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特別針對女性的私刑,法律都無法制裁行刑者!
在古代,雖然掌管最高權力的是皇帝,但是總有一些倫理綱常要大過法律。特別是古代,對於地位卑微的女子,如果做錯事情,那麼付出代價要比男子高的多。這是一種變相的殺人方式,就算是官府也是睜一隻眼閉隻眼。不能過多的過問,這些罪不至死而被害死的人。
在2012年的時候。一些潛水人員在海底發現了13具人的骸骨,而且都是被上著手鏈,經過鑒定,大部分都是女性,看到那麼多的骸骨,大部分都很驚訝,但是當地年長的人都已經習以為常了,這些人都是在當年,違反家族的規定,而被行私刑殺害。為什麼說是私刑?因為在古代,不管是女子通姦,或者是男子盜竊,都不需要以死來謝罪,就連法律上也是規定,杖罰或者是將男子的作案工具給收回,並沒有直接判到死刑。
但是即使官員不判死刑,一般家族或者是村子的人為了一些,道德理論,都會施以私刑,而官員卻都是默認的。
在古代我們聽到最多的便是浸豬籠了,就是將女子的手腳束縛起來,扔到水底,活活淹死。這樣做一方面它可以殺雞儆猴,另一方面沒有人為了這件事情負責,因為全村的人都參與了,而官府也不能把全村的人都抓了,也就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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