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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罪大惡極的一種人,害無數家庭妻離子散,法律卻拿他沒辦法

民國初年政局動蕩社會混亂。由於戰爭,更使大量人口流離失所。逃避戰爭居家遷徙引起的混亂,也滋生了大量人販子販賣人口的行當。其中傷害尤為嚴重,因為上海人口流動性大,給了人販子很大的犯罪空間。
民國時罪大惡極的一種人,害無數家庭妻離子散,法律卻拿他沒辦法

1913年,英國人季理斐在《興華報》撰稿指出,「中國各埠向有拐略幼孩之惡風,而尤以上海一隅為最」。因為此地「華洋雜處,海陸交通,火車汽舟運輸便利,地方匪徒乘機密伺」。可以說這些人販子都是螃蟹,橫行無忌。兒童的來源不是小心翼翼的偷,而是打家劫舍,明目張胆的搶。受害兒童「有自內地串騙來滬者,有自本埠掠賣出境者,或充任奴僕,或流作豬仔,蹂躪荼毒,慘無生理」。

當然這些人也是集團式犯罪,分工明確。《大公報》就曾起底了一個被警察破獲的人販集團。該集團以王榮德為首,劉國林等十數人四處出面拐賣,納興齋等六人則租房收養。每次被拐孩童均被送至納興齋處,嗣後運至香港販賣。這種專業化、流水線式的犯罪,以及通訊的不便,也讓找回兒童變得更加困難。
民國時罪大惡極的一種人,害無數家庭妻離子散,法律卻拿他沒辦法

有一則悲慘的案例:溧陽縣少女包秀珍自幼家貧,1939年家鄉遭日寇佔領,生活更是悲苦,便托鄰居潘謝氏代謀一幫傭工作。豈料潘謝氏夥同其弟將包氏騙至蕪湖,以三百元的價格賣給日軍,充作雛妓。下場之悲慘讓人不忍卒讀。
民國時罪大惡極的一種人,害無數家庭妻離子散,法律卻拿他沒辦法

而另一方面,政府對人販的打擊力度並不是很大,想要通過訓令達到懲治,最後往往是流於表面。用法律手段懲罰也比較輕,當時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罰僅為無期徒刑,而且只要不將受害者運出國境,人販面臨的最高刑罰僅為有期徒刑十年及罰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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