏印續約》所規定的亞東外,增開江孜、噶大克為商埠;

西藏向英國賠款50萬英鎊,分75年付清;

拆除自印度邊界至江孜、拉薩的防禦工事;

非英國事先同意,不得將西藏土地讓賣、租典予外國;

不許將西藏進款、貨物、金銀錢幣等給予外國抵押撥兌;

外國不許享受西藏的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其他利權,不得派員入藏和干涉西藏一切事務。

後續發展

條約送北京後,清廷堅持不簽字,並要求修改條約。清政府派唐紹儀、張蔭棠等赴印度同英方談判,唐紹儀堅持清國對西藏的主權不容侵犯。直到1906年4月27日,雙方簽定《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包含了附約《拉薩條約》,但對其作出了修改:

第九款規定:「西藏一切事宜,無論何外國,皆不準干涉」,「無論何項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別項利權,均不許各外國或隸各外國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項利權,則應將相抵之利權或相同之利權,一律給與英國政府享受。」

第六款西藏的賠款已於1904年11月11日從50萬英鎊減為16.6萬英鎊。清廷沒有知會西藏政府而直接付給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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