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犯罪為何不就近投監,而是花人力財力發配到幾千里之外?
看過《水滸傳》的朋友都會了解這樣的情節,那時的罪犯常常會受到一種刑罰——刺配。就是在犯人的臉上刺字,然後發配外地充軍,像林沖還有宋江等人,好在他們的服刑地並不邊遠,所以才能「重返人間」。其實,在古代的刑罰體系中,流放地至少要遠離京都兩千里,林沖與宋江享受的只是「小說待遇」。流放罪又稱流刑,在古代可是竟次於死刑的重罰啊。
有個大家都熟悉的成語,叫「十惡不赦」,犯下十惡之一者就是重罪,按律是不可赦免的。
「十惡」之罪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北齊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等奏上《齊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到了唐朝,十惡之罪又被細化,且量刑標準非常具體,易於操作。極刑是斬、絞或凌遲,余者皆流放二千里以上。
中國古代的刑法制度也是慢慢形成與完善的。最常見的,就是五刑。
而最早的五刑指是非常殘酷的,那是奴隸社會所制定的酷刑,它們分別指的是劓(割鼻)、斬趾(斬左右腳趾)、笞(用鞭,杖或竹板打)、梟首(將人的頭砍下懸掛以示眾人)、菹(剁成肉醬)。
進入封建社會後,奴隸制肉刑開始逐漸被廢除,從漢初的文景帝廢除肉刑開始,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生了。這五刑包括:
1/笞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笞刑,始於戰國時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
2/杖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就是當眾脫了褲子打屁股,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徒刑和現代的內容相近,多是有期徒刑。中國古代刑法中「徒刑」的含義:徒刑是一種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勞役的刑罰。是我國古代五刑之一。「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南北朝時期,把流行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為限,同時附加鞭刑。
5/死刑。分絞和斬二等。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廢除。
古時的交通不發達,把一干人犯流放那麼遠,不僅要派執法人員押解,還得配套許多刑具,加上差旅開支,可以說是件非常不划算的事。
其實,流刑在古代是除死刑犯之外的重罪犯者才會受到的處罰。死刑也就是一刀之苦,而流刑則要忍受無邊的肉體與精神上的折磨。因為,古代人有故土難離的觀念,有些被流放的人,一輩子是再也回不到故鄉了,所以,那種精神上的煎熬是常人所難接受的,所以,為了懲治罪犯,儆示他人,朝廷才會花大力氣將犯人流放邊地。
被判流刑的人,是國家的免費勞動力和兵源,墾邊戌邊的重要的人力來源。這才是封建社會流刑大興的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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